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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丹宁勋爵:公正、自由、上帝(1)

【人物】丹宁勋爵:公正、自由、上帝(1)

作者: 杨原平 | 来源:发表于2019-07-14 15:40 被阅读0次

    丹宁勋爵①在《家庭故事》②中,将他的法律哲学概括为三条:

    (1)实现公正;

    (2)法律下的自由;

    (3)相信上帝。

    详摘如下:(标号是原书的)

    (5)我的哲学-p223

    正是在上诉法院,一名法官才有影响法律的主要机会他总是想他能够使他的两名同事(或至少是其中一名)同意他的意见。许多案子提出了这样或那样的法律问题。法院的判决可以解决这些问题。很少几个案子提交到上议院。

    不是许多法官——即使是上诉法院法官——都有明确的法律哲学的:不过每个人都会下意识地提出他自己的哲学。在我任高等上诉法官期间,我发现我慢慢地形成了我自己的法律哲学。我把它应用到提交到我面前的案件中去。你们会在《法律报告》中发现这一点。我以前在讲课和讲演中曾讲过这一哲学。你们可能没听到过,所以请允许我把它讲给你们听。我的哲学可以概括为三个标题:(1)实现公正;(2)法律下的自由;(3)信奉上帝。我将依次给你们讲讲。

    (二)实现公正-p223

    (1)在罗马就是这么干的

    在我的袖袍上,我绣上了我的座右铭: Fiat justitia实现公正。我原以为这是一个让人怀有敬意的典故。但后来我发现,它最初是被用来为最残暴的不公正找借口的。它出自塞内卡①讲的一个故事。皮索(Pso)因盖尤斯(Gaius)被杀判一名士兵死刑。他命令一名百夫长执行这一判决,这时盖尤斯走来了,他还活着而且活得挺好。百夫长将此事报告给皮索。皮索将这三个人都处以死刑。士兵是因为已经被判了死刑。百夫长是因为不服从命令。而盖尤斯是因为他是这两个无辜者之死的导因。皮索用一句祷告为此开脱:Fiat justitia, ruat coelum”——实现公正,即使天塌下来。

    (2)曼斯菲尔德勋爵的一段精彩的讲话--P224

    后来,曼斯菲尔德勋爵在著名的约翰·威尔克斯案件②中用上了这句话。不过他是用这句话来挖苦一个大律师。据说案件是这样的:约翰威尔克斯在一份叫做《苏格兰人报》( The North Briton)的报纸上发表了煽动性的诽谤文字。他逃到了国外,被剥夺了一切法律权利。后来他又回国了,并要求取消对他的法益剥夺③,可是他却被关进了监狱。他成了一位受人欢迎的英雄。数不清的人聚集在威斯敏斯特宫周围,支持他,要求释放他。以人民的名义发表的一些小册子指明了法官应该如何判决的方法。政府提出的政治理由是骚乱和公众混乱会对王国的安全造成危险。这就是曼斯菲尔德勋爵当时回答他们的原因。他作出如下判决:

    请允许我利用有这么多人在场的机会让全世界都知道,所有这些理由都是徒劳的。除非我们能找到一个错误,证明我们取消对他的法益剥夺是错误的。否则必须承认我们是正确的。宪法不允许以国家利益来影响我们的判决;上帝不让这样做!我们决不考虑政治后果;不论它们有多么可怕:如果某种后果是叛乱,那么我们也不得不说:“Fiat justitia, ruat coelum”(实现公正,即使天塌下来)宪法把国家利益和政策交给了国王:他可以阻止起诉,他可以赦免犯罪;正是由他来决定是服从于法律还是屈从于犯罪。我们没有其他选择---我们要说,我们实施的法律是什么:如果我们不说出我们的真正意见,我们就是违背了上帝意志,违背了良心…人们一旦懂得了这一切,这类努力就不会影响在座的任何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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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塞内卡( Seneca约公元前4-公元65),古罗马哲学家。这个故事出自他的著作《对话》第3卷。一译注

