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慎,是一种美德

作者: LikeDworkin | 来源:发表于2017-11-30 17:18 被阅读0次

    “谨慎”,是一种美德,一种政府(国家)必不可少的美德。

    “个人在政府面前是极为渺小和脆弱的”,这一点应该是没有争议的。在专制的过去如此,民主的现代亦可适用。我们的历史告诉我们:专制不好。了解历史的人也都明白,有太多的事件可以用来佐证专制的恶,佐证在专制时代个人在政府面前的渺小与脆弱。所以,我们学习西方,选择了一种更关爱人的民主制度。虽然仍有国家,仍有政府,政府也仍有很大权力,人民在政府面前依然渺小。但是,我们对政府行为做出了很大的限制,又赋予了人民很多的权利。我们从这两方面来保证个人在政府面前不那么脆弱。

    可也许是我们善良,也许是我们懵懂,或者是我们不够勇敢,之前的我们很少谈权利,更不要说限权了。而也许就是少了权利的制约,也许是顺着之前的思维惯性,政府的行为也仍然带着许多粗陋性,冷漠性,甚至专制性。我们民众也保持着服从的惯性,对政府行为缄口不言。

    虽然一方“前进”,但是另一方在“后退”,矛盾并不凸显。可惯性终是惯性,总有消失的那一天。现在,我们的服从惯性就正在逐渐消失着。我们越来越重视自己的权利,同时也期待政府行为的精致性,人文性和正当性。然而,政府的思维惯性似乎仍在继续着,他们仍然延续着之前的行为方式。这样一来,政府行为不能满足满足人们的期待,矛盾自然也就接踵而来了。

    近来的,北京市政府清理大兴区外来务工人员遭到民众热议和嘲讽;朝阳区政府对“红黄蓝幼儿园事件的通报”也遭到大量网友的质疑,就是这种矛盾的表现。这不是民众难管理了,而是我们民众在逐步回归到现有制度下应处的状态,而政府却没有追上。是政府的步子太慢,而不是我们民众太刁。

    很显然,为了缓解这种个人与政府的矛盾,政府必须回归到现有制度下,其应处的状态。其应该改变那种粗陋的、简单的行为方式,谨慎的对待权力。

    “谨慎”,是现有制度之下政府应处状态时理应秉承的态度。这种态度建立在对人的尊重之上,建立在各个国家、各个学派都认同的一种观点“人永远是目的,而不是工具”之上。

    “谨慎”,是政府将其权力实施的对象视为是一个人,一个完整的人。政府应该明白这样一个道理“对于整个人类来说,每一个个体都是神圣的”。这要求政府将每一个人都视为一个神圣的个体。他们与你一样,与我一样,都是同一物种。我们——主权者与人民,终是同类。主权者应该像对待自己一样的去对待权力实施的对象。这是现代国家的内在要求,是民主与法治的内在要求。真正的将他人视为是与自己同类的物种,就必然排斥那种粗糙的命令式行为。这样简单的要求权力的对象必须这样,必须那样;显然还是将权力的对象视为一种不同于己的种类,甚至是一种工具,一种他可以随意指使的工具。真正的将他人视为是与自己同类的物种,就必然要求政府行使权力要思虑再三,要设想自己处于对方的境地会如何,应如何,谨慎地行使权力。

    政府应该明白“个人在政府面前的脆弱与渺小”,秉承谨慎,谨慎,再谨慎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同类。因为终究是人才是所有行为的最终目的,其他所有东西(包括国家和政府)均是为人所服务的工具。它们不应该居于支配地位,那样太冷冰冰了,是我们所不喜的。

    谨慎对待权力,要谨慎地行使权力,不要让与自己是同类的物种遭到不必要的伤害。要小心翼翼的使用“权力”这一锋利的工具。因此在每次立法或者涉及多数人利益的行为之前,必须、必须、必须要有充足的理由,要谨慎的证明自己行为的正当性。否则就不要多加干涉。要强调和重视对行为正当性的论证。只有重视对正当性的论证,才是把权力实施的对象视为是与己同类,与己平等的。因为只有在平等的双方之间才会在拿走你的东西之前说明理由。上位者对下位者不会,他不真正视我们为与其同类的物种,不将我们作为一个平等的主体,完整的主体对待,认为我们只是一个工具。显然,这样冷漠的思维方式越来越遭到抨击与反抗。

    如果北京安委会在决定清理外来务工人员之前,能够多考虑一下,那些务工人员与你我一样是同类,是一个个神圣的个体,应该被平等的对待。这样秉着谨慎的态度对待权力时,也许就很难做出那样简单的、冷漠的命令了,也许就没有舆论的反弹了。学者总批评我们的社会缺少一种人文关怀,一种人情味儿,也许就在于缺少这样一种谨慎的态度。

    同样的,在朝阳区政府对红黄蓝幼儿园事件的通报上,如果政府秉着一种谨慎的态度,将自己置于民众的视角上,就不会只发布那样冷冰冰的结果了。也许会解释民众与媒体的疑惑,也许就不会产生如此多的质疑声了。

    谨慎啊,谨慎,谨慎对待权力,认真对待权力。永远不要忘记,人才是目的。

    我想用德沃金的一段话作为文章的结尾:

    每一个当代的民主政体都是一个分化的国家。我们在文化方面、伦理方面、政治方面以及道德方面分化开来。但,我们渴望作为平等者共同生活。而对于这一抱负来说,似乎绝对具有决定性的是:我们同样也渴望,我们手气支配的那些原则是把我们作为平等者来对待的。我们必须进我们所能,努力避免对制药公司适用一种责任理论,而对开车乘车的人适用另一种理论;避免在我们因色情作品而担忧的时候采纳一种言论自由的理论,而在我们对焚烧国旗担忧之时又采用另一种言论自由的理论。除非在我们的集体审思过程之中,包括在我们裁判的审议之中,我们在必要之时愿意做足够高度的反思,以便检验我们在那一方向上的进展状况,否则我们就无法推进那个责无旁贷的抱负。如果我们主张一种法治——它并非仅仅是经济成就与社会和平的一件工具,而是使我们有资格声称是共同体的那种平等的公共关心的一个标志,一面镜子的话——那么,我们就必须担负起那一至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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