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本来是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妥协或者谅解,互相让步,就诉讼或者仲裁争议的问题和诉求达成一致的过程。
民诉法规定,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合法、自愿,法官和仲裁员判断起来比较容易,只是如果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法官就不太好判断了。
比如,按规定,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享有对建设工程的优先权,为了不让其他债权人再获得建设工程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诉讼中达成调解协议,就建设单位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后续支付问题调解了。
这看上去好像没有问题,但是它们双方把建设工程的结算价商定的远比实际的工程款总额要高出很多。这样,这座楼被施工单位查封拍卖之后,所得款项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都还不够,其他债权人就只有望洋兴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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