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于何晓红老师课件
司法社会工作基础知识
一、司法社会工作的概念缺位问题
有发展但是概念仍旧不清。理论研究与实践研究不一致。理论研究滞后。
1.司法社会工作始于司法体制改革
舶来品,报应性司法“有罪必罚,罚当其罪”为基本准则。
国外恢复性司法运动,转型,给中国提供借鉴和理论指导。社会工作介入司法领域的契机。
2.分支概念兜底清晰与总和概念的混沌
我国的司法社会工作是“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的产物。内涵不清楚,工作领域较明确。学科建设的推进不利。主体是青少年、禁毒和社区矫正。
3.补足司法社会工作概念的必要性
二、司法社会工作概念的两个视点
司法社会工作是司法和社会工作的结合,但站在不同的角度会产生不同的认识和观点。
社会工作本位和司法本位两个视点。
1.社会工作本位
站在社会工作的立场来看待司法社会工作,并形成与之相应的价值理念。
产生用以指导司法社会工作实务的基本原则。
第一,司法社会工作秉承“助人自助”的基本理念
第二,司法社会工作遵守“案主自决”的实务原则
第三,司法社会工作怀有“个体差异”的服务意识
2.司法本位
站在司法的立场来看待司法社会工作,并形成与之相应的价值理念。其中最典型的差别是对于社区矫正等非监禁刑的理解和定位。
站在这个立场上,司法社会工作应该是刑事司法系统的一个辅助部门,司法社会工作实务不过是刑罚过程中一种人性化的补充。
司法社会工作应该守住某些颇为重要的边界:例如,尊重基本人权和尊重犯罪人基本人权的不同。
三、司法社会工作的基本含义
1.司法社会工作的实务领域与实践逻辑
各国的司法社会工作依赖于其国家体制和福利制度而存在的特殊职业,其实务形态是建立在各自的实践逻辑之上。因此,理解其他国家的司法社会工作职业,要考察其具体的实务领域和实践路径。
2.我国司法社会工作的实践路径
“上海模式”
(1)现阶段司法社会工作的组织逻辑三个特点
第一,我国司法社会工作实务是在体制内发展的。
第二,我国司法社会工作实务是伴随司法体制转型发展的。
第三,我国司法社会工作实务是传统司法执行模式的替代和补充。
(2)域外司法社会工作的实务领域
一是青少年刑事司法服务。
二是警察与社区警政的社工服务。
三是缓刑与假释机构的社工服务。
四是监狱与犯罪矫治社会工作。
五是被害人社工方案与服务。
(3)司法社会工作是一种源于实践逻辑的实务领域
3.社会治理格局中的司法社会工作
(一)司法社会工作的国家依赖性
(二)司法社会工作与福利制度的相互依存性
(三)司法社会工作对政府—市民关系的调节作用
(四)司法社会工作的职业化道路
三、司法社会工作专业
1.司法社会工作的专业属性
发达国家的社会工作存在两种专业化模式,一种是私人模式,即服务对象直接与专业人员签订服务合同。法律和医学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例证。第二种是以教师和城市规划者为典型代表的公共模式,专业人员在正式组织和公共部门主办下运作,并且把他们的服务定向在公共福利上。
我国的司法社会工作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司法机构是相互嵌入的,它们往往通过“挂靠”关系获得自身的合法性,依靠相应行政部门的组织资源、政治资源和社会信任资源获得生存空间。在这种背景下,我国的司法社会工作专业化只能采取公共模式。
2.司法社会工作的专业训练
专业意识形态、价值、伦理在特定的专业发展中起着决定性作用。
所谓专业化,就是按照专业的标准,持守专业理念、运用专业方法进行服务,规范地发展该学科的过程。
作为社会工作专业的一个分支,司法社会工作的专业训练也要以此为基础进行。但是,由于其工作领域和工作对象的特殊性,还需要强化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在一般社会工作专业训练中增加司法社会工作的元素;其二,增加司法社会工作所特有的知识、价值和技能;其三,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和司法技能训练。
3.司法社会工作者的专家责任
在我国,专家责任作为一种侵权责任已得到学术界的一致认同。
司法社会工作者的专家责任应该是一种侵权行为,它有四个构成要件:
第一,是行为违法性,即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生了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等行为;
第二,是损害,就是服务对象因司法社会工作者的加害行为而遭受了人身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第三,是因果关系,是指司法社会工作者的违法行为与服务对象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第四,是过错,亦即司法社会工作者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出现了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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