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物业管理中经常容易出现一个致命错误:公告时间不足,主要在于期间计算错误。很多人都直接将公告张贴当天计算在内,从而导致公告时间不足。
为此,笔者特意搜索归纳了相关法律中关于期间的计算规定:
《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八十二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正)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实施)
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由此看来,公告落款开始的当天不应当计算在公告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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