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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工作中社区工作站的职责

物管工作中社区工作站的职责

作者: 点滴共鸣 | 来源:发表于2019-08-04 20:15 被阅读0次

    引言

    物业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工作,作为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部门之一,社区工作站承担着大量的具体工作,结合现实工作需要,整理了《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缩写ST)及《<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缩写STX)中规定的社区工作站在物业管理工作中的相关职责……

    (一)街道办与社区工作站的关系

    社区工作站协助、配合街道办在社区开展工作,协助街道办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事务,依法组织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及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

    《深圳市社区工作站管理试行办法》深办〔2006〕45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区是指社区工作站服务的地域范围。

    社区工作站是政府在社区的服务平台,协助、配合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社区开展工作,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

    第七条 社区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九)社区协调事务: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事务,依法组织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及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并处理好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相互关系。

    ST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在区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

    社区工作站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社区工作站办理物业管理相关事务

    STX第四条第三款社区工作站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法委托社区工作站办理物业管理相关事务,但受区主管部门委托的事项不得转委托。

    (二)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未及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新老物业交接、发生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稳定和安全的事项,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STX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工作实际,组织辖区城管、规划土地监察、公安、安监、维稳、信访、环境保护、社区工作站等部门、机构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处理辖区内下列物业管理问题: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已届满但仍未完成换届选举工作的;

    (二)新老物业服务企业交接中发生矛盾纠纷的;

    (三)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物业管理区域稳定和安全情形的。

    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可以邀请市、区主管部门进行工作指导,也可以邀请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列席会议。

    (三)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参加议题为业委会选举及罢免的业主大会会议。

    ST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时,应当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派员列席。

    STX第十七条  筹备组或者组织选举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及执行秘书的候选人相关信息,于选举前15日在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应少于30日。

    业主大会会议的议题为选举或者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社区工作站收到列席业主大会会议书面邀请通知后,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3日前将列席业主大会会议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

    (四)参加筹备组并确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决定有争议的筹备事项

    ST第二十条  筹备组由五至七名成员组成,其中社区工作站负责人一名、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一名、业主代表三至五名。筹备组组长由社区工作站负责人担任。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社区工作站在愿意参加筹备工作,且有一定人数业主推荐的业主中确定。筹备组成员不得担任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筹备工作所需要的物业和业主相关资料。

    STX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筹备组成员就筹备工作事项意见不统一的,由筹备组组长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作出决定。

    (五)业委会备案的核查工作

    ST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成立情况向区主管部门备案。

    区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书面通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公安派出所和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变更情况向区主管部门备案。

    STX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通过社区工作站向区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社区工作站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业主委员会书面总结的业主大会成立情况进行核查,街道办事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并将备案申请及资料转报区主管部门备案。

    区主管部门的备案回执由社区工作站转交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的变更备案,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直接向区主管部门办理。

    (六)参加业委会会议

    ST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派员列席。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一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会议情况以及决定事项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七)业委会材料移交

    公告业委会拒不移交材料的行为,并请求辖区公安机关协助。

    STX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业主大会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业主委员会、社区工作站应当将其拒不移交的行为予以公告,并可以请求辖区公安机关协助移交;拒不移交的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业主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全体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后,仍缺员超过40%但未超过50%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增补;缺员超过50%的,参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区主管部门解散该业主委员会,并通知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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