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事业单位内部业务核算探讨
一、科研事业单位内部业务核算的分类
我国事业单位类型繁多,业务繁杂,人员庞大,支出复杂,会计核算各具特色。如果仅就内部业务核算而言,可大致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非盈利性核算业务,即一般业务核算;另一种是盈利性业务核算,即经营性业务核算。
(一)一般业务。一般业务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自身的知识或技术优势,为完成国家及有关部门交给的任务而开展的工作,以及为了维持单位正常运转而进行的行政事务性活动。现阶段,科研事业单位的一般业务核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由财政部门拨入的事业费(人员经费、公共经费和专
项经费)的收支业务;
2.财政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三项费用等)以及由合作
单位拨入的具有财政性质的资金的收支业务;
3.用于抵补经费不足而收到的所属机构缴款以及用资
金入股所获得的联营分成收入的收支业务;
4.用事业单位结余资金按规定用途进行各种用途的开
支等。
科研事业单位一般业务核算的特点是:
无偿性。由于事业单位的一般业务活动是一种消耗性的活动,具有无偿性。一般情况下,对于绝大部分支出没必要实行成本核算。科研单位在事业费支出科目中核算的工资、津贴、职工福利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等就不用实行成本核算,而是同财政拨入的事业费中直接核销。但又有科研单位中的课题、项目、产品等少数业务就必须实行成本核算。笔者之所以把课题成本核算划入一般业务类,主要是基于以下三种考虑:一是资金来源的无偿性,二是课题成败的不确定性,三是科研成果推广前不能真正体现课题的经济效益,至于将来利用科研成果创造一定量的经济效益,那将属于经营业务核算的范畴,而不是一般业务核算的范畴。
保障性。任何事业单位都必须根据其规模设置必要的人事与劳资、财务、办公室、专业技术管理等职能部门,这些部门人员虽然不能直接参加科研、生产经营活动,但可以为直接从事科研、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活动是每个事业单位都不可缺少的。因此,我们把这些部门的业务核算称为一般业务核算。
经济效益的潜在性。事业单位的一般业务在很大程度上都不能直接带来经济效益,但又能与带来经济利益的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科研单位科技人员经过几年的攻关,完成了国家下达的科研项目,并获得了国家专利,后来,这项专利得到开发,并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这说明没有这项专利项目一般业务研制,就没有这项专利通过经营业务带来的经济效益;在教育界的各级各类学校中,教学和科研活动是学校的一般的基本业务活动,通过教学和科研才能看出各学校的教研实力;通过比较,实力雄厚的学校其生源就多,其资金来源的渠道就广,其经济效益就好,所以,一般业务核算与经营业务核算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依存和统一的,不可偏废。
(二)经营业务。经营业务又可称为盈利性业务,是指事业单位为了弥补国家经费不足,利用单位自身优势,以盈利为目的,向客户提供必要的产品或劳务的各种活动。科研事业单位经营业务核算大致包括:
1.科研单位为了提高人们的科学知识和技术水平,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问题,以及为方便群众生活而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服务性收入与相应支出;
2.科研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为补偿其物质资料的消耗,取之于服务对象或受益者而获得的补偿性收入与相应支出;
3.利用自身优势,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通过科技产品的生产、销售、技术联营、技术承包、技术出口、技术入股以及加工服务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性收入与相应支出;
4.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办某一事项所取得的代办性收入与相应支出。
5.利用单位闲置的资产进行出租出借所取得的租赁收入与相应的支出等。
科研事业单位经营业务核算的特点是:
盈利性。由于国家各项事业不断发展扩大与经费短缺之间的矛盾以及通货膨胀等原因,致使许多事业单位感到资金紧张。为了生存和发展,事业单位不得不面向市场,向市场寻找资金,开展各种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既可以体现单位的自身价值,又可以在实现价值转化的过程中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这就要求事业单位对各种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进行成本核算,计算盈亏。经营亏损了,除了国家利益受到损失外,单位职工的利益也将受到影响,所以,事业单位在从事经营活动或扩大经营规模时,必须要谨慎从事,万万不可掉以轻心。一方面事业单位要控制一般业务性支出,另一方面还要降低经营成本,把好两种业务支出的关口,提高单位的整体效益,确保单位预算的收支平衡,并不断提高单位的盈利能力。
不稳定性。事业单位的经营业务除了因技术成熟而形成批量产品或拥有稳定的用户以外,其余的项目或产品因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的不稳定,容易造成经营周期的不稳定和投入产出的不确定。特别是在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中,由于服务对象千差万别,既使利用同一种技术,对不同服务对象的取价标准也会有高有低,况且技术经营不同于产品经营,忽冷忽热,时多时少,呈现出较大的波动性。
出资者不图回报。事业单位搞经营,赚盈利,不是为了向作为出资者的国家进行投资回报,而是用来抵补因事业的发展或减拨事业费带来的经费短缺。而企业不同,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得利润,保持资本的保值和增值,向投资者分派所有者权益。所以,事业单位与企收相比,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国家作为出资者不图经济回报。
二、科研事业单位一般业务与经营业务应分别核算
(一)科研事业单位会计科目的设置。
随着科技事业的飞速发展,科研事业单位进入市场经济的步伐逐渐加快,业务范围逐渐扩大,资金来源渠道逐渐增多,致使原来设计的科研单位会计制度已不适应,必须对其修改和完善。现仅就现行制度中与“事业收入”、“成本费用”等相关科目的设置及其划分归纳如下:
事业收入(一级科目)包括:
一般业务:①科研收入(二级科目)
②拨入事业费收入(二级科目)
经营业务:
1.技术性收入:①技术转让收入
(二级科目) ②技术咨询收入
③技术服务收入
④技术培训收入
⑤技术出口收入
⑥技术入股收入
⑦技术联营收入
(三级科目)
2.产品收入:①定型产品收入
(二级科目)②产品协作收入
③批量产品收入
④中试产品收入
⑤新产品试制收入
(三级科月)
3.其它收入:①资金入股收入
(二级科目 ) ②租赁收入
③变价收入
④对外服务收入
(三级科目)
成本费用(一级科目):
1. 一般业务:①在研课题费用
②在制产品费用
③事业费支出
(二级科目)
2.经营业务:①技术成本
②生产成本
③其他支出
(二级科目)
