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基本上每个小区,都有物业公司服务。可是,很多物业公司却忘记了自己的职责,以为自己是政府部门,是管理机构,对业主一副高高在上的味道,其实它是服务公司。业主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如此而已!如果物业公司的服务不令业主满意,通过业主委员会,可以解除与它的服务合同,另外聘用其他物业公司。就如顾客购买商品,这家不满意,可以换另一家,当然,这个手续比较复杂。
小区内的公共设施,比如绿化带等,不是物业公司所有,而是业主共同所有,通过业主委员会,可以改变其用途、状况等等!
其实按照《民法典》,业主委员会可以改变很多事项,包括:选聘解聘物业公司,使用维修资金,筹集维修资金,改建重建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等。
物业公司除了提供物业服务外,还有义务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情况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
请问,你所在小区物业公司做到了其中几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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