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局36计十一

作者: 觉禅江汉 | 来源:发表于2019-03-07 17:38 被阅读35次
    骗局36计十一

    29,瞒天过海

        投币式的储藏柜,小偷会先存放物品,再把钥匙拿去复制,以後就可开箱。

        我手上拿的是105号储藏柜钥匙,我前面一位太太正在打开105号储藏柜,她不知道我才是真正主人,後来她发现我一直看著他。

            她不好意思说:“这钥匙有问题。”

    只要是投币式的储藏柜都有发生!!!

          现在的小偷太可怕了。

          昨晚我将手提包存放在投币式的储藏柜中.(内有钱包,手机,钥匙,证件...等全部家当。

            等到要离开时,打开柜子发现理面的包包不是我的。那时心想,这钥匙是怎么回事,随便哪个柜子都可以开,太危险了。

            当时还认为可能是不小心开错柜子了.但试了几个柜子发现钥匙都不对,再次check钥匙的编号,确定是我们第一次开的柜子没错,这才知道大事不妙了!

          为了确定我的包包没被锁在别的柜子中,我拨了我的手机,第一次电话有接通,但储藏柜附近并未有铃声,第二次再拨手机就被关机了.这时我就确定被偷了!

          我赶紧电话挂失信用卡/提款卡,在挂失的过程中与服务人员讨论,怎会发生这种事?

          由于柜子完好无伤,因此我一开始都没想到可能是被偷了,他们说或许是有心人刻意锁定几个柜子,将这些柜子的钥匙拿去复制,待人不注意的时,再去开锁拿东西。

          一般来说,投币式的储藏柜,只要你投钱就可利用柜子,锁上柜子钥匙便可拿走。

            对那些动歪脑筋的人说,想偷东西太简单了,只要复制一把钥匙,然後大摇大摆开锁去拿就好了。

          我从来都没想过上了锁的储藏柜,也会发生这样的事.实在太可怕了!

            奉劝各位出入公共场所,重要物件还是随身携带,虽然一时不方便,但确可省却事後的一堆麻烦。

    30,隔岸观火

    集体彩弹对抗击残同事右眼

          2003年7月,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案件。这起案件对在度假时,应该如何来保护我们的人身安全,具有较强的警示意义,因而受到广大市民的关注。

    飞来横祸:

    彩弹击中右眼余童身高1.75米、今年24岁,是一位帅气的小伙子。他于2001年7月从重庆大学计算机系毕业后,被重庆市某局录用,并签订了1年的试用合同。

          刚刚踏入社会的余童,就找到一份称心而稳定的工作,他感到非常幸运。

          然而,谁也没有想到的是,这一切都被一次周末游玩葬送了。

          那是2002年4月5日下午,那天是星期五,余童和30余名同事到重庆市江北区铁山坪公园游玩。

            铁山坪公园的彩弹对抗射击游戏非常刺激,余童和同事们在第二天上午参加了该游戏。

            在射击场,他们有几个人参加了彩弹对射活动。按照游戏规则,他们每6人一组,分为两组进行对射活动。        游戏对于这些人来说,是紧张而又刺激的,然而他们谁也没有意识到,这紧张的活动中竟然潜伏着危险。

          余童和同事们高兴地跑进了射击场,工作人员讲完活动规则,双方队员就开始了交战。

            一时间,“砰、砰”的“枪声”此起彼伏。队员们大喊大叫,这样的活动真是刺激又过瘾。

            正在这个时候,头戴蓝色防护面罩的余童发出了几声惨叫:“别打了,我的眼睛被射到了!”

          惊险刺激的对抗射击游戏被迫停止。  当时的场面让余童永生难忘,他称,就在他一个转身的时候,对方的枪响了,他的头盔也松动了,子弹透过缝隙射中了他的右眼,恍惚中,那人又朝他开了两枪,他依稀觉得朝他开枪那个人是同事唐晖。

          当时,他感到像被拳打中了一样,又肿、又胀、又麻。同事们上前一看,余童一脸痛苦,一颗彩弹在他的右眼处炸裂,并流出了丝丝血迹,迅即,他的整个脸庞也血迹斑斑。

            由于余童的伤势严重,同事紧急将余童送往医院抢救。经过数天的辗转治疗,最后医生清楚地告诉他,他的右眼必须摘除。

          2002年6月7日,余童在第3军医大学进行右眼摘除加人工晶体植入手术。意外地失去了右眼,带给余童莫大的肉体痛苦,可等待他的还有另一件让他不得不惊诧的现实。

            就在他受伤不久,他一直坚信唐晖就是射伤他的那个人,但没有人愿意证明那天打中他的人就是唐晖。

            突如其来的灾难让余童和他的家人们难以承受,余童的父母都是下岗工人,自己是公司招聘的合同工,医疗费用自然成了大问题。

            自从余童受伤之后,他的家人便多次找过单位的领导。然而单位领导告诉他们,这是私自组织的春游活动,余童不属于工伤,单位不予解决。

          在整个治疗过程,余童光医疗费一项就花去了1.5万余元。

            2002年7月1日,在与原单位签订的1年试用合同期满后,由于他的健康状况,余童没有被单位续聘。

          残酷现实使余童雪上加霜,在他失去右眼后不久,又失去了一份不错的工作。而就在这个时候,11名参加对抗射击游戏的同事对此事都进行推诿,均称此事与自己无关,没有谁愿意站出来承担责任;

            同时,公园射击场的主办单位也否认自己有责任,他们称,余童的伤残是他和他的同事违反游戏规则而造成的后果。

            2003年3月,在家人的帮助下,余童将原单位、射击场和唐晖告上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要求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医疗费、伤残费等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8万元。

