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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何高效的防止员工跳槽带来的商业秘密危机

企业如何高效的防止员工跳槽带来的商业秘密危机

作者: f3f4e14b0c3f | 来源:发表于2019-07-30 12:01 被阅读47次

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的飞速发展,商业秘密的价值越发凸显,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逐渐加强的情况下,竞业限制协议在其中起到的作用也在不断增强。协调好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之间的平衡点,是支持和保护企业健康发展的有效保障。

高管跳槽是个常发事件,因此被带走大客户,又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企业比比皆是。那么面对这种伤害公司权益的事情,作为企业方,该如何最大化保护公司权益呢?

富大是一家摩托车厂,在2015年3月15日,突然收到了一封来自美国TOM先生的紧急邮件,称其与富大的商业联系因海外市场部经理陈燕的原因被中断了,请求富大尽快与他取得联系!

这TOM提到的陈燕,确为富大的海外市场部经理,是富大在2003年5月10日招用的职工,入职时,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陈燕在职期时,深受富大重视,将其送往意大利精心培养过。但于上个月,也就是2015年2月18日,在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陈燕便擅自离职了。

陈燕已经不在公司,而富大却收到与其相关的邮件,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随后,TOM先生将陈燕与其往来的电子邮件转发给了富大,这封邮件的时间是2015年2月21日,也就是陈燕私自离职后的第三天。

邮件中,陈燕依然以富大海外市场部经理的身份与TOM商谈,在邮件下方的联系方式中,富大发现了一串陌生的电话号码,经过查询得知,对方竟是一家名为大佛的摩托车公司。富大十分气愤,这不是摆明了陈燕泄露客户信息,并给他人做嫁衣吗?!

不久,富大便以劳动合同纠纷为由,在2015年4月12日,将陈燕告上了劳动仲裁庭。仲裁庭提前向陈燕送达了应诉通知、申诉书副本及开庭通知等。但在开庭当天,陈燕却没有到庭,庭后,仲裁庭对其进行了缺席裁决。

仲裁庭经过审理后查明,陈燕和富大早早就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了保密、竞业限制及违约赔偿等事项,富大每月都支付了陈燕的保密费和竞业禁止费。 在2015年2月18日,陈燕因家庭原因书面提出辞职,在并未与富大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当天又正式应聘到了大佛摩托车厂工作。

鉴于陈燕违背了有关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中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的条款。最后,仲裁庭做出裁决,由陈燕支付富大劳动合同违约金15430元、保密费27000元、竞业限制费18000元、培训费30000元、直接经济损失39600元,合计130030元;

通过这个真实案例不难看出,富大通过事先和陈燕约定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为其公司大大降低了经济损失。竞业限制以及商业秘密保护,关系到一家企业的核心性技术,以及人才流失等重要问题,因此,制定相关协议显得尤为重要。

员工和企业之间,首先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基于此种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如果企业与该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订有商业秘密条款,或者订有专门的商业秘密合同,那么,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商业秘密纠纷,是可以按照约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那么,在企业发生以下相关争议的时候,是可以提请劳动仲裁:

(l)企业认为职工在职时、离职后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权的;

(2)企业认为职工离职后,违反了竞业限制合同的;

(3)企业认为自己的商业秘密体现在对职工的培训中,可就培训费提起劳动仲裁。

非但如此,我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见,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包括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几乎所有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甚至还包括了社会第三人的侵权行为。

而作为企业方,员工方面又该如何来规避风险呢?以下是几点建议。

(1) 公司招人时要细致考察员工的价值观,优先考虑对知识产权保护有强烈意识的员工。

(2) 入职必须签订保密协议,和重要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很多企业负责人觉得“一张纸”根本管不住员工,但合同实际会有心理威慑。

(3) 筛选出公司重要的信息进行分级,建立完善的文件管理系统。

比如:保存关键涉密文件的计算机不联网,访问和拷贝文件需要权限;一般的涉密文件,在员工访问时会有提示,警示其注意保密;对员工发送邮件进行规范化管理,防止误发涉密文件;定期销毁涉密的纸质文件。

(4) 给员工提供足够的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使员工有强烈归属感和自豪感。当员工提出离职时,给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好聚好散,尽量做的有人情味一点。在实务中,不少商业秘密泄露的行为,其实大多都是离职员工的恶意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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