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这几年,乘客殴打司机、抢夺方向盘导致影响交通安全,甚至发生事故的新闻屡见报端,引起了人们的强烈关注和愤慨。
为了回应关切,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了妨害安全驾驶罪,以解决实践中做法不一及某些情形下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惩治过于严苛的问题。
首先,应当引起我们注意的是本罪的最高刑期为一年,区别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低刑期三年的规定。
其次,乘客和司机都可以构成本罪。乘客殴打司机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或者司机未停车即互殴或者殴打乘客,都可能构成本罪。
再次,必须是在行驶过程中的交通工具上实施上述行为,而且是危及公共安全的。如果是停止的,则不会危害公共安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等构成条件的,则用其他罪规制。
最后,应当引起我们注意的是,这并非限制了司机的正当防卫权,司机在采取制动措施,保障安全后,可以依法行使防卫权。这里惩治的是未保障安全即擅离职守与他人殴打,置乘客安全予不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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