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取得收入或所得的个人,税法规定其负有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人是支付收入或所得的单位和个人,税法规定其负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
那么,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的过程中,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些什么权利,又有些什么义务呢?通俗地说,就是他们分别可以做些什么,又必须做些什么呢?
纳税人的权利:
一是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二是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三是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所得、扣缴税款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
四是汇算清缴后申请退税。
纳税人的义务:
一是没有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的,应自行办理汇算清缴申报。
二是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三是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四是申请退税时,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汇算清缴地就地办理税款退库。
五是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所得、扣缴税款等与实际情况不符,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
六是按照规定保存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资料。
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可以要求税务机关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一是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
二是接受委托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
三是应当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四是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五是按照规定保存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资料。
新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如果你是纳税人,别忘记提交相关信息,充分享受扣除。同时,也要履行自己的义务,防止税收风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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