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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才是真正的罪犯嫌疑人?— 何建明副教授在被打击报复冤案一审法庭

谁才是真正的罪犯嫌疑人?— 何建明副教授在被打击报复冤案一审法庭

作者: 0eae2b29d6e0 | 来源:发表于2018-12-23 10:15 被阅读108次

    四、玉环县公安局和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是如何制造本冤案的?

            (一)、玉环县公安局这一与海洋集团公司无任何所有权或其它关系的执法机关本应从事维护公共安全与案件(包括朱立国等人正在海洋集团公司实施的侵权案)侦察工作,但却听命于前任公安局长、时任玉环县政法委书记、非法成立“浙江省玉环海洋集团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组”夺取海洋集团公司管理权并侵犯海洋集团公司及其社员股东合法权益的朱立国滥用职权的指令,滥用警力和枪支武器对海洋集团公司内部进行的合法管理活动进行无理、暴力干扰和破坏,其行为就是朱立国用其所掌握着的党权、管理权、司法权(包括警察权、武器动用权)为其侵犯海洋集团公司合法权益保驾护航,是典型的、恶劣的执法犯法。

            (二)、玉环县公安局在明知非法动用警力干扰、破坏海洋集团公司内部事务和打击、报复、迫害维权上访群众属于执法犯法的情况下,依然听命于其上级领导、政法委书记朱立国的指使,滥用警力非法逮捕维权、举报朱立国等人的海洋集团公司第29届董事会、监事会、社务委员会和社员代表和帮助其撰写管理文件和举报材料的本人和牟俊杰以及帮助其传递前述文件并进行部分社员活动现场拍照取证的邹双凤,与玉环县人民检察院相互配合(玉环县公安局冲在前面干扰、破坏海洋集团公司依法进行的管理活动,抓捕本人和王细林、陈庆长等人等,而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则在背后为玉环县公安局出据传讯、拘留、逮捕等法律文件,把玉环县公安局涉嫌违法犯罪的活动合法化),把本人和王细林、陈庆长等人强制进入“传讯-拘留-逮捕-捏造罪名-起诉-捏造证据和口供-判刑”这样一个法律程序,企图通过表面上合法但实际上是涉嫌最为恶劣的犯罪的司法程序来达到保护犯罪、打击报复和迫害维权举报人,最终达到强行贱卖海洋集团公司的集体资产、掩盖犯罪实事、毁灭犯罪证据、保护执法者犯罪之目的。

            (三)、玉环县公安局完全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将海洋集团公司社员股东依法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进行工作移交和集体上访(送报告和举报信)定性为“扰乱公共秩序罪”,后又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相反,却将朱立国等侵犯海洋集团公司社员股东合法权益以及玉环县公安局破坏海洋集团公司正常、合法的管理活动及其打击、报复、陷害维权人和举报人的行为说成是合法的,是“执行公务”!

            (四)、玉环县公安局完全违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重事实,轻口供”的司法原则,不仅故意不清查事实;而且还故意把事实白的说成黑的、合法的说成违法的,而把违法的却说成合法的。并且,仅仅以其编造的“口供”和“证言”对本人和王细林、陈庆长等人定罪。而其所“做”的“笔录”也不是本人如何说、审讯人员如何记而形成的真实笔录,而是本人说明事实情况后审讯人员按照其预先设定的方式及其所捏造的罪名的定罪需要篡改事实后编写的假口供。在审讯过程中,只要本人稍加说明或解释,只要本人的话不符合审讯人的需要,审讯人就会拍着桌子大喊“不老实!”,甚至做着从腰间拔枪并指向本人开枪的动作狂喊:“要是在文革,我现在就把你枪毙了!”这样的话进行逼供。然而,凡是本人反映朱立国、王伟等人利用“工作组”进行侵权的话,审讯人一概不做出任何反应,只字不记。本人要求查清朱立国和许声富用重金(20万元)收买黄招顺、王细林等人的问题时,审讯人员一句话不说,也不做笔录。本人要求查清朱立国独自一人到海洋集团公司办公室找王细林、陈庆长等人这一带着本案问题时,审讯人亦一言不发,只字不记。 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在玉环县公安局移交本个案材料前两三个周就迫不及待地派自称是本案的公诉人的一个五十多岁男性检察官按朱立国设定的审讯路线进行过一次询问,后来又重新换来新的两个公诉人(周雅峰和另外一个检察官)提询本人,最后换成了周雅峰和梁加根(梁是最后换进来的)。

