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郭某思减刑案联合调查组通报关于对郭某思减刑案的调查情况。全文如下:
2020年3月14日,郭某思(男,37岁,北京市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发生后,北京市委决定成立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市监委、市检察院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对郭某思前科犯罪、多次减刑等问题依法依纪开展全面调查。
联合调查组发现相关单位和人员存在执法不规范、违反工作纪律和失职渎职等问题,现市监委已对监狱干警刘某某、隋某某等人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经查,在郭某思服刑期间,刘某某、隋某某等人受郭某思亲属及有关社会人员请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郭某思获得减刑创造条件、提供帮助,涉嫌徇私舞弊减刑、受贿等犯罪。
联合调查组将继续深入彻查,切实维护司法公正。相关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郭某思减刑案联合调查组
2020年5月9日
之前有过分析《郭某某九次减刑到底有没有猫腻》(链接),我的结论是:虽然不能确定郭某某九次减刑有没有猫腻,但是,按照相关政策,获得九次减刑,不需要玩猫腻也能做到。
通报的结果,没有说九次减刑违规,只说有关人员为其获得减刑创造条件,提供帮助。
可以理解为,程序是合法的,问题出在底层逻辑——郭某某获得减刑的原始资料有猫腻。
我的结论,当时也写到“程序合规不代表实质合规”。
实质合规,主要指获得减刑资格的原始计分是否合规,这是最底层的依据——来源于基层警察日常考核评议。
如果当初有关人员没有吃请受贿,不构成违法违规。
只能说,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最底层的警察,捞不到什么大好处,最多混一肚子油水——我的观点是,既然没机会像某些人一样贪点大的,也就别去为了吃点喝点丢人现眼。
还得再澄清:监狱是惩罚犯罪的地方,法院判决的刑期满了,必须释放,一天也不能多关,多关,就是监管事故。
所以说,罪犯释放了,只能说明这个人为他的罪行该付的代价付完了。
释放和改造好是两个概念,对一些主观恶性极深或者心理病态的罪犯,监狱很难有所作为——这跟以前想把同性恋改造成异性恋差不多道理。
减刑和改造好也是两个概念,在《郭某某九次减刑到底有没有猫腻》(链接)里,也分析过,减刑的依据是“确有改造表现”,注意,只是针对“改造表现”,罪犯完全可以隐藏自己真实的想法,呈现给警察、其他罪犯一个良好的外在表现,从而赢得减刑资格。
这就跟你为了升职加薪,在领导面前好好表现是一个道理,领导只能看到你的表现,并根据你的表现给予相应待遇,他不知道或者假装不知道你在背后骂他孙子。
人前一套,人后一套,好像是成年人的基本生存技能。
所以说,不能因为罪犯出狱后又犯罪了,就把监狱否定的一塌糊涂,那不是理智人该干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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