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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才是真正的罪犯嫌疑人?— 何建明副教授在被打击报复冤案一审法庭

谁才是真正的罪犯嫌疑人?— 何建明副教授在被打击报复冤案一审法庭

作者: 0eae2b29d6e0 | 来源:发表于2019-01-16 22:34 被阅读23次

    四、玉环县公安局和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是如何制造本冤案的?

            (一)、玉环县公安局这一与海洋集团公司无任何所有权或其它关系的执法机关本应从事维护公共安全与案件(包括朱立国等人正在海洋集团公司实施的侵权案)侦察工作,但却听命于前任公安局长、时任玉环县政法委书记、非法成立“浙江省玉环海洋集团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组”夺取海洋集团公司管理权并侵犯海洋集团公司及其社员股东合法权益的朱立国滥用职权的指令,滥用警力和枪支武器对海洋集团公司内部进行的合法管理活动进行无理、暴力干扰和破坏,其行为就是朱立国用其所掌握着的党权、管理权、司法权(包括警察权、武器动用权)为其侵犯海洋集团公司合法权益保驾护航,是典型的、恶劣的执法犯法。

            (二)、玉环县公安局在明知非法动用警力干扰、破坏海洋集团公司内部事务和打击、报复、迫害维权上访群众属于执法犯法的情况下,依然听命于其上级领导、政法委书记朱立国的指使,滥用警力非法逮捕维权、举报朱立国等人的海洋集团公司第29届董事会、监事会、社务委员会和社员代表和帮助其撰写管理文件和举报材料的本人和牟俊杰以及帮助其传递前述文件并进行部分社员活动现场拍照取证的邹双凤,与玉环县人民检察院相互配合(玉环县公安局冲在前面干扰、破坏海洋集团公司依法进行的管理活动,抓捕本人和王细林、陈庆长等人等,而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则在背后为玉环县公安局出据传讯、拘留、逮捕等法律文件,把玉环县公安局涉嫌违法犯罪的活动合法化),把本人和王细林、陈庆长等人强制进入“传讯-拘留-逮捕-捏造罪名-起诉-捏造证据和口供-判刑”这样一个法律程序,企图通过表面上合法但实际上是涉嫌最为恶劣的犯罪的司法程序来达到保护犯罪、打击报复和迫害维权举报人,最终达到强行贱卖海洋集团公司的集体资产、掩盖犯罪实事、毁灭犯罪证据、保护执法者犯罪之目的。

            (三)、玉环县公安局完全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将海洋集团公司社员股东依法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进行工作移交和集体上访(送报告和举报信)定性为“扰乱公共秩序罪”,后又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相反,却将朱立国等侵犯海洋集团公司社员股东合法权益以及玉环县公安局破坏海洋集团公司正常、合法的管理活动及其打击、报复、陷害维权人和举报人的行为说成是合法的,是“执行公务”!

            (四)、玉环县公安局完全违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重事实,轻口供”的司法原则,不仅故意不清查事实;而且还故意把事实白的说成黑的、合法的说成违法的,而把违法的却说成合法的。并且,仅仅以其编造的“口供”和“证言”对本人和王细林、陈庆长等人定罪。而其所“做”的“笔录”也不是本人如何说、审讯人员如何记而形成的真实笔录,而是本人说明事实情况后审讯人员按照其预先设定的方式及其所捏造的罪名的定罪需要篡改事实后编写的假口供。在审讯过程中,只要本人稍加说明或解释,只要本人的话不符合审讯人的需要,审讯人就会拍着桌子大喊“不老实!”,甚至做着从腰间拔枪并指向本人开枪的动作狂喊:“要是在文革,我现在就把你枪毙了!”这样的话进行逼供。然而,凡是本人反映朱立国、王伟等人利用“工作组”进行侵权的话,审讯人一概不做出任何反应,只字不记。本人要求查清朱立国和许声富用重金(20万元)收买黄招顺、王细林等人的问题时,审讯人员一句话不说,也不做笔录。本人要求查清朱立国独自一人到海洋集团公司办公室找王细林、陈庆长等人这一带着本案问题时,审讯人亦一言不发,只字不记。 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在玉环县公安局移交本个案材料前两三个周就迫不及待地派自称是本案的公诉人的一个五十多岁男性检察官按朱立国设定的审讯路线进行过一次询问,后来又重新换来新的两个公诉人(周雅峰和另外一个检察官)提询本人,最后换成了周雅峰和梁加根(梁是最后换进来的)。

            (五)、玉环县看守所不准本人委托律师(我的律师是后来我家里和我同学请来的)、购买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书。本人的辩护律师帮本人购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三本书,律师已经在会见时出示给本人说把书按程序由看守所警察审查后转交给本人,但玉环县看守所却不准律师将这三本书送进看守所给本人,律师只得将三本书带回。2013年7月25日,玉环县看守所张副所长没收了本人委托律师起草的辩护意见书。玉环县看守所的目的就是企图通过限制本人的诉讼权利迫使本人被动接受玉环县公安局、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和玉环县人民法院炮制冤案的事实以顺利地将本人定罪入狱,以保护侵权人朱立国等人所涉嫌的违法犯罪目的的实现并保证其违法犯罪后免于法律的追究。

            (六)、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刑事犯罪均必须同时符合这样两个构成要件:一是在主观上当事人必须有严重危害个人、单位、国家或社会的动机或罪过;二是在客观上当事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危害个人、单位、国家或社会的后果。显然,判断当事人是否犯罪的根本原则只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即当事人是否犯罪是事实和法律说了算,而不是执法人员说了算。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侦察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只是接受国家和人民的委托为社会提供司法服务的法律服务人员。其侦察、检察和审判权力是属于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公权,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只能站在中立和法律正义的立场上,而不是站在领导利益的立场上进行一切司法活动。任何根据领导意志而不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定罪量刑的行为都是司法公权的私用和滥用,都必须受到法律最严厉的治裁。

