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喽,又来啦~
今天这篇来说说跟2年不可抗辩条款相关的事儿,相信一定有你想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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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保险不是你想买,想买就能买。
年轻的时候,我们身体很健康,可以随便挑保险,但我们常常嗤之以鼻:
买什么保险啊,我这么年轻,还用不上。
到了三四十岁,上有老下有小的人生压力瞬间袭来。也是这个时候,我们开始感觉,身体好像没有以前那么抗折腾了。
看着朋友圈里的水滴筹,新闻里XX进了ICU,十几天就花了一辈子积蓄,听说呼吸机一开,几千块钱就没了……这类新闻,甚至不敢点进去看。
我们开始害怕,如果疾病和意外真的发生在自己身上怎么办?
于是开始主动去关注保险,看看保费,发现40岁和30岁居然相差很多,后悔了
现在买吧,不然等50岁就更贵了。
这几家听起来都不错,我到底怎么选?
……
这是我们大多数人对于保险的想法转变过程,当然,也包括曾经的我。
对保险的认识从0到1,从不屑,到关注,到坚定地认为,保险是每个家庭的刚需,这条路我也走了很久。
我们的观念之所以会发生改变,要么,是受到身边人真实经历的触动,要么,是面对自己的身体情况大不如前,感到了恐慌。
然而,以前是我们挑保险公司,现在当我们处于亚健康状态,就轮到保险公司挑我们了。
有点健康问题再去买保险,心情是忐忑的,能不能正常承保?是部分责任免除, 还是加费承保或者延期拒保?就看保险公司的核保结果了。
我们只能同时投保3-4家,哪个结果更好就投哪个。
02
很多人会说,我这点小毛病没什么大碍,不用告诉保险公司,免得节外生枝。何况,就算真的发展成大病,也肯定是2年以后了,保险公司肯定能赔我。
可能有的伙伴想问,2年是什么梗?
这就是传说中的“2年不可抗辩期”,来看看官方解释:
《保险法》第16条: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什么意思呢?
实际上,保险公司知道投保人恶意隐瞒的情况下,30天之内是有合同解除权的。但如果知道了还不解除,合同过了两年后,保险公司就不能以此为由来解除合同。
这么规定是保监会担心保险公司会故意地放纵那些恶意骗保的人缴纳保费,直到理赔的时候才行使合同解除权,所以才规定了这个2年不可抗辩条款。
没想到却被有些人认为是可以隐瞒病情投保,挺过两年就能赔的依据。
如果这么想,那就太天真了。
首先,保险界最恪守的原则就是诚实守信,任何保险条款都得给它让路!
否则,一个人诚实告知了,没拿到赔偿,隐瞒病情的人却得到了保额赔偿,以后还有人如实告知吗?带病投保不就成了常态?那保险公司就不用干了。
而且,保险公司不是我们想隐瞒就能隐瞒的,他们有专业的理赔调查流程,医保卡买药,医保住院记录,身份证记录,同行之间查询记录……,相关记录全都能掌握,抱着侥幸心理和保险公司对赌,肯定亏得是我们自己啊。
网上也有类似的案例,恶意隐瞒的,即使过了2年以上,一样拒赔。
莫不如,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状况,仔仔细细地填写投保单,逐项确认健康告知来得踏实。
买保险不是买菜,付完钱就完事了,买的是对未来的安心,为的是将来某一天不幸用上的时候,能顺顺利利地得到应有的理赔额,何必带着侥幸心理,亲手给自己埋雷呢。
03
总之一句话,趁健康,尽早为自己和家人配置足够的保障。
年轻,价格低,免体检额度也高,等来等去,我们终究会老。
未来那么长,谁能保证自己一辈子不生病?
早点买,早点安心,不好吗?
何必要等到不那么健康的时候,才想尽办法要为自己争取一份保险?
最近看一个大号的文章,说97岁的澳门赌王住在ICU,护士24小时看护,一天费用86万。
现在医疗技术这么发达,关键的时候,钱,是真的能换来命。
问题是,我们的钱够不够?
一个没有商业保险的中产家庭,只要遭遇一场重病,很有可能一夜回到解放前。
当初一念之差,这些潜在的风险,本来可以转移给保险公司承担的。
或许因为一直不认可,或许因为认可的时候已经买不了了。
商业保险的价值其实很容易理解,花很少的钱,去撬动很大的保障杠杆。
辛辛苦苦赚50万和花点钱一下子拥有50万保额,你选择哪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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