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条标题为“你以为不扶老太就没事了?老太还可以来扶你”的新闻引发网友热议和担忧。
内容是70岁的孙老太在北京西城区美廉美超市买完东西乘扶梯准备离开时,看到李女士及孙女在扶梯上摔倒,便跑过去搀扶,结果自己也倒地致胸椎骨折。为此,孙老太将超市及受助者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2万余元。北京西城法院一审认定超市没有责任,受帮助者李女士赔偿孙女士2.6万余元。
新闻的基础是尊重事实。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孙老太原本已经下扶梯,看到上扶梯的李女士祖孙摔倒,特意绕过去搀扶,从而导致自己受伤。该标题明显不尊重事实,且与内容不符,将孙老太丑化为碰瓷者。
主观上是救助他人,还是讹诈他人,是区分见义勇为与碰瓷的重要因素。该案的孙老太显然没有碰瓷的主观故意。碰瓷,是他人没有发生危险时,行为人故意摔倒以讹诈他人;见义勇为,是他人已经发生危险,行为人对危险中的他人实施救助的行为。可见,是碰瓷还是见义勇为,只要看行为人的受伤摔倒,是发生在他人的危险发生前还是危险发生后,就能够一目了然。而该案孙老太的摔倒,是在李女士摔倒这一行为后发生的,显然孙老太的行为是见义勇为。
人的善恶以主观思想论,不以行为结果论。刑法对犯罪人主观方面的重视尤为突出,故意与过失对于量刑有着天壤之别;行为结果相同,如受伤,但主观思想不同,如意图杀人或意图伤害,就会产生不同的罪名,量刑也有着天壤之别。因此,主观因素对于行为的性质有着重要的决定作用。
是见义勇为还是碰瓷,主观上有着天壤之别。正因为孙老太有着主观上的善良,且行为上是在李女士摔倒行为发生后实施的救助行为,因此孙老太的行为应认定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并非以受益人得到实际救助为标准,而是以行为人实施了见义勇为行为为标准。该案的孙老太见向上的扶梯中李女士祖孙摔倒,从向下的扶梯中,转回到向上的扶梯,去实施救助的行为,就已经实施了见义勇为行为,与是否达到求助结果并无关联。亦如见义勇为救助落水者,是否最终将落水者救助上岸,并不影响见义勇为的行为性质,是一样的道理。因此,孙老太虽然没有求助到李女士祖孙,仍然不影响其行为应认定为见义勇为的定性。
该案之所以造成争议,也在于法院判决受益人李女士承担侵权责任,而不是承担补偿责任。侵权责任与补偿责任的区别在于受益人是否有过错以及承担赔偿责任的份额不同。李女士在该案中显然没有过错。
即使法院对于该案,在责任性质的认定上以及判决赔偿的数额上有失偏颇,但并不影响该案中孙老太的行为应认定为见义勇为,依法应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
媒体在对该事件的报导中,将见义勇为者标注为碰瓷者,不但伤害了见义勇为者个人的感情,也伤害了全体老人群体的感情,使社会对老人产生极大的恐惧心理,使老人这个弱势群体,可能失去本可以得到的救助,对于老人群体而言,不仅是情感上的伤害,也是实际行为的伤害。从某种意义上说,标题党为提高点击量,颠倒黑白的做法,使自己得到了利益,而使全体老人群体受到了精神上的伤害以及可能的生命的救助,无异于谋财害命。
在网络高速发达的今天,点击量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或许这就是标题党的初衷。网络的扩散效应,使美丑善恶都极数扩大,或让你美上数百倍,或让你丑上数百倍。当我们在追求扩散效应的时候,是否考虑到扩散出去的是自己的美还是丑呢?
将见义勇为描述为碰瓷,将善良描述成丑恶,误导网友,给社会造成负能量,侮辱老年群体,是自己人性的最大丑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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