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读全文:
1.一审期间未取得谅解,二审期间取得的,可以减刑;
2.二审期间取得谅解情况下,减刑幅度还不小,甚至同样的退赔幅度,有时能够获得比一审期间退赔更大的减刑幅度;
3.在某些情况下,一审期间即便已经全额退赔并取得谅解,仍可以在二审期间通过继续退赔的形式,争取量刑宽宥;
4.如果想要缓刑,一定要积极缴纳罚金。
在我国,刑事案件归根结底是一个量刑问题。至少90%以上的案件,诉辩双方对罪与非罪其实并无异议。另外10%存在非罪抗辩空间的案件,被告人也多半会出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选择进行量刑辩护。
影响量刑的法定和酌定情节有很多,但大多数都是静态情节,需要在诉讼中进行的工作是将这些情节还原并呈现。从最常见的初犯、偶犯,到自首、立功,再到从犯等,对这些情节进行还原并呈现的难度或许不一致,但这些事实本身是固定的,并不存在案件因素之外的变量。
对最常见的侵犯公民人身、财产类犯罪而言,因犯罪行为所遭致损坏社会关系的修复情况,是对被告人动用刑罚进行个别规制必要性的重要衡量因素,通俗来讲,也就是是否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对于拟进行量刑辩护的案件,积极退赔争取被害人谅解,无疑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而且能否取得谅解这一关键量刑因素,之于之前所谈到的诸多因素,是一项独立于案件因素之外的变量,是一个动态情节,争取被害人谅解,并不是一个单纯的金钱问题,需要时间、感情、技巧及金钱的多维投入与配合,非常考验被告人家属与律师的有效配合能力。
出于种种原因,一审期间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不在少数,那么,是不是错过了一审,就丧失了通过取得谅解而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呢?二审过程中还有没有必要继续退赔呢?二审中退赔还能减刑吗?减刑幅度又如何呢?
先说答案:没有争议,比起把人统统判重罪关到监狱,司法者更关注社会关系修复情况,“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刑事司法的主旨思想。一审中未取得被害人谅解,二审中继续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不影响正常减刑。
一、(2017)黔刑终403号:王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
裁判:被告人王某亲属一审期间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1万元,未取得谅解,被判处无期徒刑,二审期间继续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改判有期徒刑十三年。
二、(2017)黑01刑终454号:刘某诈骗案
裁判:被告人刘某亲属一审期间代为退赃12万元,未取得谅解,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审期间继续积极全额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宣告缓刑。
三、(2014)黔高刑三终字第110号:鲁某故意杀人案
裁判:被告人鲁某,一审被判死缓,二审期间取得被害人谅解,改判无期徒刑。
四、(2017)皖06刑终163号:赵某抢劫案
裁判:入户抢劫,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二审期间取得谅解,改判有期徒刑十年。
五、(2013)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306号:熊某交通肇事案
裁判:一审期间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但未宣告缓刑,二审期间,再次赔偿被害人亲属4000元,并再次取得谅解,最终宣告缓刑。
亮点:某些情况下,即便一审期间已经退赔并取得谅解,二审期间仍可以通过继续退赔的方式,争取轻判。
六、(2018)桂01刑终645号:周某寻衅滋事案
裁判:一审期间未退赔,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二审期间退赔并取得谅解,改判有期徒刑一年(实报实销)。
备注:寻衅滋事虽然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对被害人谅解情况予以积极的量刑评价,事实上往往被作为侵犯公民人身、财产类犯罪对待。
七、(2018)黔04刑终108号:蒙某盗窃案
裁判:一审期间全部退赃并取得谅解,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但未缴纳罚金。二审期间,主动缴纳罚金2000元,宣告缓刑。
启示:如果想争取缓刑,就要积极缴纳罚金,实践中,大多数法院会要求拟宣告缓刑人员提前缴纳罚金,也要尽量予以配合,否则很有可能会影响缓刑的适用。
八、(2017)赣01刑终538号:万某聚众斗殴案
裁判:一审期间未退赔,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二审期间退赔医疗费并取得谅解,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启示:二审期间退赔谅解,减刑幅度并不小。
九、(2019)黔06刑终170号:田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裁判:一审期间未退赔,被判拘役三个月,二审期间退赔并取得谅解,改单处罚金二千元。
十、(2018)京02刑终49号:刘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裁判:一审期间未退赔,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二审期间退赔并取得谅解,改判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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