            (五)、玉环县看守所不准本人委托律师(我的律师是后来我家里和我同学请来的)、购买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书。本人的辩护律师帮本人购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三本书,律师已经在会见时出示给本人说把书按程序由看守所警察审查后转交给本人,但玉环县看守所却不准律师将这三本书送进看守所给本人,律师只得将三本书带回。2013年7月25日,玉环县看守所张副所长没收了本人委托律师起草的辩护意见书。玉环县看守所的目的就是企图通过限制本人的诉讼权利迫使本人被动接受玉环县公安局、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和玉环县人民法院炮制冤案的事实以顺利地将本人定罪入狱,以保护侵权人朱立国等人所涉嫌的违法犯罪目的的实现并保证其违法犯罪后免于法律的追究。

            (六)、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刑事犯罪均必须同时符合这样两个构成要件:一是在主观上当事人必须有严重危害个人、单位、国家或社会的动机或罪过;二是在客观上当事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危害个人、单位、国家或社会的后果。显然,判断当事人是否犯罪的根本原则只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即当事人是否犯罪是事实和法律说了算,而不是执法人员说了算。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侦察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只是接受国家和人民的委托为社会提供司法服务的法律服务人员。其侦察、检察和审判权力是属于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公权,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只能站在中立和法律正义的立场上,而不是站在领导利益的立场上进行一切司法活动。任何根据领导意志而不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定罪量刑的行为都是司法公权的私用和滥用,都必须受到法律最严厉的治裁。

            在本案件中,朱立国、王伟、许声富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侵犯海洋集团公司集体资产和社员股东权益,海洋集团公司集体资产被朱立国等人贱卖将会使海洋集团公司就此而灭失,给海洋集团公司造成无法弥补的巨大经济损失;使海洋集团公司无法按公司第29届董事会计划的2013年1月以前恢复正常经营,使海洋集团公司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浙江省玉环海洋集团公司5100多户社员股东(健在社员股东约4500户)无法获得按第29届董事会计划准备重新按月发放的养老金或退休工资,给公司社员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更进一步地,因海洋集团公司是自1954年来玉环县千多户社员股东毕其一生用汗水、鲜血和生命(约有数十人为公司出海作业而葬身大海)奋斗起来的,广大社员与海洋集团公司结下了父子般的深情,而朱立国等人强行贱卖并注销海洋集团公司给现在健在的社员(他们曾经这公司奋斗一生而如今已年迈体衰弱)和已死的社员家属造成了精神伤害。朱立国等人滥用其所掌握着的党权、行政权、司法权和国家司法机器肆无忌惮地对海洋集团公司第29届董事长王细林、监事长陈庆长等人和帮助其撰写管理文件和举报朱立国、王伟、许声富等人的举报材料的本人和牟俊杰、邹双凤进行打击、报复和迫害,不仅使海洋集团公司无法按计划恢复正常经营,而且给本人和王细林、陈庆长、牟俊杰、王淑凤、邹双凤等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王细林的儿子因此被学校开除,本人也会因被判刑而被单位开除,其他受害者也因被判刑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尤其是使本人的调查研究计划(研究社会主义企业的性质、目标、特征、治理结构及其实现方式并完成《社会主义企业制度》写作任务)无法按时完成,使本人无法尽可能多地为社会做自己的贡献,且朱立国滥用公检法司法工具给本人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地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定罪彻底毁坏了本人的一世英名,给本人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名誉损失。 从党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些党和国家公权意义上看,朱立国和玉环县公安局、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和玉环县人民法院参与制造本冤案者滥用职权严重破坏了党和国家的政治秩序和司法秩序,而其对海洋集团公司秩序的破坏实际上也破坏了玉环县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给玉环县经济和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因此,朱立国等人所涉嫌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人提请审判法官依法上报上级公检法机关立案处理。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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