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弱冠少年,十四有余,性侵十岁幼女,毕,杀之。
舆论哗然,有好事者晒其事。判三年劳教。或轻或重暂无定论,按法当然之。
前有十二岁杀母者,其判若何,亦未可知。
盖杀人者,其心必狠之至,其性之狠未可一度,三年能度其狼心,脱其性。犹未可知。
报间有君曰,仿东夷判其死刑。然其死,其事皆大欢喜乎?
亦有人欲判其父母株连九族。其爷爷奶奶也应株连矣。其太爷爷奶奶要株连乎?追根溯源老师亦罪,古人云,教不严,师之惰。
未成年之法,护未成年之人。其杀人乃行成年人之事,盖不论其年龄之大小而度之。若如此,一班十四五岁之孩子抢银行,投毒放火亦听之任之,判几年教育一下了事。
今日之事,明日之始,教育之德迫在眉睫,有德天下幸之,无德天下亦不幸。其虽个例亦应警醒。其性之残忍非单一部分人之责。社会责大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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