    ②见《法律的界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16-320页。—译注

    ③法益剥夺( outlawry),英国传统法律上的一种严厉的处罚,被告一旦被判  为法益剥夺,即丧失切法律权利,其财产和其他任何权益均不受法律的保护。

    —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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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他找到了一处漏洞-p225

    这段话很精彩,不过我也许还应该说说曼斯菲尔德勋爵接下来找到的一处漏洞,根据这个漏洞,他能够而且实际上也的确取消了对威尔克斯的法益剥夺。它是一个纯技术问题。郡长在正式文件中提到了“本郡法庭”,而没有像他应该做的那样加上“米德尔塞克斯”的字样,就因为缺了这几个字,法益剥夺被认为是错误的,威尔克斯被释放了。说曼斯菲尔德勋爵是受到了公众喧闹的影响,这是 lese-majeste  (叛逆罪)。但是他的听众不知道是应该更多地称赞他那段平息人们情绪的话,还是应该更多地使用使他们的英雄得以释放的技巧。对我本人来说,我只想要这句话的前半句—“ Fiat justitia”(实现公正),而不要后半句  ruat coelum”(即使天塌下来)。如果实现了公正,天是不会塌下来的。天应该高兴。

    (4)法官的真正作用-P226

    我的基本信念是,法官的真正作用就是在他的当事人之间做到公正。如果有任何妨碍实现公正的法律,那么法官要做的全部本分工作就是合法地避开甚至改变那条法律,以便在提交给他的紧急案件中做到公正。他不用等立法机构来进行干预;因为这对紧急案件不会有任何帮助。但是,我要强调“合法地”这个词。法官自己应该服从法律,并且必须坚持法律。

    (五)法律下的自由-p232

    (1)生动的短语  

    法律下的自由——这是一个生动的短语。恕我冒昧地说,我是这个短语的“第一个真正的发明人”。那是在1949年我当上高等法院法官不久。我应邀为哈姆林基金会作一系列讲座。托奎的哈姆林夫人把她的房产交给一家慈善机构作为基金来发展法律事业。我在一个长假中准备这些讲座。我为讲座的题目而发愁。我常常把一个问题带到床上,等我醒来时,我就把它解决了。在我学数学时,我就是这么做的。我  现在仍然这么做。一天早上我醒来,告诉我的夫人我有题目了。我觉得我像阿基米德,当时他在澡盆里大喊“尤里卡”①。  这个题目就是“法律下的自由”。讲座的效果相当好。以至从那以后,我经常被人请到世界各地去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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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尤里卡( Eureka)是古希腊语,意思是“好啊!有办法啦!”古希腊学者  阿基米德有一次在浴盆里洗澡,突然来了灵感,发现了他久未解决的计算浮力问题  的办法,因而惊喜地叫了一声“尤里卡”,从此发明了阿基米德定律。一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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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自由的遗产-p233

    那次演讲开头的几段话最能说明这个哲学:

    我希望你们不要指望这是一次塞满了长长的参考文献的学术讲座,如果你们做这种指望,恐怕你们会失望:因为哈姆林讲座基金会请我到这里来好像是让我对英国的普通人民和他们当中想进一步了解他们的法律的人讲,以便使他们认识到他们的特殊权利,当然还有他们的责任。所以如果我讲了你已经完全了解的问题,我希望你们能够原谅。我们在座的人恐怕没有一个人怀疑自己是英国普通人

