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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第三人撤销之诉

民事诉讼法中第三人撤销之诉

作者: xiuwu | 来源:发表于2018-01-31 07:33 被阅读0次

    一 、第三人撤销之诉(原诉的原告和被告作为撤销之诉的被告) :是不能归责于本人的原因未参加,但原案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使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生效判决书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特征:属于事后救济;属于一种特殊性、非通常的救济(原裁判之既判力冲击和挑战);属于保护第三人实体权利益为主要目的的诉讼程序;提起主体的法定性(民诉法规定的)和特殊性(前诉当事人外的第三人)。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

    第三人(即原本应具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地位的民事主体)可以自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证据材料:

    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2发生法律效率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错误。

    3发生法律效率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5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10內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法院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30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30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法院不予受理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诉程序处理的案件。

    2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

    3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4民事诉讼法55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受理第三人撤销之案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5 裁判的作出与裁判的法律效力。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原裁判所涉及的案件再审的关系

    a 撤销之诉期间再审的应当将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但有证据证明恶意串通的,应当先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b第三人诉讼请求并入再审程序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 按一审的,应当一并处理,所作出的判决可以上诉;2按二审的,人民法院可以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该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应当列明第三人。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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