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35年的这起杀人案中,施剑翘出人意料的成为了公众同情的对象,说是出人意料,但在回看整个案件始末后,冯玉祥的阴影始终在,孝女为父报仇隐约有演变为政治仇杀的嫌疑。但施剑翘为父报仇的决心是显而易见的,公众所表现出的近乎非理智的同情和舆论倾向也是热烈的,我们所面对的大众舆论同样是真实的。
由简单到复杂
如果将之视为一起简单的杀人案,那么时间、地点、动机、证人、物证等均一应俱全,再加之杀人偿命的古训,所得到的合理结果应该是凶手伏法。
如果加上凶手的孝道和被害人的军阀身份,那么显然这不属于法律范畴所应考虑的问题,但杀人这一行为是建立在施剑翘的多年积怨基础上的,个人的私仇本不应被同情,但对方是军阀,所得到的是公众对军阀的憎恶和对施剑翘的怜悯。
如果再加上1935年的华北局势,民族危机已经被大众所直接感知,中央政府显然无力解决,而军阀长期给予大众一种“造成民族危机始作俑者”的潜在印象,那么在一个追求现代化的国家里,法律是否要为挽救民族危亡的象征行为让步?
当然,还有冯玉祥的政治操作,中央政府对舆论的收买以及市民社会的情感宣泄等等因素汇集,但至少,复杂来源于“孝女”和“军阀”这两个最为致命的象征符号。
由可为到不可为
施剑翘最终以“特赦”的形式免除牢狱之灾,但并非是无罪,而是免于“事实上的刑事处罚”,换言之,仍然有罪,这可以视为在司法与公众舆论中的妥协,但也可以视为司法的无力。
施剑翘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政治的角力,冯玉祥的支持好像有重于各省各团体意见的力量,因为正是在他的直接推动通过了特赦令,似乎有些政治阴谋的味道。但正如前文所指,大众民意并不是虚假的,孝道时至今日仍然是可以广泛调动民众情绪的价值理念。
但令人费解的是,为何在本案中孝道与司法是对立的?如果说孝道得到了全国各阶层的广泛认可,那为何法律不采用,甚至孙家律师一直通过法律解释来否定这一道德价值的效力。
一个解释是民国法律是直接引进西方的法律范式,代表着一种渴望以法律来取代传统价值观念的现代化追求,在这里,法律不是刻意反对孝道,而是与传统价值观的不兼容,法律取代孝道的努力明显是落空了。而更为可悲的是,在民众看来,代表官方意识形态的法律不能体现他们的意志,由此而生的不信任感和愤怒感会致使整个国民党政权在民意中的形象跌落。
对施剑翘的如何判决都不能弥补这种割裂,民意和法律的对立不能通过合乎法律形式的先判决后特赦的程序来弥补,最终体现的是对民意的拉拢。
由同情到宣泄
在“孝女”和“军阀”对大众的直接刺激下,汹涌的民意体现的是对施剑翘的同情,私人恩怨迅速进入公共舆论空间并且演变为公共议题,公众体现了自己在舆论场中的存在,细数来,有城市的市民团体,带有各类倾向的知识分子,各色妇女团体以及官方。
但一个奇观迅速出现,施剑翘的复仇被视为类似于清末革命党人刺杀封建官僚的正义之举,如果认为施剑翘的复仇是具有超出个人意义的正义之举,那么官方其实很难去否定,第一,否定施剑翘会给民众留下革命党人的刺杀也是不合法的“联想”;第二,因为军阀与外来侵略者暧昧的关系,否定施剑翘会陷政府于一种政府反对抵抗日本行为的尴尬地位。
在官方的暂时失语之时,舆论场演变为争相发表意见的争论之处,对施剑翘的否定或肯定不仅仅与案情有关,更与发表意见的人站在何种立场相关。公众认为支持施剑翘是对孝的认可,反对施剑翘是对日本的先期示好。
在贴标签式的舆论下,意见的发表更是情感的宣泄。
对施剑翘案的重新审视,直接与山东案件有关,依然是孝与法的纠葛,公众同情和官方话语体系的对抗,但至少已经是纯粹的内部问题,还有解决之道,但如何能在舆论和司法中得到平衡,对此,不抱过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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