    民中的一员。这就是任何一个人能够具有的最伟大的特权:因为英国普通人民继承了所有遗产中最伟大的遗产——自由的遗产。这就是我要讲的——法律下的自由。

    (3)从程序中建立起来的-p233

    让我先举一个法院如何对待臣民的例子。国王的一名法官不管什么时候坐在他的椅子上,总会有份根据传统得优先于他人的状子。律师肯定会说,“法官大人,我这儿有一份关于臣民自由的状子”。法官会立刻把所有其他的事情放在一边,听这份状子。它可能是申请人身保护状①,也可能是申请保释,不管它申请什么,都得先审理此案。当然这只是一个程序问题,但关于个人自由的英格兰法律是从法院的程序建立起来的。这个关于时间优先的简单例子包含着这样一个基本原则,即在个人自由和任何其他权利或利益发生冲突的地方,不管其他人有多么伟大,多么有势力,最谦卑的公民的自由也优先于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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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人身保护状( habeas corpus),一种用以对拘留某人的合法性——不论是官方的羁押(例如在驱逐出境或引渡时的被扣)还是私人的扣留—提出异议的特权令状,最初由国王批准方能获得,后由任何高等法院视情况颁发。如法院认为拘留属于非法,即可以此令状令拘留人证明其拘留的合法性;如不能证明,即命令其将被拘留人释放一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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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用责任加以平衡-p234

    这些美好的情感,你从其他国家的法律中也能找到,但权利不都是好的,除非你能限制它们。英国法律的真谛就在于对它们的限制上。其任务之一是使权利平衡。对我们如此亲切的个人自由必须用个人的责任予以平衡;目的是保证每一个人对他是其中一个组成部分的社会负有一种责任……在英国,问题是每个人都应该有充分发展个性的自由;  对这种自由惟一的限制是保证其他每个人都能享有这种自由。无论何时,只要这种利益得到了很好的平衡,天平总会向自由这边倾斜。

    (5)与社会安全相一致-p235

    让我对我所用的词下个明确的定义。个人自由,我的意思是,每一个守法的公民在合法的时候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涉,想其所愿想,说其所愿说去其所愿去的自由。尽管在其他的自由上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在我们这个国家,这种自由一直是完整无损的。当然,它必须和社会安全相一致,社会安全,我是指我们生活在其中的共同体的和平和良好的秩序。如果一个正直的人成了杀人犯或盗贼犯罪的对象,那么他的自由对他来说就一文不值。每一个社会必须有一些使其摆脱这种劫难的手段。它必须对那些违反法律的人拥有逮捕和监禁的权力。只要这些权力被正确地行使,它们就是自由的卫士。但是权力可能被滥用,而且如果那些权力被滥用,就没有任何暴君比得上。它会导致这样种状态,即警察没有法律许可就可以逮捕任何一个人,并把他关进监狱。它会导致令人厌恶的盖世太保和警察国家。它会导致逼供和对公正是一种嘲弄的审判。全部的道德是,做到人身自由和社会安全这两个方面的真正平衡。在我们这个国家,过去已经这样做了,而且现在还在继续这样做。不过,是如何做的呢?

    (6)权力决不能被滥用或误用-p235

    这正是我在1949年提出的问题。现在我给出答案。这就是:对于滥用和误用权力,无论它来自哪个方面,法律本  身都应提供足够的和有效的补偿。不管滥用或误用权力的是谁——可能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可能是工会,可能是媒体,可能是管理人员,可能是劳工,不管是谁,不管他(它)多么有权势,法律对滥用或误用权力都应该提供补偿。否则,当被压迫者不能再忍受时,他们会抓住这一点。他们会找到他们自己的补偿方式。这将会出现无政府状态。我认为,法官应该尽自己最大努力查看权力有没有被滥用或误用,这就是我们这个社会的最基本点。如果他们卷入了与个人自由有关或与我们任何其他自由有关的冲突,那么法官的责任就在于掌握相互对立的利益的平衡。在掌握这种平衡时,法官必须把自由放在第一位。他必须优先考虑个人的自由。

    你们可以在我任职期间经手的许多案子中看到这种哲学,比如在《伯纳德诉全国码头工人委员会案》①和《李诉大不列颠博览会指南案》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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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1953年)2QB18。—原注

    ②(1952年)2QB329,—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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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行政权力-p236

