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于2018年7月9日(明天)在香港上市,发行价格为17港元/股。
截至2018年3月31日,小米的累计未弥补亏损为1351亿元。
小米将成为香港重启同股不同权制度后的首家上市企业。
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表示,因为错过了阿里巴巴,港交所于2018年4月30日重启同股不同权的上市制度,不再错过小米。
于五一假期后的2018年5月3日,小米在香港申请上市,很迫不急待哦。
在国内A股,证监会在2018年6月6日夜间公布《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新规,未盈利的创新企业可上A股,实行同股不同权的企业可通过发行存托凭证(CDR)实现在A股上市。
证监会发布新规的第二天,就是2018年6月7日,小米向证监会报送上市申请,本有望成为A股首个发行CDR的企业。
而证监会的处理也很神速,2018年6月12日给出反馈意见,定于2018年6月19日发审会审核,后因小米申请推迟而取消。
小米的上市历程不是本文的重点,之前股权道发了海底捞的文章后,有朋友留言说文章太长了,重点不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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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米的公司控制权
1.1 小米的AB股
小米的股份分为A类和B类。
对于普通事项,A类股每股可投10票,B类股每股可投1票。
对于以下保留事项,A B股的投票权相同,都是每一股可投1票:
(1) 修订章程或细则,包括修改任何类别股份所附的权利。
(2) 委任、选举或罢免任何独立非执行董事。
(3) 委任或撤换小米的会计师。
(4) 小米主动清盘或解散。
1.2 创始人在股东会层面的控制权
拥有A类股份的只有雷军和林斌两人,其他人拥有B类股份。
雷军有20.51%的A类股份和10.9%的B类股份,两项相加共有31.41%的股份,55.7%的投票权。
另外,有部分股东委托雷军代为投票(不清楚是否是员工持股部分?),所以雷军共控制小米57.9%的投票权。
林斌有11.46%的A类股份和1.87%的B类股份,两项相加共有13.33%的股份,林斌共控制小米30%的投票权。
按开曼公司法和小米的章程,小米的普通事项由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重大事项经3/4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雷军拥有57.9%的投票权,一个人可决定普通事项,一个人就可否决重大事项。
雷军+林斌共拥有87.9%的投票权,两人可决定重大事项。
小米的控制权架构见下图,其他股东虽有投票权,但陪衬而已,投或不投都不会影响结果。
虽然上市后雷军和林斌的股权比例有所稀释,但因发行新股比例较低、且都是B股,对两人的投票权影响很微弱。
A股的申请书提示,雷军和林斌能够影响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在特殊情况下,雷军和林斌的利益可能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不一致,可能因此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1.3 在董事会层面
公司董事共7名,2名执行董事为雷军和林斌,2名非执行董事,3名独立董事。
并规定其中一名董事须为雷军或其正式委任的代理董事。
公司业务由董事管理,除组织章程细则明确赋予的权力及授权外,董事可行使一切权力。
董事会决议经多数投票表决通过,当出现同等票数时,则会议主席可投第二票或决定票。
此外,雷军担任公司的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而林斌为总裁。
两人加起来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有较大影响力或决定权。
二、股权激励
2.1 对雷军的股权激励
2018年4月2日,小米向雷军发行约6400万B股的股权激励,价值约为98.3亿元。
在香港的新闻发布会上,林斌说雷军对98.3亿的股权激励不知情,是他们几个董事开会通过的……
但A股的CDR招股书说,该股权激励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并做出董事会决议批准,而且经包括雷军控制的公司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CDR招股书说,按港交所规定,在港上市6个月内雷军不得减持。
而雷军承诺,CDR上市后三年内不主动放弃实际控制人地位,不出售公司股份致使其失去控股股东地位。
香港的限制比A股宽松多了吧,A股是三年不得减持,香港只要求6个月不得减持。
如果在A股发行CDR,三年内只减持B股、而不减持A股,也是可以满足三年不放弃控制权的承诺哦。
所以,在上市前给雷军发行价值98.3亿股份都是B股而不是A股?此股份并不是为了公司控制权?
2.2 对员工的股权激励
小米对员工的股权激励采用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两种方式。
小米于2010年4月成立,在2011年的股权计划中,大部分关键员工采用期权激励,少数高级管理层采用限制性股票激励。
雷军曾经说过,给员工提供中工资+低期权、低工资+高期权、高工资+0期权的不同方案供选择,不知道是不是说2011年的计划呢?
