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辩条款 出自 “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出台这个政策最初是想避免保护投保人不被保险公司黑吃黑。保单条款里面有既往病史免责内容的,即使过了两年也一样会拒赔。
两年内保险公司会抽查投保人的健康状况,
一旦被查村隐瞒病史,会强制退保的经济损失由投保人自己承担。
隐瞒疾病A 疾病B与A无关,保险公司是要陪的。
过了两年后,投保人补充告知的话,可能会除外说明或加费承保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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