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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点民法典

读点民法典

作者: 橙子_安宁 | 来源:发表于2024-03-09 17:36 被阅读0次

第一篇总则。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

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依据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1条,优先适用特别法,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12条效力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13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旗帜,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4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15条,自然人出生和死亡时间的判断标准,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16条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17条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标准,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18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1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2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21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22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23条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2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定与恢复。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25条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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