今天,一位朋友找我讨论关于单位未提前30天通知就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问题。
在这里简单普及一下n,n+1,2n的概念和适用前提
1.概念
1.1“N”表示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年限
计算方式: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2“N+1”表示单位未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1.3“2N”是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双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其中,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不能同时主张)
2.适用条件
2.1 “N”的适用条件:正常情况下的经济补偿
2.2 “N+1”的适用条件
用人单位在以下3种情况下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2.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2.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2.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3 “2N”的适用条件
源自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该条规定比较笼统,导致很多劳动者在被公司辞退后,都以为是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实际上仅指《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2.3.1 法律规定明确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强行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如下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依靠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包括①疑似职业病在医学观察期的②职业病或者工伤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④孕期,产期,哺乳期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情形例如: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合同的
2.3.2 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未满足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相关条件满足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可以协议解除,单方即时解除和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而在条件未达成的时候就解除的话,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3.3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
很多被辞退的员工被网上的很多信息误导,张口就要2N+1或者2(N+1)的补偿,并坚信这是法律规定,但这个补偿规定并没有法律依据,以上就是关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相关法律规定和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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