    在哈姆林讲座中,我考察了行政权力的问题,而且还说明在当时权力是怎样被滥用的。以下是我的结尾部分:

    全面地审视这一立场,出现的主要问题是,我们还没有确立那些新的行政权力的原则。没有人敢说,行政权力决不会成为对我们大家来说都是共同的罪恶的来源。你们也许相信,他们有时做了他们该做的事情。但是,如果出现了差错,以至我们当中的任何一个人受到了伤害,那么怎么补偿呢?我们保证个人自由的程序是有效的,但我们防止滥用权力的程序却不那么有效。正如铁镐和铁锹不再适于采煤一样,履行责任令、调卷令和在案诉讼等法律程序也已不再适于在新的时代赢得自由。它们必须被新的现代的机制、被禁制令和过失诉讼所取代;在司法问题上,被宣告令等强制权力所取代这不是国会的任务。我们的议员不能控制那么多管理国家多方面事物的人的日常活动;他们也不能对那些因滥用权力而受到损害的人给予赔偿。法院必须做这件事情。很多重要的工作摆在我们面前,但这是最重要的事情。正确地运用各种新的行政权力会产生出福利国家;但滥用这些权力就会产生出极权国家。这种情况在我们这个国家是从来不允许的。在我们这个时代,我们必须对付一些变化,这些变化具有的宪法意义是一样的。让我们自己证明我们同样有能力对付这种挑战。

    这个演讲是在1949年讲的。现在30多年过去了。我认为,我可以说我们在我当时所希望的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我们现在有了赢得自由的新的现代机制。我们有了过失诉讼和司法审查。现在所具备的一切都有利于法官和律师知道如何使用它们。

    (六)信奉上帝-p237

    (1)“保持你的弹药干燥”  

    “信奉上帝,保持你的弹药干燥”。这是奥利弗·克伦威尔在他的士兵准备渡河向敌人进攻时对他们的劝告。正如我已经说过的一样,这也是我在军队服役的哥哥雷吉为自己定的并且告诉我的暗号。因此我也说,在不断碰上法律障碍物时,仅仅保持你的法律书籍干燥是不够的。最好在手边准备本圣经。它是我的图书室里最破旧的书,我经常翻它。在一个重要案件《多诺霍诉史蒂文森案》①中改造了过失法的阿特金勋爵也是如此。当时他引用了《路加福音》中一个乐于好施的人的话:

    你要爱你的邻居这一规律在法律上就成了你决不能损害你的邻居;那名律师问:“谁是我的邻居呢?”这个问题没有得到明确的回答。你必须小心避免你能够理智地预见到可能会对你的邻居造成损害的行为或疏忽。那么在法律上谁是我的邻居呢?回答似乎是—离我很近,我的行为会对他产生直接影响,以至我应该理智地将其放在心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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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1932年)AC562—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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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声音很糟杂-p238

    很多年来,我担任律师基督徒会团( Lawyers'ChristianFellowship)的主席。每年10月初,我们在礼拜堂举行一次祈祷。礼拜堂里挤满了年轻的出庭律师、诉状律师和学生。我曾站在讲道坛上向他们讲话。这个台子太高。声音很嘈杂。用餐后,我常常讲一个主教到这里来布道的故事(这个故事是阿瑟·古德哈特讲给我的)。教堂管理员向他提了个建议“主教大人,求您讲清楚一点儿,讲明白一点儿,因为这里的声音太嘈杂。”

    1954年我在律师公会向他们作了一次演讲,讲的是“把原则运用到实践中去”—我的意思是把基督教的原则运用到实践中去。我是这样讲的。

    (3)法律与道德-p239

    威廉·坦布尔①有一次给聚集在法律学院的律师们讲演。他的开场白是,“我不能说我对法律懂得很多,我只是对公正非常非常感兴趣,”这是对当时在场的律师的一个巧妙的讽刺。他给听众讲起了约翰·奥斯丁②的哲学。这种哲学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划了一条泾渭分明的界限。法律只是由君主发布的一系列命令,告诉人民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可以做。