            在本案件中,朱立国、王伟、许声富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侵犯海洋集团公司集体资产和社员股东权益,海洋集团公司集体资产被朱立国等人贱卖将会使海洋集团公司就此而灭失,给海洋集团公司造成无法弥补的巨大经济损失;使海洋集团公司无法按公司第29届董事会计划的2013年1月以前恢复正常经营,使海洋集团公司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浙江省玉环海洋集团公司5100多户社员股东(健在社员股东约4500户)无法获得按第29届董事会计划准备重新按月发放的养老金或退休工资,给公司社员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更进一步地,因海洋集团公司是自1954年来玉环县千多户社员股东毕其一生用汗水、鲜血和生命(约有数十人为公司出海作业而葬身大海)奋斗起来的,广大社员与海洋集团公司结下了父子般的深情,而朱立国等人强行贱卖并注销海洋集团公司给现在健在的社员(他们曾经这公司奋斗一生而如今已年迈体衰弱)和已死的社员家属造成了精神伤害。朱立国等人滥用其所掌握着的党权、行政权、司法权和国家司法机器肆无忌惮地对海洋集团公司第29届董事长王细林、监事长陈庆长等人和帮助其撰写管理文件和举报朱立国、王伟、许声富等人的举报材料的本人和牟俊杰、邹双凤进行打击、报复和迫害,不仅使海洋集团公司无法按计划恢复正常经营,而且给本人和王细林、陈庆长、牟俊杰、王淑凤、邹双凤等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王细林的儿子因此被学校开除,本人也会因被判刑而被单位开除,其他受害者也因被判刑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尤其是使本人的调查研究计划(研究社会主义企业的性质、目标、特征、治理结构及其实现方式并完成《社会主义企业制度》写作任务)无法按时完成,使本人无法尽可能多地为社会做自己的贡献,且朱立国滥用公检法司法工具给本人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地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定罪彻底毁坏了本人的一世英名,给本人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名誉损失。 从党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些党和国家公权意义上看,朱立国和玉环县公安局、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和玉环县人民法院参与制造本冤案者滥用职权严重破坏了党和国家的政治秩序和司法秩序,而其对海洋集团公司秩序的破坏实际上也破坏了玉环县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给玉环县经济和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因此,朱立国等人所涉嫌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人提请审判法官依法上报上级公检法机关立案处理。 五、对玉环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反驳。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罪名不成立。 按照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主客观一致性原则”,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当事人必须在主观上具有严重危害个人、单位、国家或社会的动机或罪过,同时必须在客观上当事人的行为已经对个人、单位、国家或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的影响。而在本案中,王细林、陈庆长、王淑凤、牟俊杰、邹双凤和本人的所有的行为目的就是要反映海洋集团公司绝大多数社员股东的利益、要求和意志,按照法定程序恢复公司正常经营,维护广大社员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内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召开社员大会和社员代表大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是否改制等)、进行换届选举、办理董事会工作移交手续等活动皆为公司内部正常的管理活动,受到法律保护。本人和王细林、陈庆长等人根本就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动机或罪过。而从被告人本人和王细林、陈庆长等人的行为后果来看,海洋集团公司第29届董事会、监事会、社务委员会和社员代表到公司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和上班均为公司内部正常的管理活动,其行为不是为了扰乱社会秩序,而是为了恢复被朱立国、许声富等人扰乱的公司秩序。《起诉书》指控王细林、陈庆长等人的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海洋集团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纯粹是颠倒是非、混淆黑白。《起诉书》其它所列所谓“具体事实”均属此类颠倒事实性质的诬告。 (二)、诉讼主体混乱。 1、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不具备公诉人资格。 (1)、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接受其上级领导玉环县政法委书记的领导,颠倒是非,捏造事实,企图通过制造假案、冤案实现其打击、报复、迫害维权举报人王细林、陈庆长等人和为王细林、陈庆长等人进行公司内部依法管理以及维权举报朱立国等人撰写材料的本人来达到保护朱立国等人侵犯海洋集团公司及其社员股东权益等一系列涉嫌犯罪的目的。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与在朱许集团对海洋集团公司侵权案件中全程参与侵权活动的玉环县公安局相互配合,与时任玉环县政法委书记的朱立国一起成为本案的(涉嫌)犯罪同伙,是本案的当事人一方。因此,依照法律规定,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不能成为本案诉讼人。 (2)、时任玉环县政法委书记的朱立国是玉环县人民检察院的上级领导,而朱立国又是侵犯海洋集团公司及其社员股东权益的当事人,同时还是组织、指挥、指使玉环县公安局和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对海洋集团公司内部管理进行破坏并对维权举报人(海洋集团公司第29届董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进行打击、报复和迫害的当事人。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与朱立国存在密切的利害关系,依法应当回避,而不能成为本案的公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和玉环县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移交上级检察机关和上级审判机关进行管辖。 2、玉环县人民法院所确定的被告人错误。 本案自始至终都是时任玉环县政法委书记朱立国及其所指使的玉环县政法机关与海洋集团公司社员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侵权与维权关系)。即使退一万步讲,假定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所指挥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也应当是全部参与案件活动(召开社员大会、实名举报等)的全体3811名社员—按照玉环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所列所谓“事实”、“证据”,应当确定的参加海洋集团公司社员大会、到公司办公室办理工作移交、上班、上访、举报这些被指控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活动均系海洋集团公司3811名社员股东所为,形式上是代表这3811名社员股东意志和权益的海洋集团公司第29届董事会、监事会、社务委员会和45名社员代表(其中仅黄招顺一人中途退出投靠许声富团伙)所为。因此,被告应为海洋集团公司3810名社员股东,至少应该是代表5100名社员的代表组织(第29届董事会、监事会、社务委员会和45名社员代表)。而《起诉书》仅把王细林、陈庆长、王淑凤、牟俊杰、邹双凤和本人作等人作为被告显然只是为了达到打击、报复、迫害王细林、陈庆长、王淑凤和指导、帮助其维权举报的本人、牟俊杰和邹双凤,从而是实现镇压海洋集团公司3810名社员股东维权抗争和最终实现卖光海洋集团公司集体资产的目的。实际上,朱立国组织玉环县公安局和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如此确定被告人的目的也是十分明显的,就是既要“杀鸡给猴看”来达到其镇压维权者以最终达到侵权目的,又要不因树敌太多和把事情搞得太大而引起众怒和因事态扩大引起社会关注而无法收拾残局。也正是出于这一目的,《起诉书》中将并未参与所谓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任何活动、仅仅只是帮助海洋集团公司第29届董事会(2012年5月16日选举产生)起草了公司第29届社员大会会议文件、上访和举报材料并为其提供了咨询意见(并未完全采纳)的本人和帮助其传递文件和进行会议现场和上访现场拍摄录像取证(目的在于在被打击报复时提供合法行为的事实证据)的牟俊杰、邹双凤,甚至王细林的儿子、陈庆长的儿子、牟俊杰的女儿也都被抓捕。更加荒唐的是,《起诉书》中竟然将本人作为第一被告,这是思维混乱还是业务水平太低?显然,二者都不是,而是蓄意制造假案、冤案。 (三)、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与玉环县公安局联手制造本假案、冤案而故意隐瞒真案包庇真正的犯罪嫌疑人。 1、本案系由时任玉环县政法委书记、曾任玉环县公安局局长的朱立国滥用职权非法动用警力和枪支武器侵犯公司社员股东合法权益(破坏海洋集团公司生产经营、非法贱卖集体资产、阻止公司召开社员大会、破坏公司恢复正常经营等)和包庇涉嫌违法犯罪的许声富所引起的维权举报而由玉环县公安局和玉环县人民检察院联手炮制的假案、冤案(若玉环县人民法院违背事实和法律强行判王细林、陈庆长等人和本人有罪,则玉环县人民法院亦在其列)。朱立国、沈云才等人涉嫌犯有渎职罪、非法动用警力和非法使用枪支、破坏生产经营、破坏选举、抢劫、包庇罪。 2、朱立国、许声富等人为了达到上述目的,瓦解维护海洋集团公司权益的公司第29届董事会、监事会、社务委员会和45名社员代表,对黄招顺、王细林等人进行贿赂(王细林没有接受),涉嫌触犯刑法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黄招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 3、朱立国滥用职权非法调动玉环县公安局干警和协警、动用警力和检察力量制造本假案、冤案对维护海洋集团公司和社员股东合法权益的公司第29届董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主要成员王细林、陈庆长、王淑凤以及帮助其撰写公司管理文件和举报朱立国、许声富、王伟等人涉嫌违法犯罪材料的本人进行打击、报复和迫害,朱立国和玉环县公安局、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参与本冤案制造的有关人员涉嫌犯有“滥用职权罪”和“打击报复罪”。 4、玉环县公安局非法动用警力私闯民宅,任意抓捕、关押本人和王细林、牟俊杰、陈庆长、王淑凤、邹双凤等人,涉嫌犯有“滥用职权罪”、“非法动用警力侵入他人住宅罪”、“非法拘禁罪”。 