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们不善处群,可于以下数点见出:
一、社会组织力的薄弱。
大众尽管同时都感觉到组织团体的必要,而使组织团体成为事实,第一须先有少数人为领导,其次需有多数人协力赞助。我们缺乏组织力,分析起来,就不外这两种条件的缺乏。
“是非只因多开口,烦恼皆由强出头”,这是我们的传统的处世哲学。事实也确实如此。尽管是大家共同希望的事,你如果先出头去做,旁人会对你加以种种猜疑、非难和阻碍。你显然顾到大众利益,却没有顾到某一部分人的私信或自尊心,他们自己不能或不肯做领袖,却也不甘心让你做领袖。因此聪明人“不以物先”,只袖手旁观,说说风凉话,而许多应做的事也就搁起。
二、社会德操的堕落。
社会德操不能枚举,最重要的有三种:第一是公私分明。一个受公众信托的人有他的职权,他的责任在行使公众所付与的职权,为公众谋利益。他自然也还可以某私人的利益,可是不能利用公众所付与的职权。第二个重要的德操是守法执礼的精神(即纪律)。无纪律的社会不能存在,无尊重纪律的精神则社会不能维持。所谓纪律就是团体生活的合理规范,它包含两大因素,一是国家(或其他集团)所制定的法,一是传统习惯所逐渐形成而经验证为适宜的礼。第三个重要的社会德操是用于表示意见,而且乐于服从多数议决案的精神,这可以说是理想的会议精神。
三、社会制裁力的薄弱。
社会制裁力可分为三种:第一是道德纪风。一个民族的道德纪风就是他的共同目标、共同理想。其次是法律。第三是舆论。
舆论的制裁需有两个重要的条件。首先,人民知识与品格须达到相当的水准,然后所发出的舆论才能真算是公事公非。其次,政府须给舆论以相当的自由。
以上所举三点是我们不善处群的最重要病征。三点自然也彼此相关,而此外相关的病征也不少。但是如果能够把这三种病征除去,这就是说,如果我们富于社会组织力,具有很优美的社会德操,而同时又有强有力的社会制裁,我相信我们处群的能力一定会加强,而民治的基础也更较稳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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