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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婚姻"有风险,隐藏其中的3个法律问题你

"形式婚姻"有风险,隐藏其中的3个法律问题你

作者: 广东成说律师事务所 | 来源:发表于2018-11-06 09:47 被阅读20次
    电影《卡罗尔》截图

    形式婚姻一般是指男女同志间基于不同的目的缔结的合作婚姻。他们选择结婚的目的主要有:

    1.缓解家庭压力;(有的人即使向父母坦诚了性取向,仍然选择形婚,因为除了父母外还有庞大的来自家族的压力)

    2.保住工作;(有的公职单位有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单身生育会遭到开除等处分;有的单位领导倾向认为年轻人结婚了才算成熟可靠,才能升职)

    3.合作生育,分担育儿责任。

    当然,形式婚姻还能带来额外的政策红利,例如住房(上海市来自外地的单身人士不能购房;广州市番禺区独生子女已婚才可分户,获取“一户一宅”建房资格)、获取生育补贴、计税优惠、户口随迁等等。

    电影《模仿游戏》截图

    性别学者王颖怡在研究中指出,女同志更倾向通过形式婚姻逃离原生家庭对她们的婚姻期待。由于合作婚姻的性质,女同志往往比异性恋女人掌握更多的谈判筹码和自主权,因而有实践平等婚姻关系的可能[1]。

    人们对形式婚姻有种种批判,但一个基本事实是,并不是每个人都有选择不结婚的能力。我要说的是,如果真的要选择形式婚姻,你是否清楚形式婚姻伴随的法律风险,是否有足够的能力应对?不妨先了解一下形式婚姻的三大法律风险,再作决定。

    01一方不同意离婚

    男女同志选择步入婚姻,没过多久,女方感到不舒服,因为自己过时过节总要去男方家,去男方家还要承担起“贤妻”的角色,孝顺公婆、操持家务。

    后来,女方准备到国外读书,希望离婚。但是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男方认为自己为了结婚花了一大笔酒席钱,离婚的名声并不好听,会影响自己声誉。

    男方在法庭上声称双方感情良好,即使女方是同性恋,自己也相信女方可以改正,故不同意离婚。

    评析

    我国法律规定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及离婚自由。结婚容易,离婚却并非想离则离,不想离就不能离。

    男女同志通过合法登记结婚,故双方的离婚应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理,不应因其性取向特殊而有不同。离婚分为协议离婚以及诉讼离婚。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协议离婚。

    不过在广州,离婚预约往往排期到一个月之后,并非随时能离。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即需要到法院诉讼离婚。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方需要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否则法院可能会判决不准离婚。

    02抚养权纠纷

    男女双方婚前签订协议,约定:

    1.男方需要支付孕期到孩子满周岁女方及孩子所有的生活费用,并每月支付女方相应的误工费。

    2.双方若不能在同一城市生活,孩子的学前、中小学教育应随男方,但双方有义务多与孩子交流沟通,双方有义务培养孩子健全乐观的性格。双方凡事都要以孩子为重。

    3.原则上自孩子生养之日起,双方不得离婚。如离婚,孩子跟随双方生活条件较好的一方生活,但要尊重孩子自己的选择。

    孩子满周岁后,一方诉请离婚,双方均要求争夺孩子抚养权。最终,法院认为孩子尚未年满两周岁,加之其出生后一直跟随女方生活,故判决孩子归女方抚养。

    评析

    合同法并不调整人身关系,故婚前协议中有关人身关系的条款,法院可能不会支持。

    关于抚养纠纷,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孩子利益的原则裁判。在双方均要求抚养权的情况下,一般而言,孩子若未满两周岁,一般会判决归女方抚养。孩子若介乎两岁到八岁,法官会重点考量孩子长期跟随谁生活以及双方综合条件。孩子如果超过八岁,法官会倾向征询孩子本人意见。

    合作养育孩子的行为很“酷”,不过父母可以选择孩子的出生,但孩子却不能选择谁作为自己的父母,父母间的冲突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形式婚姻中,双方往往感情有限,合作基础匮乏,而且不少人生育的动机是出于对抗家庭及社会压力,而不是出于对孩子的爱,双方合作养育孩子的难度极大。万望大家生育孩子前三思,一旦生育,便要承担起为人父母的责任,做好合作父母。

    03财产纠纷

    男女同志步入形式婚姻,双方结婚不到一年,就因为日常生活中的财产分配闹起矛盾,女方觉得男方不够大方,女方去男方家探视男方父母,男方不愿报销礼物钱、路费、餐费、误工费,男方则认为女方太小气,一点小钱都斤斤计较。

    双方决定离婚,却未能就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男方要求女方返还男方给女方父母的彩礼钱,要求女方支付联婚时酒席钱。女方则要求分割男方婚前购买房产婚后共同还贷中对应的房屋份额及增值部分。

    评析

    财产纠纷往往是形式婚姻破裂的直接原因,不过与异性恋夫妻相比,形式婚姻中双方因财产纠纷闹上法庭的相对较少,原因是双方通过明示或明示的方式确认了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对于大额财产,双方往往是没有争议的,只是在日常生活中,因为一些小额开支闹起冲突,而双方很难通过协议的方式事无巨细地协商好所有开支。

    在此建议,对于日常小额开支,双方可约定出资额,建立共同账户;对于婚前协议未囊括,在婚后形成的大额资产,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虽然形式婚姻有多重风险,但也无须太担心冲突,男女同志完全通过专业人士的协助,运用婚前协议、婚姻调解、家事诉讼等工具,事前规避、事后解决,将风险最小化,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生活和谐安宁。

    参考资料

    [1]王颖怡,合作婚姻初探——男女同志的婚姻动机研究。中国青年研究,2014: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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