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指的是无法律上的原因受有利益,致使他人之受有损害,而负有利益返还责任之情形。
德国法学家Dernburg即谓:不当得利制度乃立法者用来治疗自创之伤痕,其所谓自创之伤痕,係指物权行为之无因性而言。
不当得利之要件与效力
1. 要件:
(1) 无法律上原因:自始无法律上原因,或嗣后无法律上原因。
(2) 一方受有利益:包括现存财产增加或财产应减少而未减少。
(3) 他方受有损害:包括现存财产减少或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
(4) 利益与损害间有直接因果关係:二者须基于同一事实。
2. 效力:不当得利之人应返还其利益。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例外
形式上构成不当得利,但是不享有不当得利的请求权。
1、给付属履行道德上义务。
(1)养子对生父母的救济。
(2)红白喜事的红白包的支付。
(3)感谢无因管理的人和好心人的给付。
2、债务人于未到期之债务因清偿而为给付
3、因清偿债务而为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之义务者。
明知无债务仍去清偿,如果让其主张返还请求权属于违反禁止反言,违反诚信原则。
4、基于不法原因而为给付
比如说赌博,给付的债权和实际给付的财物均构成不当得利,但是无请求返还的义务。
【例外】不法之原因仅于受领人一方存在比如交保护费给黑社会组织,交纳绑架的赎金等不法原因存在于受领人一方。
不当得利之返还客体
1. 原则:原物返还。
返还所受利益与本于该利益更有所取得者。
2. 例外:价额返还。
若有以下不能偿还之情形时,偿还其价额。
(1) 依其利益之性质不能返还,例如:该利益为他人之劳力。
(2) 依其他情形不能返还,例如:标的物已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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