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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环保、节能、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5-1 环保、节能、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作者: Chuck_Gemini | 来源:发表于2020-07-11 15:10 被阅读0次

一、环境保护

  • 噪音污染
    1. 施工场地边界分贝:白天(6~22点):70;夜间:55(敏感区禁止)
    2. 防噪音设施:与主体同时设计、施工、投产
    3. 环境影响报告:含附近单位、居民意见
    4. 例外:抢险、抢修、工艺必须连续施工
  • 大气污染
    • 防扬尘措施:封闭运输、硬化路面、路段围挡(主路2.5米,其他1.8米)、洒水覆盖(扬尘1.5米)
    • 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处罚
    • 绿化铺装:超过3个月未能施工的工地
  • 水污染
    1. 排污口:禁止设置(饮用水区),新建需过滤(保护区),不得新建(其他)
    2. 项目分类:一级水源(禁建无关项目),二级水源(禁建排污项目),准保护区(禁建严重污染项目)
    3. 负责单位:建设单位查明、改重建、排水许可证
  • 固体废弃物污染
    回收再利用:建筑垃圾:30%,拆除垃圾:40%,土石垃圾:50%

二、 建筑、施工节能

  • 原则:实行分类计量,不得包费制,节能设计标准(施工许可证),竣工查验(竣工验收报告
  • 监理职责:旁站、巡检、平行检视,监控设备质量,关键施工节点
  • 节能规定
    1. 节材:500公里范围内建材>70%建筑总重
    2. 节能:< 20%最低照度,材料损耗率比定额损耗率降低30%
    3. 节地:设施占地有效利用率>90%

三、 文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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