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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并非亲自监管,融资租赁监管规则制定职责划至银保监会

注意!并非亲自监管,融资租赁监管规则制定职责划至银保监会

作者: 长草的脑袋666 | 来源:发表于2018-05-18 14:00 被阅读0次

              2018年5月14日,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发布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8〕165号)。 该通知称,商务部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银保监会),自4月20日起,有关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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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通知强调,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银保监会。这意味,管理办法的具体执行机构将很有可能是地方金融办。 至此,中国融资租赁行业持续多年的“两类三机构”模式落幕。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的管理规则将统一由银保监会制定。 酝酿已久 根据商务部发布的《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2016-2017)》显示,2016年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服务平台上登记的融资租赁企业数量共计6158家,增幅为70.3%;其中,内资试点企业 204 家,增加 15 家,增幅为 7.9%;外资租赁企业 5954家,增加 2528 家,增幅为 73.8%。 注册资本金总量为19223.7亿元,同比增幅为31.3%,是2013年2884.3亿元的近7倍;资产总额21538.3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2.4%,突破两万亿;全行业实现营业收入1535.9亿元,利润总额267.7亿元,较上年分别增加35%和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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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17年末 ,全国共开业66家金融租赁公司,行业资产总额已超过2.4万亿元。 一直以来,租赁业的监管处于多头监管格局。根据监管主体的不同,我国融资租赁业分为两类三种机构。一类是经银监会审批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另一类是融资租赁公司,属于一般工商企业,其中又进一步分为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前者向商务部门备案,后者由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审批设立。 但是,三类租赁公司开展的业务高度类似,其面临的法律、税收、会计等政策环境也高度一致。基于此,业内呼吁监管并轨的声音一直存在。 金融办具体执行 监管合并虽然已经尘埃落定,但具体的监管模式还待进一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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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目前显示的情况来看,未来金融办很可能会肩负起对租赁公司的监管职责。 2017年12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挂出“市金融办(市金融监管局)主要职责”,其中第5条明确显示:“负责对全市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强化对全市辖区内投资公司、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的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当前,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数量越来越多,但相当多的属于“空壳公司”,并没有开展租赁业务。随着新的监管格局的展开,以及强监管的趋势渐显,近万家融资租赁公司将面临一轮大面积的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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