    现场模拟:

            这一枪到底是谁开的这颗彩弹究竟谁打出来的?造成余童眼睛受伤的时候,他当时正在干什么?他是不是确实曾把那个面罩摘下来或挪到一边去了呢?2003年5月30日,法院的法官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

    模拟考察表明:

          从当时双方所处的位置来看,唐晖根本就不可能射击到余童,即使能击中对方,也只能击中到余童的左眼。            由此,余童只告唐晖一人的诉讼请求就没了足够的证据,余童只好将钟斌等另外参加活动的11名同事追加为被告。

    开庭激辩:谁该为致残者买单

          2003年7月,此案在重庆市沙坪坝法院开庭审理。余童戴着墨镜坐在原告席上面无表情。

          而他的昔日领导和同事也没有过来与他打招呼,直接坐到了被告席上。

            他和同事是乘单位的公车到铁山坪公园的,这实际上是单位对这一集体活动的默许,由于其组织不严密、安全观念不强,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因而单位应负主要责任。

          当初发生事故时,我的头盔偏移,露出了右面脸部,正准备恢复头盔位置。”11名同事相距不太远,发现异常情况时,完全可以停止射击从而避免事故发生,但他们却心存侥幸,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次要责任。

            而公园管理方疏于管理、未尽告知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余童还强调称,由于他右眼完全失明,今后的光明世界对他来说只剩下残缺不全的“一半”。要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伤残费等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8万元。

          第一被告否认了余童关于“单位组织春游”的说法。其代理人称,此次春游是职工利用周末休息时间自发邀约出行的,为方便职工出游,单位派车相送是情理之中的事情。而在引发事故的彩弹射击游戏是队员各自买票参加的,大家实行的是aa制。所以,被告的人生健康受损害与单位没有任何关系。

            第二被告,即他的11名参与“枪战”的同事共同聘请的代理律师辩称,余童的受伤是因其怕热而违反了游戏规则,擅自将面罩揭开造成的。由于游戏以互相对射为内容,以击中对方队员的次数评判胜负,因而11名同事在游戏中猛烈开火并没有违反游戏规则。

            在面罩中弹被涂料模糊的情况下,队员根本无法判断对方是否戴好面罩,因而余童关于同事心存侥幸,在危险的情况下继续开火的说法没有证据。该代理律师认为,由于11名射手没有过错,故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11名同事均出面证实,这次春游活动是自发而不是单位组织的。

            第三被告公园管理方则认为,他们在活动现场张贴了大量的“游客须知”。

            在游戏前,工作人员对相关规则尤其是严禁取下面罩等条款均作了特别强调,因而无过错所言。

          头盔究竟能不能左右移动?摘取是否方便?审判长决定当场予以验证。            拿起透明的玻璃钢眼罩式头盔,余童在法庭上现场演示起来,结果证明射击场头盔没有问题。 

    一审判决:

          11名同事各赔5千。法院认定,由于余童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春游活动系单位组织,而11名同事也一致称他们系自发出游,因此对余童要求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庭在对射击方现场勘察和收集其它证据表明,管理方张贴有相应的警示标志,且提供的游乐设备没有安全瑕疵。

            法庭认为公园管理方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在的共同危险行为理论,从本案纠纷来看,原被告实施的属于共同危险行为。

          在游戏开始后,由于有人违反游戏规则,向不特定指向射击的情形,共同危险已经现实存在。全部行为人都有疏于注意安全义务的过失,且各行为人的过失内容相一致,已构成共同过失。

            经过3个多小时的审理,审判长当庭进行了宣判,余童6万余元的医疗费、伤残费的经济损失由12人共同承担,11名同事每人承担5000余元的经济赔偿责任,另外一份由余童自己负责。

    余童的其它诉讼请求被法院一并驳回。胜诉的余童,并不显得十分高兴,他称,自己一只眼睛没了,对于他来说是异常残酷的,他宁愿什么也不要,也不愿失去一只眼睛。

    点评

            一位风华正茂的帅小伙儿,一个一帆风顺的年青人,意外地在一次娱乐活动中,乐极生悲,不仅丢了一份不错的工作,还丢了一只眼睛,实在令人婉惜!

          毫无疑问,他的人生道路因此将发生不可逆转的重大转折,他的生活质量也会不可避免地受到严重影响。从此,在他不顺心的时候,他会默默地追忆健康时的美好时光,也会回味之前那份令人称羡的好工作,他会为自己在那次活动中没有遵守游乐园的安全管理规定而悔恨,他甚至会后悔参加了那次有危险性的活动!

    公司243号文件规定:

            公司禁止各部门、各小组以组织名义组织员工到离开公司办公所在地30公里以外的地方进行活动,以及不管距离远近,禁止组织有危险的活动,如爬山、游泳,并禁止到不安全、不健康的地方活动。

    员工自发组织的活动,组织者、倡议者担负起安全责任来,对出现的事故要负以责任。

              我们要提醒您的是,一定要遵守游乐场所的管理规定,一定要认真做足活动场所规定的保护措施,不要无谓地冒险(本案例中的受害人,就是因为没有戴好头盔,“违反了游戏规则,擅自将面罩揭开”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公司曾有一名员工在玩室内攀岩时,不小心摔下,造成重伤;也曾有远足出行时,同行的亲友死亡的惨痛教训);有心脏病、高血压病的人,尤其不要参加危险性的活动(如乘坐过山车等);在旅行游玩、娱乐时,要有节制,以免身心过度疲惫,发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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