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
税收征管管理

税收征管管理

作者: 月月_7d01 | 来源:发表于2023-07-16 22:17 被阅读0次

    一、税务登记管理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前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

    税务登记的内容主要有:开业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注销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扣缴税款登记。

    (一)开业登记相关内容,如下表1-2所示。

    税务登记证遗失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变更税务登记

    1.税务变更登记办理

    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后,因登记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对原有登记内容进行更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当日办理变更登记。

    2.变更税务登记的流程

    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

    (三)停业、复业登记

    停业、复业登记,是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因自身经营的需要暂停经营或者恢复经营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具体规定如下表1-3所示。

    表1-3停业、复业登记内容表

    (四)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可通过网上办税系统,自主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五)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六)临时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七)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

    非正常户认定: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连续3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购和发票使用。

    非正常户解除: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税收征管管理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rlbwud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