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行政机构序列中,不存在开发区管委会这样的机构,然而实践中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着众多职权。在征地拆迁中也不例外,如开发区管委会发布征收决定公告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那么问题来了,若我们对开发区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能否起诉开发区管委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
根据上述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开发区管委会具备被告主体资格:一、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的行政行为,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二、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非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委会的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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