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甘肃庆阳西峰区19岁女孩李某奕跳楼自杀事件引发了众多网友的激烈讨论。
此前,该女孩曾自曝2016年7月曾遭班主任吴某厚猥亵,“吻嘴咬耳朵撕衣服”,患上了抑郁症。女孩向学校心理老师求助无果,进而多次尝试自杀。
20日,女孩最后一次站在崩溃的边缘,从一栋25层公寓的8楼跳下。一些围观群众不仅没有为其感到怜悯惋惜或是对她进行规劝,甚至还起哄欢呼。
事出之后,当地法院称:吴某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决定不起诉。
回顾整个事件,这显然已经不止是一个简单的自杀事件了,而更像是众人参与的一场恶意的谋杀。
01
班主任的猥亵与校方的失职
两年前,李某奕还是一名正在读高三学生,认真准备着高考读大学,从她手写的自述里可以看出,她十分向往考上大学,努力把名次追赶上去。
结果就是因为在一次生病期间遭遇班主任的猥亵,不仅荒废了她前景光的的学业,更毁掉了她美好的青春。
两年前,正在庆阳六中读高三的李某奕因为胃疼在教师公寓休息,晚上8点左右,班主任吴某厚进入她休息的房间,以探病为由对其进行亲吻、搂抱等猥亵行为,后因另一位老师进入而停止。
受到不堪的对待后,她决定向学校的心理老师求助。可心理老师并没有对其做出适当的疏导和帮助,而是叫来了李某奕口中的“段主任”,不料该主任把吴某厚喊来向她道歉求情。吴某厚称自己当时是“糊涂,一时冲动”,希望李某奕“回到班里上课,给他一条生路”。
这种极其不当的处理方式,不仅没有减轻李某奕的心理负担,还让她更加感觉班主任的“丑陋、罪恶”。
如此恶劣的事件,学校竟然没有第一时间关注并引导学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这可以说是在对学生心理疏导和法制教育方面的失职。同时,校方非但没有及时对涉事老师加以公开的严重处分,甚至质疑学生家长教唆孩子、“让孩子用自杀威胁学校”,无疑是对李某奕的痛苦处境雪上加霜。
李某奕的父亲表示,出事之后,原本开朗的女儿出现抑郁的情况,后被北京安定医院确诊为创伤后应激障碍,并且曾多次尝试自杀。在李某奕手写的控诉状中,她写道,“明明该像鲜花一样美好的年龄,我却不知道为什么要活着”。
这封手写的诉状,控诉的不仅是直接对其侵犯的吴某厚,更是整个失职的学校。
02
麻木的观众与哗众取宠的人
女孩跳楼当天,在她站在高楼犹豫不决的时候,楼下的围观者不仅不为其遭受不幸选择跳楼感到揪心,反而为她迟迟不跳感到不耐烦,甚至有人大喊“跳啊,快跳啊”。在她跳下之后,还有围观者吹口哨表示“跳得好”。
这种纵容轻生的围观者,无异等同于间接杀人。李某奕曾发问:“在这个世界上,我还能相信什么?”可见她已经对这个冰冷的世界失望透顶,如果这个时候,再对她冷言相加,无疑是在把站在悬崖边上的人往下推。
轻生,当然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任,是不可取的行为,鼓励别人轻生则更不可取。这些起哄的看客不仅见死不救,他们的行为甚至会间接地促成轻生者做出最坏的选择。
选自杀的人往往是对生活极度绝望难以承受的时候才会走到这一步,这时旁人需要做的是让他们看到生活的温暖和希望,在最后一刻悬崖勒马、最后选择好好生活的轻生者也不在少数。
对此,有媒体人发声表示,那些有“不良嗜好”的围观者是否刺激了李某奕的最终跳下,是否妨碍了公安、消防人员的救援,可能涉及严肃的法律问题。如果有些人的行为一旦触犯法律,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
而在谴责围观者冷血、麻木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思考——那些明明没有心理疾病,却无病呻吟、想要利用别人的同情心、博取大家关注的人,是否也算帮凶呢?
