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所指的是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发分别于2009年和2013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对象: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生产资料的农民;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
消费者的权利包括: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求教获知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批评权。
经营业的义务包括:履行法定义务以及约定义务、接受监督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缺陷商品召回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标明真实名称和标志的义务、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质量担保的义务、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无理由退货义务、格式条款的合理使用义务、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信息说明义务、消费者信息保护义务。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视情节严重情况,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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