5、玉环县公安局参与本假案、冤案制造的公安人员滥用职权对本人被告数次超过8小时的长时间审讯,对本人口供进行任意篡改并按其需要进行编造和逼供,为达到迫使陈庆长、王细林、牟俊杰、郭爱金等人“认罪”之目的而将陈庆长的儿子、王细林的儿子、牟俊杰的女儿、郭爱金的儿子抓捕关押,实际上是采用最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手段对冤案被害人进行刑讯逼供,性质极其恶劣,涉嫌犯有“滥用职权罪”、“刑讯逼供罪”。 6、玉环县公安局和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没收本人律师为本人撰写的辩护意见书,侵犯、限制了本人的诉讼权利,致使本人无法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正常诉讼,本人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法律保护。上述有关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罪”。 7、朱立国违反法律、违背党章、违反党纪,为达到个人目的,滥用党权、行政权、司法权(警察权、检察权和可能正在滥用的审判权)破坏海洋集团公司秩序,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党和国家的农村政策、公司政策、司法政策和党执政为民、立党为公的方针,以权代法,在习近平总书记高调反腐的形势下顶风作案,并以党权和法权肆无忌惮地公权私用和公权滥用来保护其所涉嫌的违法犯罪活动,打击、报复、迫害维权举报人,这是对社会主义国家政治秩序和法律秩序的公然破坏。因此,朱立国以及听从其指使的玉环县公安局和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有关涉案人员涉嫌犯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罪”(“颠覆国家政权罪”)。 参与上述违法犯罪活动者在玉环县形成的白色恐怖使海洋集团公司五千多户社员股东在其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尤其是代表其维护其权益的王细林、陈庆长、王淑凤以及帮助其撰写管理文件和维权举报材料的本人遭到打击、报复和被动用国家专政机器迫害后无人敢言。在本人在大冬天赤脚关进看守所后无鞋、无被、无洗脸毛巾的情况下,无人敢做哪怕只是送一双拖鞋或一块毛巾这样表达人类最基本的关爱之事(或许是玉环县看守所根本就不准送?)。海洋集团公司五千多户社员、尤其是除黄招顺以外的第29届董事会、监事会、社务委员会和44名社员代表真的就如此缺乏人类正常的情感和良心?显然,这种集体失语、集体无情和集体无义的背后就是朱立国领导下的政法系统在玉环县已经形成朱立国这个土皇帝高压专制下的白色恐怖,同时也表明玉环县县域政治和县域社会是多么黑暗。这不仅是对近百年来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的公然反叛,而且是对人类文明的公然背叛。本人认为,对于这种全人类的共同敌人必须依法予以严惩。否则,不仅中华民族复兴大业的中国梦无法实现,中国社会还会被朱立国之流一步步地推到黑暗的深渊之中去。 8、玉环县公安局局长沈云才在2013年2月1日夜审本人时带着十几名警察进入审讯室对本人进行威胁,破口大骂:“你是什么教授!是禽兽!”故意对本人进行人身攻击和人格侮辱。其方式与网络上发布的攻击本人的帖子如出一辙,这说明网络上对本人进行人身攻击者与玉环县公安局局长沈云才及其顶头上司朱立国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玉环县公安局办案人员非法抓捕本人并在社会上、网络上和本人的学校(甚至还可能通过学校派来的保卫处长)散布本人收受钱财、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谣言,企图通过毁坏本人名誉达到把本人搞烂、搞臭以为其对本人定罪作铺垫的邪恶目的。上述有关人员侵犯了本人的人身权利,毁坏了本人作为一名大学教师和研究人员在学生、社会、学术界和文化艺术界的名誉,本人请求玉环县人民法院对上述侵权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向本人道歉和赔偿。 (四)、对《起诉书》若干细节问题的反驳。 1、“浙江省玉环海洋集团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组”的合法性问题。 《起诉书》称:“玉环海洋集团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组系于2011年3月应公司“董事会”书面请求成立为当然合法。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作组”是违法的。原因如下: (1)、海洋集团公司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是公司内部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海洋集团公司是否进行改制以及怎样进行改制、是否出售公司资产(“工作组”所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之所指)应由股东大会(社员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定,董事会无权决定公司“改制”、贱卖资产并进行清算等事关公司存亡和全体社员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玉环县委亦无权接受这样的请求。 (2)、所谓“董事会书面请求”本身是违法的。因为,首先,当时的董事会实际上就是在公司涉嫌严重违法犯罪并在此前长达28年的时间里一个人说了算的许声富一个人的董事会,所谓“董事会书面请求”实际上就只是许声富一个人的请求,并不代表真正的董事会。因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真正的董事会应该是公司通过召开社员(股东)大会或社员(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能真实地代表全体社员股东合法权益的董事会。其次,退一迈步讲,即使许声富的董事会是合法的,事关公司存亡的“改制”这样的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召开社员大会决定。因此,许声富向玉环县委的“书面请求”是违法的,是无效的。 (3)、海洋集团公司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权在本公司全体社员股东。