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妇人到中年,有一个儿子已经上大学了,他们还想要一个女儿,可是自己的身体已经不适合生育。正巧有朋友牵线,就抱养了一个小女孩,小女孩是私生子。她的亲生父亲把她送人的时候问这对夫妇要了10,000块钱,说是剖腹产手术费。不知道这算不算买卖孩子,反正正规的领养手续是没有的。好几年过去了小女孩该上小学了,养父母着急了,孩子户口一直没有落。多方打听政策,找关系想给小女孩落户。最后费尽了周折花了30,000块钱。终于解决了,户口本上写着非血缘关系,养父对这几个字还是很有顾忌。小女孩长大如果看到户口本应该就知道自己不是亲生的。
这几年中,小女孩的亲生父母结婚了,生母想找回孩子,可是父亲并不想。养父母当然是希望把这件事情瞒得越久越好,他们待女孩像亲生的一样。女孩很聪明,学的很快,本来养父母家是想让她去城里上学的,后来也是因为没有房产,没有当地户口小学不好进,估计要再拖几年,等儿子毕业买了房再让女儿进城读书,会更顺利。
养父母是本分的农民,种地之外靠跑长途赚钱,车上吃车上睡,有时候还要在沙漠里吃上七天的哈密瓜,等装货。儿女是他们最大的动力,回到家看到女儿天真可爱的样子,他们再苦也不怕。
很遗憾收养送养双方都不懂法律,现在现在收养人担心孩子被找回去,亲生母亲这块思念孩子也不得见。如果当初收养的时候走正规程序,双方也许不会如此不踏实。但是当初的双方也都不符合下面的条件。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在这一条中,提到了“生父母”,但是也要注意它的限定条件是确实“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而不是随便多生了几个女儿,想把女儿送人再生儿子的;更不是未婚期间意外怀孕,无法自己抚养又不愿拖累自己父母从而将孩子“转送”他人收养的那些状况。
当然,也不是什么人都可以成为合法的收养人。在第6条中,对收养人的资格做出了如下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年满30周岁、有能力抚养孩子、有医院加以说明的不能怀孕的疾病及无子女。”另外,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是,送养的孩子必须在14周岁以下,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条件所构成的收养关系,都没有法律效力。
法律条例是苛刻的,民间的情况复杂,被非法收养的不是每个人都那么幸运可以落户,有的到16岁该领身份证了,还是黑户,以至于不能正常的学习就业。2016年户籍改革新政策宣称的是所有黑户都可以上户口了,可是实施起来好像没那么快也没那么痛快。老百姓甚至还是觉得托人花几个钱办事安心。政策在那里,父母带着孩子去问,得到的是爱答不理的回应,也是啊,这不是断了某些人得财路吗?怪不得有人不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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