    法官和律师不应关心法律的道德性,只关心解释法律和实施法律。这种在法律和道德之间臆想的划分一直是个很大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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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成廉坦布尔( William Temple I628-169),爱尔兰议会议员,曾担任  兰法官和英格兰议会议员一译注  

    ②约翰·奥斯丁( John Austin1790-1859),英国著名法学家,分析法学派的  创始人,曾任律师和伦敦大学法学教授。主要著作有《法理学范围》和《法理学讲  义)等。一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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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法律与宗教-p239

    这种在法律和道德之间臆想的划分就是这样。我知道,今天还有很多人认为法律和宗教事毫不搭界的。他们说,法律支配我们对待我们同类的行为。它规定了我们必须服从的僵硬的规则,不能老问它们是对还是错。但宗教,他们说,是关于我们对待上帝的行为的;它涉及的是来世的事,不涉及我们在其中生活的这个世界的事。

    这就是教育过我的法律哲学。它现在仍然是支配我们这一代许多律师的一种哲学。但它是一种错误的哲学。实际情况是,虽然法律和道德是可以分开的,但它们不是互相不搭界的。没有宗教,可能就没有道德;没有道德,也就没有了法律。

    (5)明确地阐明你的立场-p240

    威廉·坦普尔在很多场合都讲过基督徒的箴言——“你要爱你的邻居如同爱自己”——并想把这句箴言运用到复杂的现代生活中去。他还发现“爱可以通过公正找到它最主要的表达方式”。“基督徒的仁爱”,他写道,“是在一种世俗秩序中得到证明的,这种秩序是与权力平衡有关的一种对公正的超自然的辨別和不懈的追求。”他举了一个雇主与将要罢工的工人之间发生争执的例子。工会受到爱的驱使——噢,这当然好,但爱谁呢?他们是爱雇主还是爱工人呢?当然二者都爱。但这帮不了雇  主决定工人提出的条件是应该拒绝还是应该接受“爱”在实践中意味着每一方都应该十分明确地用  明自己的立场,就像在这个最公平的裁判所面前一样。至少应该根据“你要爱邻居如同爱自己”这箴言对双方做到一碗水端平。  

    现在让我们来看看每个人应当做些什么。“每一方都应该尽其所能地明确地阐明自己的立场”——这是律师的任务;“在这个最公平的栽判所面前”——这是法官的任务;“决心接受裁判所的裁决” —— 这是普通人的本分。

    6)为什么人民要服从法律?-p241

    讲到普通人的本分,让我来说说为什么把奥斯丁的哲学用在他们身上是不对的。英国人民不服从法律,是因为他们受到人的驱使,而不是害怕受到惩戒或刑罚。他们服从法律,是因为他们知道法律是他们应该服从的东西。当然也有一些邪恶之徒他们不承认服从法律是他们的责任,必须对他们施以惩戒和刑罚。但这并不会改变这样一个事实,即绝大多数人完全是因为他们承认法律是他们的义务而服从法律。

    他们还承认,他们也有服从法律的道德义务。正是因为这一原因,最重要的是,法律应该是公正的。人民尊重那些真正正确和公正的法律规则,并希望他们的邻居也服从它们,当然,他们自己也服从它们;但他们对那些不不公正的法律的感觉是不一样的。如果要人们感到对法律有一种义务感,那么法律就必须尽可能地与公正保持一致。

    (7)回到宗教上来-p241

    因此,我请你们接受我的一个观点:法律是涉及公正的,而宗教也是涉及公正的。那么现在我问一个问题:什么是公正?许多比你们或比我都聪明得多的人都被问过这个问题,但没有一个人能找到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我要提出的只是,公正不是你们能看到的什么东西。它不是一时的,而是永恒的。一个人怎样才能知道公正是什么呢?