公司所谓的历史遗留问题应由社员大会表决决定。即使需要外部指导,也应由社员大会决定处理程序后授权董事会聘请专业人员开展工作,而不是向玉环县委请求派根本就不懂公司管理的朱立国这样的人“指导”。因为玉环县委是党的政治和行政事务的,尤其是作为玉环县政法委书记的朱立国是管玉环县的政治稳定和法律工作的。朱立国等人根本就不具备任何管理公司的专业能力,更无权派员甚至亲自出马干涉海洋集团公司的内部事务。显然,朱立国抛开其政法工作不干而如此积极地去海洋集团公司不顾广大社员股东的强烈反对而强行贱卖公司的集体资产的目的和行为性质即使是白痴也是看得出来的。 (4)、从“工作组”如此热衷于海洋集团公司内部事务和朱立国与玉环县公安局不惜一切代价地尝试介入海洋集团公司内部事务并始终与涉嫌严重违法犯罪的许声富保持密切配合(如果许声富不将营业执照拿给朱立国的“处置工作组”且没有许声富这个法人代表的签字,朱立国等人是无法贱卖海洋集团公司集体资产的)的关系来看,作为玉环县政法委书记的朱立国与作为海洋集团公司董事长的许声富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朱立国等人丧心病狂地破坏海洋集团公司并急于卖光海洋集团公司集体资产并企图尽快注销该公司的目的是什么?请玉环县人民法院查明原因。 2、关于“浙江省玉环海洋集团公司历史遗留问题”的定义及其内容。 海洋集团公司从1953年成立互助组到1954年成立合作社,再到民主渔业大队和海洋渔业开发公司,最后到海洋集团公司,其发展至1984年以前一直不存在大的经济问题。而被广大社员股东公认的出现重大经济问题的时间是1984年至今。并且,问题从1984年以来积累了越来越多的矛盾,及至公司陷入严重的管理混乱甚至瘫痪——这就是海洋集团公司的历史遗留问题。 海洋集团公司的历史遗留问题主要包括: (1)、1984年许声富采用非法手段(赶走了通过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高管)夺取了海洋集团公司管理权以来废除了1954年至1984年每年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民主决策制度、换届选举董事会制度、分红制度以及其它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自1984年以来,许声富在海洋集团公司独断专行,把集体企业变为自己的家族企业和个人企业,连续28年不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不进行换届选举,重大事项不进行集体决策,不分红,不给退休人员办理退休保险,不发放退休工资或养老金,侵犯了五千多户社员股东的一切合法权益。 (2)、许声富打着“改制”旗号任意将海洋集团公司的下属企业和集体资产进行非法赠送、贱卖、承包和私分,致使海洋集团公司在1984年以前建起的108艘渔船、15个企业以及2006年前建立起来的81个汽摩配件公司及其资产去向不明,现在的20个全资子公司(“工作组”公布的是19个)也处于管理混乱甚至脱离集团总部的状态,给公司及其社员股东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3)、许声富滥用其所掌握着的海洋集团公司管理权使用公司公款雇佣打手组织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采用暴力手段在长达28年的时间里长期控制海洋集团公司,排除异己,打击、报复和迫害反对者,致使多名对其提意见的公司社员职工遭受其殴打致伤、致残、致死,多名社员职工被其强奸并遭到迫害,使海洋集团公司社员职工长期处于暴力和恐怖镇慑以及社员的所有者权益遭到严重侵害却喊冤无门之境地。 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28年来一直困扰着公司的广大社员股东,成为阻碍公司发展和股东合法权益实现的巨大障碍,但是因为许声富利用其控制公司权力在公司称王称霸而使问题不仅得不到解决,而且问题越积越多,越积越严重。不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公司就不可能得以发展,甚至无法恢复正常经营,社员股东的合法权益亦无从得到保障。因此,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已成为海洋集团公司和全体社员股东迫在眉睫的大事。 3、朱立国领导下的“处置工作组”的犯罪逻辑及玉环县公安局、玉环县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与其密切配合的事实。 朱立国以玉环县委名义按照文革式方式非法成立“浙江省玉环海洋集团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组”是有其经济用意的,从词语搭配上看,“历史遗留问题”应该与“处理”搭配(即“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而不应该与“处置”搭配(即“处置历史遗留问题”)。朱立国、许声富等人将本来应该在词语上使用“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乱用为“处置历史遗留问题”说明朱立国、许声富等人自一开始就已经蓄谋处置海洋集团公司的集体资产(说得直接点就是洗劫海洋集团公司的集体财产),而非处理上述三个海洋集团公司的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组”成立之后,朱立国、许声富等人立即将“指导”历史遗留问题中的“指导”概念偷换为“实施”,从而使“指导”“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变成直接“实施处置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朱立国等人再将“历史遗留问题”变为“改制”,而再进一步将“改制”变为“处置资产”,而将“处置资产”又变为“贱卖资产”。这样一来,朱立国等人就把“指导”海洋集团公司“处置海洋集团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变成了直接“贱卖海洋集团公司集体资产”——这是中国自1980年代以来所有私有化者的惯用伎俩,这种逻辑就是典型的强盗逻辑,这种行为就是典型的强盗行为。我想请教朱立国及其领导下的玉环县公安局和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所有涉案人员的问题是:如果海洋集团公司是你们投资建设起来的,我要是采用这样毫无任何法律依据以及违背常识和天理的方式把你们的公司和资产卖掉,你们会作何反应?