澡花一朵朵,想法一堆堆。
今天是日更第150天,小澡哥给大家谈谈OECD国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改革经验。
强化就业安全体系是许多国家应对失业问题所采取的重要策略之一,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位居就业安全体系的核心地位,因此被列为首要改革目标。根据OECD秘书处发布的研究报告,OECD国家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改革可以分为四个层面:改善运作方式、推行积极就业政策、行政组织分权化以及提高市场竞争性。详情如下:
1、改善运作方式
(1)建立“顾客导向”的服务理念
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建立“服务导向”的服务理念成为许多OECD国家进行政府再造所依据的基本原则,这一趋势也影响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改革工作。许多国家在决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与方式时,不再像过去那样沿袭旧有的行政法令,而是以被服务对象的需求为主要考虑因素。此外,比利时、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已经将顾客满意度列为评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绩效的重要指标。
(2)工作岗位信息的公开化和透明化
过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只是一个登记、审核和发布工作岗位信息与求职信息的中介机构,雇主和求职者不能直接接触,工作效率低下。鉴于信息封闭式管理的缺失,OECD国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带来的红利,对工作岗位信息的管理变为开放式或半开放式。雇主可以将招聘信息发布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的人才需求库,求职者可以根据个人兴趣直接与雇主接触,无需经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节省了大量人力、物力和信息沟通成本。
(3)建立求职者简历资料库
配合工作岗位信息管理的公开化和透明化,OECD国家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已建立求职者的简历资料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采用标准化的简历格式,雇主可利用少数关键词,即可找到符合条件的求职者。为了增加人才资料库的可利用性,雇主只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密码,就可以凭密码进入人才资料库查阅求职者的简历。
(4)建立服务网络
建立服务网络以整合不同单位的信息与功能是OECD国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另一个改革经验。过去,失业补贴发放、推荐就业与职业训练隶属于不同单位,这些单位又彼此缺乏联系,造成诸多不便。OECD国家把原本分散的、隶属于不同部门的单位整合成服务网络,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能在失业者申请补贴的同时提供推荐就业、就业咨询或安排参加职业训练等服务。
(5)推动营销计划
长期以来,雇主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存在负面的刻板印象,即其所推荐的大都是劳动素质较差的求职者,这就造成雇主不愿意登记工作岗位信息的重要因素。为了改变这一印象,OECD国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积极向雇主推动营销计划,除了例行性的岗位信息登记以外,还免费提供场地供雇主进行面试,以及办理现场招聘活动,希望借助这些营销计划来提高雇主登记工作岗位信息的意愿。
2、实行积极就业政策
为了避免失业者对各种补贴产生依赖信息,而不愿积极就业,大多数OECD国家将解决失业问题的政策主轴由生活保障转向促进就业,而其具体表现就是花在各项补贴的预算比例下降,取而代之的是各种就业奖助、推荐就业、就业咨询、职业训练,以及公共就业计划支出的增加。随着积极就业政策的改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内容也有所调整,比如加强对失业者求职行为的监督,提供个性化、深度化的就业咨询服务,等。
3、行政组织分权化
20世纪90年代以前,除了美国、德国等少数国家之外,OECD国家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大都属于中央集权制,不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隶属于中央政府,其行政费用与失业补贴也由中央政府统筹支付。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来,随着失业问题的区域化现象日益明显,部分国家向分权化的方向进行改革。比利时、加拿大、丹麦、西班牙德国已将公共就业服务的权责下放到“省”或“邦/州”的层级,而爱尔兰、芬兰与瑞典则进一步下放给地方政府。
4、提高市场竞争性
借由市场竞争来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经营绩效,使政府公共资源做到更有效的运用,是OECD国家的另一个改革经验。常见做法是将过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同时兼有公共服务购买者与供给者的角色,转变为只承担供给者的角色,政府才是购买者。政府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向就业服务市场购买就业服务。至于这些服务是否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则根据其服务产品的性质是否优于私营就业服务机构,其所收取的价格是否更为便宜。换句话说,这类改革就是要扬弃过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公共就业服务市场的垄断行为,而由公共与私营就业服务机构相互竞争。在这方面,澳大利亚和荷兰的做法比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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