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四月份,一部飞机缓缓落下,所有旅客安全到站。然而,作为旅客的张先生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航空站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他的行李丢了。
原来,就在几天前,张先生乘坐飞机,作为旅客,除了购买一些必要的保险之外,张先生还多留了个心眼,觉得除了必要的保险外,自己的行李也应该“保险”一下,毕竟里面都是比较高端的生活用品。没有想到,等到下了飞机,才发现自己的托运的行李找不到了。后来经过多次询问,才得知,是被另外一名旅客误拿,但是由于各种原因,需要等到几天之后才可以再拿回来。
由于这次行李的延误,给张先生的旅途行程也带来了不少影响。事后,张先生突然想起来,自己的行李还投保过延迟险,于是他便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行李延误所造成一千元的损失,并要求保险公司承担此次因为行李延误的责任。然而等到结果出来,却令张先生感到十分困惑,保险公司拒绝了张先生提出来的要求。
原因也很简单,保险公司给出的的解释,这个保险保证的只是飞行过程中行李是否延误的安全,而张先生的行李在机场显示已经签收,此时的责任已经转移。虽然这次延迟的保险金额确实不高,只有一千块,但是双方一直为此争执不下。
张先生也确实是个较真的人。既然保险公司这里“行不通”,那就告吧!在庭上,双方数次对这件事情言语激动,甚至为了维持秩序多次不得不叫下暂停。
确实,在这份布满文字的条款上面确实有一行标注的“若是行李已经到达,则此保险失效”。不过张先生则坚持认为,行李所谓的“到达”是“行李到达到人的手中”,保险公司这样标注,明显会让人产生误解。
而法院也认为,保险公司订制的条款应当从更有利于普通人理解的角度出发,如果像类似于今天这样,明显订制会让人产生重大误解的条文,那么一般情况下也会从利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事后,张先生睡了一个踏实觉。一千块钱,虽然不多,但他终于等到了满意的结局。
![](https://img.haomeiwen.com/i27728078/10180be0a283b88e.jpg)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