难道你们会让我强行把你们的公司资产卖掉然后把你们的公司注销掉? 在朱立国非法成立“处置工作组“进行上述侵害海洋集团公司合法权益的过程中,作为执法机关的玉环县公安局(朱立国曾是前任局长)在明知作为其直接领导和县政法委书记的朱立国的行为违背法律、常识和天理的情况下,依然听从朱立国的指挥、指使和安排,滥用警力和枪支武器对海洋集团公司依法召开社员大会、决定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换届选举和办理董事会工作移交手续等公司内部管理活动进行干扰和破坏,密切配合朱立国利用“处置工作组”强行贱卖海洋集团公司集体资产并准备强行注销公司的侵权活动。而当其事情败露并遭到海洋集团公司第29届董事会、监事会、社务委员会、45名社员代表和3810名社员的实名举报后,朱立国又滥用其所掌握着的党权、行政权、司法权(包括警察权、武器动用权等)对本人和王细林、陈庆长、王淑凤、牟俊杰、邹双凤等人进行非法逮捕和关押,滥用刑事程序对维权举报人进行疯狂打击、报复和迫害。在此过程中,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与玉环县公安局密切配合,积极为玉环县公安局出具逮捕证等法律文件,其所炮制的《起诉书》亦与玉环县公安局如出一辙,足见其滥用刑法工具打击、报复和迫害维权举报人的(涉嫌)犯罪合作机制和目的是昭然若揭的。 依照中央政策,玉环县公安局、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海洋集团公司的实名举报及时进行立案处理,而与此相反的是,玉环县公安局和玉环县人民检察院非但不对实名举报予以处理,反而对举报人甚至帮助举报人撰写举报信的本人进行刑事打击、报复和迫害。这种亵渎职务的涉嫌犯罪的性质和情节是极其严重、极其恶劣的。 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与玉环县公安局密切配合制造假案、冤案的另一个证据就是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完全不做调查、不依法查明情况(实际上情况和事实是显然的),在玉环县公安局颠倒是非、混淆黑白、捏造事实,在玉环县公安局明显违背常理和明显违法的情况下,依然完全采信玉环县公安局所作的所谓“侦察”材料,这显然是其蓄意进行的涉嫌犯罪的行为。 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在其《起诉书》中颠倒是非、混淆黑白、捏造事实和证据的具体事实如下: (1)、《起诉书》称:“2011年3月,玉环海洋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海洋集团公司)董事会书面请求玉环县委派员指导解决海洋集团公司近20年的历史遗留问题,后玉环县委于2012年3月成立玉环海洋集团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小组指导海洋集团公司开展相关转制工作。” 显然,玉环县人民检察院认定2011年3月海洋集团公司董事会请求玉环县委派员“指导”解决海洋集团公司历史遗留问题是合法的。并且,玉环县人民检察院还认定玉环县委2012年3月成立“玉环海洋集团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组”也是合法的。这是不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政策?还是明知故犯地将朱立国等人的权力凌驾于共和国的法律和中央政策之上的肆意妄为?请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一个合理的解释。 如前所述,玉环县委成立“处置工作组”和许声富董事会请求玉环县委“派员指导”处置历史遗留问题一样都不具有合法性,并且这种做法和工作作风皆为文革式不讲法、不讲理的先搞乱再夺权的文革余孽。 (2)、《起诉书》称:“玉环县委于2012年3月成立玉环海洋集团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组”。 上述玉环县委的行为显然并不符合许声富“代表”海洋集团公司董事会“请求玉环县委派员指导解决海洋集团公司近20年的历史遗留问题”之要求。为何许声富的“请求玉环县委派员指导”被朱立国改成了“成立玉环海洋集团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工作组”了呢?朱立国的目的何在?其法律依据又何在?请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合理的解释。 (3)、《起诉书》称:“玉环县委于2012年3月成立玉环海洋集团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小组,指导海洋集团公司开展相关转制工作。” 我们即使假定玉环县委成立“处置工作组”是合法的,问题还在于:为什么“指导解决海洋集团公司近20年的历史遗留问题”又变成了“指导海洋集团公司开展相关转制工作”?“处置工作组”如此偷换概念的用意何在?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又为何如此心领神会地为“处置工作组”(实际上是为其上司时任玉环县政法委书记的朱立国)辩护,其目的又是什么? (4)、更加昭然若揭的事实是,《起诉书》竟称:“至2012年5、6月,处置工作组与海洋集团公司进行人员身份确认,核实登记曾在海洋集团公司工作过的职工达5100余名(其中健在3432名),并征求其对企业资产处置的意见。其中包括被告人王细林、陈庆长在内的99%以上的人员均要求对集团进行财务审计、评估,按条件量化后以现金方式分发到个人。” 显然,至此,“处置工作组”朱立国等人的侵权动机已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了:贱卖海洋集团公司的集体资产,搞垮海洋集团公司。这就是朱立国等人所谓的“帮助”、“指导”、“改制”——朱立国等人从“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到“转制”再到“卖光和分光集体资产”三次概念偷换且从所谓“指导”到越俎代庖地强行实施贱卖海洋集团公司集体财产的勾当实际上只不过就是从遮遮掩掩到原形毕露的过程。朱立国等人利用“处置历史遗留问题”这样模糊不清的概念的目的其实也只不过是为了混淆是非,蒙骗群众(海洋集团公司社员股东),达到瞒天过海的目的。 (5)、为了进一步阐明朱立国等人涉嫌的犯罪事实,我们需要对“转制”概念和中央关于“改制”工作的相关政策简要地予以说明。 “转制”即“转变企业制度”(主要是产权制度),又称“改制”(即“改革企业制度”,主要也指改革企业产权制度),其含义是将产权模糊、权责不清、效率低下的传统企业改革为产权明晰、权责分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现代企业,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显然,“转制”(“改制”)是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率而进行的一系列制度改革,而不是简单地把企业资产卖掉。中央在政策上支持传统企业“改制”,通过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坚决反对打着“改制”名义把企业卖光、吃光、分光和赠送,严厉打击利用“改制”进行的贪腐犯罪。 海洋集团公司是1953年成立并发展起来的社会主义社员所有制企业,每户社员股东的出资在社员证(实际上就是股权证)上有明确记载。因此,其产权是明晰的。公司自1954年到1984年连续召开过28届社员(代表)大会,设有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董事会等组织机构,公司内部具备比较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产权明晰、权责明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具有现代企业一般特征的企业。只是因为自1984年以来这些制度遭到了许声富等人的破坏而导致公司陷于混乱之境地。因此,海洋集团公司当务之急的问题是恢复1984年以前的制度,还社员以所有者地位和权利,恢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管理,而非将公司卖光、送光、吃光、分光。 (6)、《起诉书》称:“自2012年5、6月,处置小组与海洋集团进行人员身份确认,核实登记曾在海洋集团工作过的职工达5100余名(其中健在3432名),征求其对企业资产处置意见。” 众所周知,公司职工只是公司聘请的工作人员,是无权决定资产处置的。这就象你在家里请的保母是无权决定卖你家房子一样,完全是常识问题,“处置工作组”为什么要征求“曾在海洋集团公司工作过的职工”“对公司资产的处置意见”?请“处置工作组”拿出这样做的法律依据。也请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对支持朱立国等人的这种做法提供法律依据。 (7)、《起诉书》称:“包括王细林、陈庆长在内的99%以上的人员均要求对集团进行财务审计、评估,按条件量化后以现金方式分发到个人。” 这里的问题是: ①、投票结果表明,包括王细林、陈庆长等人在内的85%(包括后期被许声富收买的黄招顺在内有3811名社员支持王细林、陈庆长等人反对出售资产,按王细林、陈庆长等人的统计健在社员4480名计算:3810/4480×100%=85.04%;朱立国与玉环县公安局和玉环县人民检察院的统计的健在社员3432这一数字是错误的,实际上很多社员因被许声富赶走而被迫到外地谋生而未被统计,只有许声富的人在海洋集团公司“上班”并支持朱立国、许声富和“处置工作组”贱卖资产)的社员股东是反对这一做法的。 ②、本人的辩护人贾方义律师和郭乘希律师所做的调查表明,除许声富及其跟随者(约二三十人,海洋集团公司集体资产基本上都控制在这些人的手中)外其他社员100%是反对工作组贱卖海洋集团公司集体资产的。 ③、据本人了解,王细林、陈庆长、王淑凤等社员股东是在“处置工作组”意见上签过字,但那是因为他们没有搞清楚,是被“处置工作组”欺骗而签的字。“处置工作组”在未解释清楚甚至采用欺骗手段取得社员股东签字的做法是“指导”还是犯罪?请朱立国与玉环县公安局和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提供为什么要这样做的合理解释。 据本人了解,海洋集团公司在2006年前(约在1994年起)就开始由许声富一人(而不是全体社员通过召开社员大会的法定程序)擅自非法决定并实施了所谓“改制”,其方法就是将海洋集团公司全体社员所有的108艘渔船、包括81个汽摩配件公司在内的115个全资子公司的集体资产进行“处置”(全部贱卖、赠送,剩下的承包)。此情况在2006年3月27日《经济日报》上进行过专版长篇报道。而至2006年许声富打着“改制”名义对海洋集团公司进行非法资产处置以来,社员开始表示激烈反对并联合起来上访、起诉。本人曾在2007年就收到过郑根发等人举报的有关许声富在海洋集团公司所涉嫌的违法犯罪材料,后郑根法等人起诉许声富并取得过上级法院的支持,但郑等人被许声富收买而中途撤诉。此后,公司社员一直不断上访、起诉,直至本案时止社员坚持了长达六、七年的维护海洋集团公司集体权益的抗争。这说明保障海洋集团公司持续经营和公司发展、维护公司社员集体权益一直是广大社员股东的共同意愿。《起诉书》中所支持的朱立国和王伟实际操纵下的“处置工作组”所做的社员“同意”签字显然并不代表五千多户社员绝大多数人的意志。 自2012年3月玉环县委派“处置工作组”(实际上是朱立国打着玉环县委名义私人进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之后,因“处置工作组”不仅不“指导”海洋集团公司正确、依法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反而任意侵犯、干扰、破坏社员股东的合法权益和公司内部管理。在2012年5月16日三千多名社员依法召开了社员大会,而就在此时,朱立国的“处置工作组”却和许声富联手违背广大社员股东的意志另搞一套,非法强行进行贱卖公司集体资产和企图最终消灭公司等一系列的侵权活动。对此,《起诉书》不打自招地承认“到2012年5、6月,处置工作组与海洋集团公司进行人员身份确认,核实登记曾在海洋集团公司工作过的职工达5100余名(其中健在3432名),并征求其对企业资产处置的意见。其中包括王细林、陈庆长在内的99%以上的人员要求对集团进行财务审计、评估,按条件量化后以现金方式分发到个人。”显然,这此事实表明:首先,“处置工作组”是与许声富相互勾结进行侵权活动的。因为,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在其《起诉书》的上述陈述中说“处置工作组与海洋集团公司进行人员身份确认”,此时所谓海洋集团公司就是许声富,而广大社员早已被许声富赶走,且从玉环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的行文中也不难发现朱立国及其“处置工作组”和玉环县人民检察院都是把海洋集团公司社员当作许声富和海洋集团公司的对立面的,反过来,朱立国及其“处置工作组”、许声富及其海洋集团公司“官方”和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一伙又是海洋集团公司广大社员的对立面。