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材《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中有这么一个章节,专门讲辩证思维方法。
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抽象。
归纳。从个别事实中概括出一般性结论。数学上有完全归纳法和不完全归纳法。
演绎。从一般原理推导出个别结论。
分析。所谓分析,就是分而析之,将认识对象在思维中分解为不同要素并加以研究的过程。
综合。是在分析之后,再将原来的各要素重新整合成为一个统一体的过程。
分析与综合是一种比归纳与演绎更为深刻的思维方法。分析与综合的实质,就是建立在调查研究基础之上的矛盾分析法。
冯友兰先生在《新理学》中,介绍了另外一种思维方法,叫做总括。
举个例子,我们可以对桌子、门、窗户3类事物进行分析,发现这3类事物都有一个共同的性质:它们是矩形的,或者说是方的,“方”,就是我们通过分析这3类事物所概括出的一个概念,按冯先生的说法,“方”不可感,只可思。
因为桌子、门、窗户都是方的,所以我们可以把这3类事物归到更大的一类事物中:方的物。这个过程,叫做总括。
抽象,是和分析与综合密切相关的思维方法。我们上面所说的,概括,其实就是抽象。
我们通过对感官感知到的事实的、经验的具体事物进行分析后,便可从中抽象出概念。
既然我们将商品称为资本主义经济的细胞,那我们也可以将概念称为理性思维的细胞,我们要想认识一个东西,首先要给它起名字,名字,就是概念的语言外壳。
抽象,实质上就是在分析之后的组成事物的各因素中,排除现象的、偶然的次要因素,抽取本质的、必然的主要因素,再对其进行进一步的综合或者总括,最终达到对于事物的深刻认识。
老僧三十年前未参禅时,见山是山,见水是水;
及至后来,亲见知识,有个入处: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
而今得个休歇处,依前见山只是山,见水只是水。
说的就是这个过程:感性的具体,通过分析、抽象、综合、总括,形成了思维的具体。
庖丁解牛,目无全牛,才能做到游刃有余。
其实,教材里面辩证思维方法还有第四种:逻辑与历史相统一。不过我个人认为,它并不是一种思维方法,而是一种应当在思维过程中遵循的规则。
历史有两种:
一种是认识对象自身从产生、发展到灭亡的历史,即“本体史”;
一种是人类对上述对象进行认识的过程所对应的历史,即“认识史”,是对本体史的主观反映。
所谓逻辑与历史相统一,就是说,我们的认识史,应该与本体史相统一,要尊重本体史,如实观照,不能因为个人非理性的因素(比如感情、信仰等原因),就对其进行否定、断章取义、甚至歪曲。
合逻辑的,不一定是真理;真理一定合逻辑。
合逻辑,指逻辑自洽、说得通、不会产生自我矛盾、前后一致连贯的认识体系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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