在李某奕跳楼时,曾有围观者揣度她是不是为了哗众取宠、成为“网红”而在进行虚伪的表演。
仔细想来,我们不仅要指责这些围观群众,还应该控诉那些玩弄别人恻隐之心、不尊重救援人员工作,故意“演戏”来寻找存在感、妄图以此“走红”的人们,他们像是儿时童话里大喊着「狼来了」的顽劣孩童,他们必然是不折不扣的帮凶。
03
法理人情的纠结
距离李某奕跳楼已经过去了五天,除了对老师和学校的谴责以及对围观群众的讨论外,事发当地检察院不予以上诉的消息一经曝出,在网络上再次引起了轩然大波。
从情感上,我们当时希望吴某厚能够被绳之以法,以抚慰逝去的年轻生命,但是当我们抛开人情道义再去考虑,这个决策其实也有一定的合理性。
尽管很无奈,但是单单从法律层面上讲,该事件确实存在证据不够充分、吴某厚猥亵行为与李某奕患抑郁症的因果关系不够明确这样的事实。
前些天,庆阳市教育局一位工作人员告诉媒体记者,教育局曾对吴某厚猥亵李某奕事件作出过调查处分,对庆阳六中的相关领导也进行了纪律处理,并且协调当事人吴永厚对受害人做出经济赔偿。
但对此,李某奕的父亲李明表示自己并不知道教育局曾对吴某厚做过处理,“我的要求就是处理当事人,解开我女儿的心结让她好好看病,但是直到女儿过世也没有收到回复”。
关于经济赔偿,李明表示,当时学校给过他一个35万的赔偿协议,但是协议里要求他放弃其他诉讼权利,“我不可能签这个屈辱的协议”。
由此可见这件事的症结,是法理与人情之间的拉扯。在法律上,缺少确凿的铁证来定罪,难以对施害者加以进一步的惩处;在人情上,无论是家属还是旁观者,都为李某奕年轻生命的逝去感到痛惜,期望恶人能够得到更加严酷的刑罚。
归根结底,法律对女性的保护仍然十分不到位,对强奸、猥亵等行为的界定能力和惩处力度都有待提高。
同时,在遇到侵犯时如何留下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如果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通过法律途径使罪人受到严惩,都是目前法治上的缺失。
失态的老师、失职的学校、麻木的看客、虚伪的“小丑”,以及无力的司法惩处,都是对李某奕恶意的谋杀。
如何避免这样悲惨的事件再次发生,值得我们每个人深思。
网友评论
其二,刚看到有人评论说涉案老师是强奸未遂,不敢苟同。首先,威胁老师是否有强奸故意?再者,其亲吻受害女孩的行为,并不能定性为强奸的实行行为,并未达到强奸罪的暴力程度和造成性自主权的紧迫现实的危险。我原本以为起码有可能定性为强制猥亵,但法院意见也只是情节轻微,但这一点值得商榷,其亲吻的动作违法性不大,但造成的恶劣的社会影响呢?简言之,构成强奸是不可能的了,就连是否构成强制猥亵,也因无法考证受害者的抑郁症和该老师实行的亲吻动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而被定性为情节轻微不予起诉。原本还有可能要求涉案老师承担受害者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的,但可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无法得到考证。但提起校方的过失责任损害赔偿之诉却是实在可行的。但人走了,因此换来的金钱赔偿,又能带来多少慰藉呢?
逝者已矣,取证不能,导致了案件不能得到人们期待的判决,但是公众舆论情绪很容易被煽动,仅因最终的悲惨结果而盲目地认为一切“罪恶”的人和“我”不能容忍的行为都应“有罪”,这或许是由于善良正义的心容不下一丝罪恶的阴霾和一点天平的失衡吧。
上述纯属个人渐见。
难道法律是一纸空文。
为什么连检察官都不懂法律对强奸未遂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