其次,社员股东中有3810名(占85%强)社员股东造成恢复公司正常经营,而“处置工作组”却要强行贱卖公司资产、消灭公司。这些事实实际上就是朱立国及其“处置工作组”违法犯罪的证据。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执法犯法地给无罪者定有罪、有罪者定无罪,以此来保护朱立国及其“处置工作组”所涉嫌的违法犯罪,本质上就是对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政治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政权的公然挑战。如果这种挑战取得成功,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就会遭到严重否定,中华民族复兴大业的中国梦就只是空谈。 (8)、《起诉书》称:“接着,处置工作组对海洋集团公司固定资产初步公示,并着手推选海洋集团公司社员代表。” 这是朱立国的“处置工作组”违背海洋集团公司社员股东意愿另搞一套的又一证据。据本人了解,朱立国的“处置工作组”不仅对是否贱卖公司集体资产这一重大事项未依法召开社员大会通过充分酝酿、讨论、表决方式进行决定,而且对具体委托哪一个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事务所(如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评估、采用何种资产评估方法进行评估等涉及社员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亦未通过社员股东充分酝酿、讨论和同意,实际上都是朱立国、王伟、许声富等人打着“处置工作组”名义一手操办。现在的问题是,谁给了朱立国、王伟、许声富等人这种权力?请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代表朱立国等人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另外,“处置工作组”有什么权利对属于他人的固定资产进行“初步公示”?而且海洋集团公司是否就只剩下固定资产了?其它的流动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到哪里去了?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为何不进行评估和公示?其法律依据又是什么?请为朱立国及其“处置工作组”和许声富等人辩护的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拿出法律依据。 (9)、《起诉书》称:“着手推选海洋集团公司代表”不仅是非法的,而且是假的。因为,事实上,2012年5月16日,海洋集团公司就已经召开了社员大会,4480名健在的社员中就有3811社员(后黄招顺叛变到朱立国和许声富一边,还有3810名社员)投赞成票赞成公司持续经营(其他社员因各种原因无法联系上而未参加投票)。而朱立国、许声富等却另搞一套,直接指定朱立国和许声富的亲信强行违法和违背广大社员的意志充当所谓的“代表”,实际上根本就不代表海洋集团公司绝大多数社员股东的意志和合法权益。对此,也请为朱立国的“处置工作组”和许声富等人辩护、打击依法进行公司正常管理活动的海洋集团公司3810名社员股东(被朱立国组织玉环县公安局和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杀鸡给猴看”的就是本人和王细林、陈庆长等六人)的玉环县公安局和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提供法律依据。 (10)、《起诉书》称:“2012年11月,被告人王细林及部分社员对资产公示和代表推选方案不满,遂与非海洋集团公司社员的被告人牟俊杰商议,企图赶走处置工作组。” 这也完全是违背事实的捏造。 事实上,早在2012年3月“处置工作组”成立之后不久,因“处置工作组”违背社员意志和社员的合法权益而引起了除许声富及其亲信(约二三十人)之外几乎全体社员的不满,广大社员绝大部分都把自己的青春年华甚至一生献给了海洋集团公司,有近百人在海洋集团公司公差“讨海”中葬身大海,他们对海洋集团公司、尤其是民主大队甚至民主大队这个名字都有着极其深厚的感情。广大社员股东都对朱立国、王伟、许声富等人的卖光、吃光、分光政策和指定所谓“代表”的方式极为不满。其原因就是朱立国等人的这种做法直接侵犯了海洋集团公司及其社员股东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广大社员股东的意愿,伤害了广大社员股东的感情。显然,《起诉书》在此处单独攻击王细林、陈庆长等人就是为了把“不满”的人限定到王细林、陈庆长等六名被朱立国“钦定”的打击、报复和迫害对象上,以示我们六人并不代表公司绝大多数社员股东的意志和利益且企图以此种方式把3810名社员的行为剥离为我们六人的行为而便于实施刑律,同时也企图以此“说明”本人和王细林、陈庆长等人是一个小圈子的“犯罪团伙”。玉环县公安局和玉环县人民检察院如此阴毒地炮制冤案不仅是严重犯罪,而且是极其邪恶的犯罪。 从时间上看,2012年3月朱立国成立“处置工作组”不久就引起了广大社员股东的不满,所以才有2012年5月16日召开社员大会,才有公司第29届董事会依法通过选举产生。2012年5月16日公司社员大会召开后选出了45名社员代表,每位代表负责联系约80名社员,这些都是有证据的(联系人的名单和电话号码在我和各位代表手上都有)。2012年5月至2013年2月,社员股东一直采取召开社员大会等方式合法、合理、合情地与朱立国、王伟、许声富等人涉嫌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理性抗争以维护公司及其所有者的合法权益。2012年10月初,王细林等代表找到牟俊杰,请其帮忙,牟即为王细林等董事会成员和社员代表写了有关事实材料,随即发到网上,后被中华新闻通讯网首席记者殷宗文看到,殷于2012年10月中下旬至2012年11月初到海洋集团公司进行了约二十天的采访。2012年11月4日,殷宗文写了《海洋集团公司两个董事长后面的权力博弈》的通讯报道。王细林、牟俊杰等人与殷宗文商量后请我为其撰写一篇评论。我收到上述文章后即写了一篇题为《玉环的土皇帝,公司的南霸天——许声富》的评论文章与殷宗文的通讯报道一直发布到了中华新闻通讯网等网站上。 答辩人:何建明 2013年8月1日-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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