    它不是他的智力产品,而是他的精神产品。宗教关心的是人的精神,人凭着这种精神就能认识到什么是公正;而法律只是在我们日常事务中运用公正——尽管还不是完全正确地运用。如果宗教烂死在地里,那么真理和公正也将烂死在地里。我们已经离我们祖先的信念太远了。让我们回到那里去,因为它是惟一能够拯救我们的东西。

    (8)二比一-p242

    我当了九年上诉法院法官。这是最有收获的一个时期。一般情况下,我们都是一致的,但有时候我发现我自己处于少数。我极不情愿提出不同意见。但在最后我还是表示了不同意见。我是问心无愧的。只要我认为我这样做是公正的  我就感到满意。我晚上就能睡得着觉。但如果我做得不公正,  我就会因苦恼而睡不着觉。后来我向学生讲到这一点时,我风趣地开了一个玩笑。我曾告诉他们:“我最初当法官时一个人坐在法庭上,我能够并的确做到了公正。但我到了有三位法官组成的上诉法院时,我发现做到公正的机会是二比 一”其实情况并不完全如此。在绝大多数案件中,我们三人的意见是完全一致的。只有在很少的案件中,我持不同意见我这样做,完全是凭良心因为我不能使自己同意其他人的意见。

    三、在上议院

    (一)成为勋爵

    (3)开会先祈祷-p244

    上议院每次开会,总要先祈祷。一般来说,由一位主教念一篇祷词。大约用五分钟。陌生人是不准进来的。只有少数贵族参加。我希望有更多的人参加。他们在议会大厅转一圈儿,然后跪在用红绒布蒙着的座位上。主教念着意味深长的祷词,祷词文辞华丽,流传了好几百年:

    “万能的上帝,惟有您保佑英国王室,惟有您赐与我们忠告、智慧和知识。我们,您谦卑的仆人,以您的名义,聚集在这里,最谦卑地恳求您播下上天的智悬,在我们所有商议的问题上,赐予我们指示,引导我们。我们在您面前决不敢有任何个人利益、偏见和私人情感,我们商议的结果都归功于您的保佑,以维护真正宗教和正义;维护女王的安全、荣誉和幸福;维护公众的福祉;  维护王土的安宁和稳定。让所有人的心连在一起,通过我主上帝和救世主耶稣基督,以真正的基督之爱和仁慈去爱人。阿门。”

    在下议院,教土也念同样的祷词。有时我在饭后开一个小玩笑,说:“教士盯着议员的脸,根据他们不同的才智,为国家祈祷!”

    以上仅供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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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①丹宁勋爵 百度百科

    阿尔弗雷德·汤普森·丹宁(Alfred Thompson Denning)( 1899年1月23日—— 1999年3月5日) 是二战后英国最著名的法官和享有世界声誉的法学家之一。由于其在法律方面的突出贡献,在他58岁时,被封为丹宁勋爵(Lord),成为终身贵族。

    在他100年的生命长河中,有将近60年的法律生涯,而为法官这一职业则整整奉献了38年。丹宁出生于1899年,从24岁开始当律师,45岁时,他被正式任命为高等法院遗嘱、离婚和海事分院法官——专门审理离婚案件,是英国150年来最年轻的高等法院法官之一——直到丹宁83岁在英国民事上诉法院院长任内退休。他似乎生就是一个“法律人”。在近60年的法律职业生涯中,他积累了极为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出版了大量的法学著作,并积极大胆地参与英国战后的法律改革,作出了重大贡献,成为英国战后法律改革史上划时代的人物 。

    祖籍:英格兰汉普郡。英国一战退伍军人、法学家、法官(38年之久)、大律师、法律改革家。曾任上议院高等法官及卷宗主事官(Master of the Rolls,即英格兰及威尔士上诉法院的首席民事法官)。

    成就及荣誉:

    案件有不少独到观点,尽管有部份的重要概念被上议院所推翻(如根本性违约),但当中亦有不少仍然成为今日普通法的重要基石。在其司法生涯中,亦曾有不少著名的判例。

    英国法律界公认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最伟大的法律改革家”。

    在几十年的司法生涯中,丹宁勋爵面对时代的挑战,以追求自由和进步,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的,对英国的法律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对英国的法律改革作出了重大贡献。

    丹宁勋爵对法律改革的贡献主要在英国,但他的思想的影响却不仅仅局限于英国。这些思想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产物,因此为不少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家所重视。

    虽然我国的法律体系与以判例法为主的西方国家有着本质的区别,但这种区别并不妨碍我们吸收和借鉴西方法学家提出的一些进步的思想。

    人物生平:

    1899年1月23日生于英格兰军布什尔郡惠特彻奇(Whitchurch)的一个小商人家庭。

    1916年,获奖学金入牛津大学马格德林学院(Magdalen College,Oxford)学数学

    1918年应征入伍,到皇家工程部队参加即将结束的一战,并作为少尉上了法国前线。战后他回到学校继续读书。

    1920年,以优异成绩从马格德林学院毕业。毕业后在温切斯特学院(Winchester College)教了一年数学。虽然薪水不薄(年薪350英镑),但他不喜欢教书,而是喜欢向往已久的律师职业。

    1921年,考取牛津大学埃尔登奖学金(Eldon Scholarship),回到母校马格德林学院攻读法律。

    1922年,考取伦敦四大律师学院之一的林肯律师学院(Lincolns Inn)的奖学金,除了在马德格林学院上课外,他主要在林肯律师学院学习,并在律师事务所帮忙。他后来回忆道:“这样做有好处:在图书馆读书或听教授的讲座只是给你一幅模糊的、不完整的画面。为了了解法律到底是什么,你必须看看它在实践中所起的作用。”

    1923年,考取为期三年的林肯律师学院的实习生奖学金。

    1923年成为律师后很快广泛地开展了业务,并因在商业法领域内的工作赢得了可靠的声誉。

    1938年4月,因其“突出的成绩”经大法官推荐和国王批准被授予“王室法律顾问”(Kings counsel)的荣誉称号,从此他可以身穿丝袍同法官一起坐在法庭的审判席上。

    1939年,二战爆发,被任命为东北战区的法律顾问。

    1943年底,由于战争的需要,任命为东北巡回法院的专员,这是个非正式的法官职务。

    1944年,普利茅斯的司法官,3月被正式任命为高等法院遗嘱、离婚和海事分院法官,专门审理离婚案件。当时他45岁,是英国150年来最年轻的高等法院法官。

    1948年,上诉法院法官。

    1957年进入上议院,由于他对司法改革的突出贡献,在他58岁这一年被封为勋爵。

    1959年,丹宁勋爵在上议院发表的讲话以及一系列讲演中主张,上议院应该在改变法律就能符合公共利益的时候以自己的司法能力担负起改变法律的任务,而不是等待国会的行动。这种哲学使他与上议院比较传统的议员,特别是与明确反对篡夺国会权力的(原大法官)西蒙兹勋爵产生了直接冲突。正是这一冲突最终使丹宁勋爵在1962年采取了回到上诉法院这一不寻常的步骤。

    1962年起,丹宁勋爵成为英国民事上诉法院院长。

    1963年,丹宁勋爵成了家喻户晓的人物。受当时的首相哈罗德·麦克米伦的委派调查普罗富莫事件。

    因此案涉嫌陆军大臣约翰;普罗富莫(John Profumo)等多名政府大臣、苏联驻英海军武官,格外引人注目。他的调查报告很快成了畅销书。

    1982年,他从高等法院退休,英国法律界的同仁为他退休举行了隆重的告别仪式,枢密院大臣为他致送别词,当天的《泰晤士报》发表专题文章,盛赞他在司法生涯中的光荣业绩。如果从丹宁勋爵担任法官算起到退休,他担任司法职务长达38年,这在英国司法界是一个史无前例的记录,就是在整个世界也是不多见的。

