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练国才,男,汉族,199#年5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叙州区喜捷镇五桂村仙友组277号,公民身份号码:51152,联系电话:#0;
被告:李涛,男,汉族,198#年3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溪区黄沙镇清水村1组25号,公民身份号码:5115,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3950元;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9年2月23日14时20分许,原告驾驶车牌为川Q090M1的小型轿车与被告驾驶的车牌为川Q320H2的小型轿车在沿江路(城市主干道)发生轻微交通事故,2019年2月24日,在宜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协调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快撤快处快赔协议书,经协商一致,原告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无责。原告本着友善诚信的态度,于事发当天先行支付了被告5000元的维修费,根据被告实际维修的金额多退少补。2019年2月27日,被告车辆维修完毕,实际花费维修金额为1050元。被告理应退还没有合法根据而不当占有原告的3950元,然而,原告为此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被告对此不理不睬不愿退还。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起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南溪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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