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关键词:代持风险】
【新闻故事】
丽丽是一家连锁饭店的大股东,与丈夫的婚姻早已有名无实。为防止婚姻风险,6年间丽丽把自己的经营收入悄悄地存入母亲账户,共1200万元。不久母亲去世,当妹妹们得知母亲名下竟然还有巨额存款时,明确告诉大姐,母亲名下的1200万元存款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任凭丽丽怎么解释,并且拿出自己给母亲陆续转账的所有银行记录,妹妹们就是不承认那是姐姐的财产。姐妹三个当场翻脸,吵成一团,随即,双方展开了旷日持久的遗产继承纠纷·····
【名词解析】
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资产代持
就是自己出资购置的资产,登记在他人名下。
【我方观点】
本案中,看似一个由于代持风险引起的丽丽姐妹之间的争产纠纷案件,其实还有一个潜在的案件:丽丽的婚姻风险。
(1)婚姻风险。丽丽之所以将饭店营业收人存入母亲账户,是为了避免将来夫妻离婚时饭店经营收益被丈夫分割的风险。所以丽丽用6年的时间来暗中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由母亲代持。
(2)代持风险
丽丽把资产转移给母亲代持,目的是防止婚变分割财产(我在这里先强调:代持的合法性首先是资金来源要合法)。但是,丽丽不知道的是,代持也有风险。争产纠纷的背后,是人性的贪婪。不要考验人性!代持有四个风险:代持人的道德风险、身故风险、婚姻风险、债务风险。母亲的离世,这就是代持人的身故风险,导致代持的资产变成了遗产,而丽丽在母亲生前并没有做好资产回流机制,所以才发生了遗产的法定继承(即身故风险引发了法律风险),才导致姐妹争产。
【我方建议】
1、解决婚姻风险:未雨绸缪,使用法律工具,做好婚内财产约定。
2、解决代持风险:
①丽丽事先告知两个妹妹代持事实,并争取让妹妹签署知情函,即便在发生争议时,也能够证明对方对代持关系知情。
②母亲订立遗嘱,同时进行公证。丽丽的母亲应该在生前订立遗嘱,在遗嘱中声明该部分资产是为女儿代持,不属于自己个人财产,去世后也不属于遗产,不受继承。同时,丽丽在向母亲账户转账时备注资金属性。
③母亲单方赠予给丽丽,并进行公证。避免赠予的财产变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④人寿保险。丽丽将货币资产赠与母亲,母亲以受赠资金为丽丽投保年金保险,即母亲是投保人(保费实际来自丽丽的赠与),被保险人和年金受益人为丽丽,《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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