    国内外几十所著名大学的荣誉法学博士,伦敦三所著名律师学院的荣誉院士。

    代表作品:

    《法律的训诫》(The disciplineof law,1979年)

    译者:丁健、刘庸安、杨百揆

    1985-8 群众出版社

    2000-4-1 法律出版社

    《法律的界碑》

    译者:刘庸安张弘

    2000-4-1 群众出版社

    《法律的正当程序》(The Due Process of Law,1980年)

    译者:李克强、刘庸安、杨百揆

    2011-9-1 法律出版社

    《最后的篇章》(The Closing Chapter,1983年)

    译者:刘庸安

    2000-3-1 法律出版社

    《家庭故事》1981年

    译者:刘庸安

    2000-5-1法律出版社

    《法律下的自由》(Freedom under the Law,1949年);

    《变化中的法律》(The Changing Law,1953年);

    《通向公正之路》(The Road to Justice,1955年);

    《法律的未来》(What Next in the Law,1982年)。

    ②《家庭故事》

    [英]丹宁勋爵 著;

    刘庸安 译;

    法律出版社;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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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书目

    01.《圣经》

    02.《天路历程》

    [英]约翰-班扬 著

    (中文有很多版本可选)

    03.《返璞归真》

    [英]C.S路易斯 著;

     汪咏梅 译,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0版。

    《Mere Christianity》,Clive·Staples·Lewis,HARPER COLLINS EDITION 2001。

    04.《兄弟相爱撼山河—威伯福斯与克拉朋联盟》

    张文亮 著;

    敦煌文艺出版社;2006-12

    05.《用生命爱中国—柏格理传》

    阿信 著;

    大象出版社;2009-1

    06.《教育漫话》

    [英] 约翰·洛克 著 ;

    傅任敢 译

    教育科学出版社;1999-09

    07.《罗伯特议事规则》(中文 第11版) 

    [美]亨利·罗伯特(Henry M.Robert)著;

    袁天鹏、孙涤 译;

    格致出版社 ;2015-10

    08.《逻辑要义》

    [美]欧文·M·柯匹、卡尔·科恩、丹尼尔·E·弗莱格 著;

    胡泽洪、赵艺 译;

    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3-06

    09.《逻辑学导论》(第13版)

    [美]欧文·M·柯匹、卡尔·科恩 著;

    张建军 译;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10

    10.《简明逻辑学导论》(第10版)

    陈波 译;

    [美]帕特里克·赫尔利 著;

    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2010-09

    11.《逻辑学导论》

    陈波 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04

    12.《走出思维的误区:批判性思维指南》(修订第9版)

    [美]M·尼尔·布朗、[美]斯图尔特·M·基利 著;

    张晓辉,马昕 译;

    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12-12

    13.《英国人的言行潜规则》

    [英]凯特·福克斯(Kate Fox)著;

    姚芸竹 译;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0-10

    14.《看得见的正义》

    陈瑞华 著 ;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3

    15.《美国国父华盛顿的110条处世准则》

    [美]乔治-华盛顿 著;

    肖斌 编译;

    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7-1;

    也可查看以下网站:

    https://www.mountvernon.org/george-washington/rules-of-civility

    http://www.foundationsmag.com/civility.html

    16.《家庭故事》

    [英]丹宁勋爵 著;

    刘庸安 译;

    法律出版社;2000-5

    17.《权利的变革——早期加尔文教中的法律、宗教和人权》

    [美]约翰-维特 著;

    苗文龙,袁瑜琤,刘莉 译;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1-01

    18.《基督教神学思想史》 

    [美]罗杰·奥尔森(Olson R.) 著;

    游冠辉、孙毅 编;吴瑞诚、徐成德 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04

    19.《欧洲思想史》

    [奥] 弗里德尔·希尔 著;

    赵復三 译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01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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