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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能否推荐候选人

业委会能否推荐候选人

作者: 点滴共鸣 | 来源:发表于2018-03-08 11:43 被阅读213次

    引言

    在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过程中,负责业委会选举组织筹备工作的业委会不能推荐候选人。

    谁能推荐候选人?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及《<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有资格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只有筹备组和业主。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十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委员和候补委员候选人各一名。筹备组应当审查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10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1至2名候选人,但同一业主只能联名推荐一次。

    业委会换届工作由谁组织?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换届选举。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候补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换届选举,并报告区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换届选举应当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完成。

    筹备组为何物?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在物业管理领域,筹备组为专用术语,只存在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及参照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程序的过程中。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通过管理规约、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
    (一)物业出售且已经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二年的。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前款条件后六十日内,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业主也可以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后一个月内,负责核实并组织、协调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第二十条 筹备组由五至七名成员组成,其中社区工作站负责人一名、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代表一名、业主代表三至五名。筹备组组长由社区工作站负责人担任。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社区工作站在愿意参加筹备工作,且有一定人数业主推荐的业主中确定。筹备组成员不得担任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小结

    综上所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在业主大会会议过程中,筹备组为专用术语,只存在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及参照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程序的过程中,业委会换届选举过程中,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业委会并非筹备组,故其不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若想赋予业委会推荐候选人的资格,可以通过修改或增加《业主大会及业委会议事规则》中关于候选人推荐的条款并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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