2012年的股权计划进行了修改,规定员工需服务一定年限才可行权,有1年、2年、4年、5年及10年不同的年限。
对受股权激励的员工没有业绩要求,可行权的员工股票期权于公司上市、或董事会批准后才可以全部或部分行使。
两年期限的,在授出满一年的当日归属50%,余下部分在未来12个月内每月等额分期归属。
四年期限的,在授出满两年的当日归属50%,在授出满三年的当日归属25%,余下部分于授出满四年当日归属。
五年期限的,在授出满两年的当日归属40%,在授出满三年、四年、五年的当日分别归属20%。
十年期限的,每年归属6%至15%不等。
至2018年5月1日,小米受股权激励的工员超过5500人,员工的行权价格为0-3.44美元/股。
至2018年3月31日,已发放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加上2018年4月2日发放给雷军的股份,费用合计约为154.8亿元。
就是说,扣除雷军的98.3亿外,员工股权激励的成本约为56.5亿元。
根据前小米员工介绍,公司内部并无公开具体的股权激励计划,但小米中层以上员工享受股权激励政策。
如员工离职想保留期权,需要支付一定的行权费用,而且只能以代持方式保留。
2.3 员工基金
在2014年8月31日,小米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小米发展基金,邀请部分员工共同参与投资集团生态链内的公司。
如员工在决定投资日起五年内离职,则只能收取初始投资本息;在锁定期结束后相关员工将成为基金权益持有人,其后离职的,可要求公司按公允价值购回股份。
2017年,授予员工基金于合并损益表确认的总开支为1亿元。
三、关于融资
小米共完成A轮、B轮、C轮、D轮、E轮、F轮共6轮优先股融资,其中F轮从2014年12月到2017年8月历时近3年才完成,F轮的估值约为420亿美元(根据招股书资料计算)。
本次小米以17港元/股在香港上市,估值约为540亿美元,从F轮融资到上市共3年8个月涨幅约为28%?
雷军说小米是全球独一无二,全球罕见能做硬件、也能做电商,还能做互联网的全能型企业,应该是腾讯*苹果的估值…
根据招股书披露,投资人对小米的上市时间、上市地点、估值都有要求。
要求在2019年12月23日前上市,上市地点限定于香港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或经投资人同意的其他交易所,而且上市估值不能低于某个数。
如果做不到上市要求,则须按投资成本加年复利8%的价格进行回购。
小米CDR招股书说:为避免极端情况的出现,公司在筹备发行CDR的同时,同步筹备于中国香港上市,从而消除优先股赎回风险。
四、股权道竹子思考
4.1 很多人羡慕AB股,在国内可以实施吗?
公司法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国内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实行AB股,但股份有限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可以实行AB股(CDR除外)。
4.2 实行AB股就一定能掌握公司控制权吗?
不一定,AB股可以约定持有小比例股权也能掌握大比例投票权,但掌握多少投票权才能确保安全,还需要进一步设计。
而且,就算A股有20倍投票权,如果持A股数量减少、投票权也会随之减少,并不能确保安全。
阿里巴巴并没有采用AB股模式,而是自创合伙人模式,或者是因为马云等持股比例过低、用AB股不保险?
4.3 AB股难设计吗?
AB股的设计并不难;难的是,给A股股东如此特权,B股股东会同意吗?
小米成立多年、一直至申请上市前并没实行AB股,投资人持有的是优先股而不是B股,而且还有严格的回购条款和清算优先权;投资人也不会同意雷军持有的股份更有10倍的投票权吧?
小米只在准备上市才改AB股模式,或者因为上市后投资人就可以套现了,所以不介意雷军有10倍投票权的A股吧?
从股权设计角度考虑,设计AB股并不难;如果创始人持股比较较低、也不能采用AB股、还想用小股份控制公司,才是更难设计的。
4.4 AB股有那么好吗?
对于持有10倍投票权A股的雷军来说,AB股当然是好的,可以用少部分股份控制公司。
但对于只有1股1票的B股投资人来说,万一掌握控制权的人心术不正,有其他私心,就很危险哦。
AB股等多重投票权结构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创始人很正当的为了公司利益和股东的长期价值,这样的制度可以很好地保护创始人不受投资者追逐短期利益的影响。
但如果创始人为了以自己的私利和喜好来经营和管理公司,多重投票权结构就成为助纣为虐的武器,创始人可能为所欲为而不会受到监督和处罚。
在美国,扎克伯格在女儿出生时承诺捐出他们持有Facebook共99%的股份用于慈善事业,为了保证捐出股票后不失去控制权,Facebook计划发行不具有投票权的C类股票。
该计划虽然获得股东大会通过,但其他股东认为发行C类股票不公平,是扎克伯格利用他有10倍投票权的B股让提案得以通过,所以不止一名股东对Facebook提起诉讼。
后来迫于压力,扎克伯格决定放弃发行没有投票权的C类股票的计划。
在AB股较为常见、且信用机制更健全的美国,投资者对把99%的股份用于慈善事业的扎克伯格和Facebook这样的人和公司都不能放心,如果放在中国呢?
在现有规则下,国内A股依然出现扇贝旅游、酒挥发掉了、董事长失联、乐视明星公司等各种有创意的发明,如果普遍实行ABC等多种投票权制度,让创始人有机会独揽大权,小股民该如何面对这么多才智过人的上市公司?
所以,竹子在给别人做公司控制权设计时,也要选择靠谱的创始人,才可帮他做以小股份控制公司的设计。
如果帮助不靠谱的人做这样设计,不是要变成帮凶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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