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针对的是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对其进行特殊保护。
- 第五十八条 强调国家有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人进行保护的责任。给出了未成年工的定义:年满十六,未满十八。我猜低于十六周岁的叫做童工。
59-64:女员工 64-65:未成年工 - 第五十九条 企业单位不准安排女职工进入矿山井下、不准安排女职工从事属于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不准从事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其实国家不用说,单位自己就禁止了,像隧道工程等风险高,危险大的工程作业,有一定的玄学潜规则,一般认为女性阴气重,容易带来事故,就自行禁止了女性参与。
- 第六十条 不能再女性经期安排她们在高处、低温和冷水中进行作业,不允许她们做属于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 第六十一条 不允许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给她们安排属于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不适宜在怀孕期间做的工作。不能要求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加班、不能给她们排夜班。
-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有超过九十天的假期。
- 第六十三条 不能在女员工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给她们安排属于第三级劳强的任务,不允许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任务,同样不能要求加班,不能安排夜班。
- 第六十四条 不能给未成年工安排矿井作业、有毒有害的、属于四级劳强的和禁忌从事的工作。
- 第六十五条 对未成年工,单位应安排定期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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