(二)收支科目的对应关系及体现的财务成果。
“事业收入”科目对应“成本费用”科目;“科研成果收入”科目对应“在研课题费用”和“在制产品费用”等科目;“拨入事业费”科目对应“事业费支出”科目;“技术性收入”科目对应“技术性成本”科目;“产品收入”科目对应“产品成本”科目;“其他收入”科目对应“其他支出”科目。
科研单位当年的“事业收入”总额,减去当年的“成本费用”总额(含税金)即为年终决算前的财务成果,再加上所属单位年终上交的“上交收入”,即形成科研单位本年度的总收益。
上述科目的设置,符合事业单位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实行收支统管的管理原则,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科研单位的收支全貌,便于简化科研单位年终决算的编制工作,有利于科研单位开展全面成本核算工作。
(三)对现行会计核算的几点修改意见
1.取消现行的“折旧”、“课题费用结算”、“劳务费用”、“应付及暂存款”、“应收及暂付款”等科目,增加“累计折旧”、“应交税金”、“应收帐款”、“应付工资”、“应收票据”、“预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2.对现行制度中“拨入事业费”扣除已经在“事业费支出”中列支的差额全部转入“在研课题费用”科目,待年终或课题结束时转入“事业收入”科目,没有必要再设一个“课题费用结算”过渡性科目;取消“劳务费用”科目是因为此科目核算内容比较狭窄,不能反映科研单位人员工资支出的全貌,且与“在研课题费用”和“在制产品费用”中的“劳务费用”相混淆,建议使用“应付工资”科目,通过“应付工资”的过渡,分别转到“在研课题费用”、“在制产品费用”和“院(所)管理费”等科目,这样做比较符合我国会计核算的习惯;将税金核算从“应付及暂存款”科目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置“应交税金”科目,符合科研单位经营活动的客观要求,也符合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的要求,也有利于财税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去掉“应付及暂存款”和“应收及暂付款”两个科目,用“应收帐款”和“预收帐款”及“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等科目取而代之,使往来款项的性质更能一目了然,便于把一般业务往来与经营业务往来区分开来;设置“累计折旧”较设置“折旧”科目更能体现国有资产保值的原则,从而不会因计提“折旧”而虚增“专用基金”;设立“应收票据”科目是为了适应目前和将来科研单位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要求,真实反映单位货币资金结构,以及变现时间长短和现金支付能力。
3.在未来的科研会计制度中应引入稳健主义原则。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已经采用了这一原则,因此,笔者建议在科研会计制度中也应采用这一原则,或者至少在实行独立核算的所属经营机构中采用这一原则,这是因为科研单位在经营活动中由于赊销业务造成了销售货款长期不能收回,为了补偿这一损失,应根据“应收帐款”的期末余额提取坏帐准备,这就需要在科研会计制度中设置“坏帐准备金”科目,并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
三、加强和改善科研事业单位业务核算的管理
把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实行收支统管,是近几年来出现的一个新问题。如何开展这项工作,使财政预算与单位预算相协调,有效地实施对科研事业单位业务核算管理,做到管而不死,统而有序,这就要求财政部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在近期内努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继续实行和放宽财税优惠政策。过去实行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税制改革后应当予以体现。为了统一税法,强化征管,可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把优惠摆在明处。事业单位实行收支统管后,不能将其收入减去支出后的结余作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因为结余中包含了财政拨款,包含了应提折旧而未提的固定资产转移价值,事业单位的收支结余与企业利润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因此,笔者认为,事业单位的收支结余不应交纳所得税,应留给单位,由财政规定使用方向。
(二)规范科研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取消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两个概念,将预算外资金由财政的综合计划部门归由文教部门统一管理,废止预算内外资金不协调的“双轨制”管理制度,对各单位的自身组织收入和财政拨款、社会筹资等均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取消全额、差额和自收自支三种预算管理形式。对所有事业单位一律采取“核定收支,定额(定项)拨款(缴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方式进行统一的财务管理;各科研事业单位必须根据业务收支情况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作为财政部门进行宏观调控的依据。财政部门再根据各单位的财务收支计划,在调查核实其收支规模的基础上确定国家对单位的补助。
(三)对科研事业单位财务要变直接干预为间接管理。财政部门对科研事业单位进行财务管理的重点应放在对其资金总量的监控上,而不应将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金全部实行财政专户存储。要划清单位一般性预算资金和经营性资金的界限,提高单位资金周转速度和使用效益,促使单位财务管理逐渐步入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四)对科研事业单位合理组织收入活动制定奖励政策。 财政部门应对科研事业单位组织收入较多,经费自给率较高,国有资产增值较快的事业单位,适当提高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比例,达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增强单位经费自给能力,减轻财政支出压力。
(五)建立健全监督体系。一是单位自我监督,即由单位财务部门或内设监督部门实施。二是社会监督,由公众和注册会计师实施,主要是审查科研事业单位决算真实性和技术性等。三是政府监督,由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全面监督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和资金运动过程。由此形成单位自我约束,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财务监督体系,以保证科研单位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完成于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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