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江湖】书评

作者: 27b1fe40cbfe | 来源:发表于2017-08-09 00:59 被阅读114次
【律师的江湖】书评

这是一篇值得收藏的书评,拿走不谢!

鉴于与本书男主同行的律师身份,我打算对本书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评论:

一、【天作孽犹可恕,自作孽不可活】——法律专业方面的硬伤

虽然在看的过程中是意犹未尽,很多法律梗会让人不禁会心一笑、心领神会,如果单从趣味性看的话,还算不错。但我还是不由自主地犯了职业病,开启了纠错模式!尤其是对书中最后那个案例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是可忍孰不可忍!因为这是关系到最有可能发生在咱老百姓身边的最常见的关于遗产继承分割类型的案子,鉴于受众的不确定性,更不能误导读者。巧合的是我在2016年12月份了结了一个类似的案子,最终拿到了胜诉的生效判决!因此郑重普法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之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该条规定的是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而本案为“请求分割遗产纠纷案”,属于物权纠纷范畴。而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请求权纠纷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民事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对物权诉讼时效的解释:“物权请求权的作用在于保障物权恢复圆满状态。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的具体体现,是包含在物权权能之中的,只要物权存在,物权请求权就应该存在。物权为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作为物权一部分的物权请求权,也不应当因时效届满而消灭......”

另外,201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当前民商事审判中的36个重要疑难问题(含指导意见+解答)》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对《继承法》第八条又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其中第25条规定为:“......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虽然最后这个指导意见与解答发布时间远远在本书出版之后(本书出版的时间为2011年),但我国《继承法》的正式施行时间为1985年10月1日,《物权法》的实施时间为2007年10月1日。因此,即使是在对《继承法》、《物权法》等相关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上,本书的观点也是错误的。

我觉得法律是严肃的,也是严谨的,法律体系下各部门法之间的融会贯通以及法律作为和谐社会的重要调节手段,最终能实现什么样的社会价值等,都是其制定与出台的深刻社会背景!我们每一个法律人在学习应用法律知识的过程中,不仅要时刻更新换代法律条文,掌握最新的法律规定,还要深入思考每一部法律、每一个法条修改、更新的真实背景!真正明白法律条文的内在含义,而非机械背诵、生搬硬套!为避免读者误解,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特意在此对该问题做一个明晰的解释与说明。

二、【当理想照进现实】——理想与现实发生冲突时该如何解决矛盾?

不可否认,现实中的确有些做的比较过分的法官,面对这样的情况,是选择争强好胜实现个人英雄主义?还是忍辱负重另辟蹊径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这个问题可以说是贯穿律师整个的执业生涯。需要经常面对的一个考验和选择!

我的脾气秉性也是偏爆烈的,但在选择了律师这个职业后,就意味着要接受这些挑战,要在磨砺中慢慢成长!

我的宗旨就是一切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原则,得明白自己是干什么的?这是起码的职业道德!解决问题的方法有很多,但绝不是逞匹夫之勇、耍个人英雄主义这一条!

我经历过的一个刑事案件,两个被告人,我代理其中一个,本来两个被告人都是自愿认罪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7项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这两个被告人在适用该简易程序后可能判处的刑期均在三年以下,甚至都有判缓刑的可能!结果另一被告人的律师当庭揪住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上的一点瑕疵不放(其实也就是在描述事实经过的时候有些细节在用词表达上与被告人实际认可的有些出入罢了,但绝不影响案件的客观真实性),义愤填膺,大逞英雄主义,极力表现出对当事人的清白的维护,煽动当事人当庭翻供!结果,庭审程序不得不改为普通模式审理。

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是我的当事人判缓刑很快办理了手续出了看守所,而另一被告则被判处了一年半的刑期,不适用缓刑!说实话,真的很让人扼腕!

这样的情形在现实中应当算是很常见的。除此之外,现实中还经常有一些所谓的“死磕派”律师,二者有相似之处,却又不尽相同。此话题另案评述吧,就不在此展开赘述了。

另补充一下最新审判实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 于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9月4日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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