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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量刑标准明确了!

快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量刑标准明确了!

作者: 财合税 | 来源:发表于2018-11-26 16:50 被阅读0次

    2018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引起了不少人的关注。那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符合什么条件?什么叫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法[2018]226号的施行究竟会带来哪些变化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该符合哪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同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二、什么叫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法[2018]226号文件发布前后,虚开专票量刑数额对比

    四、法[2018]226号文件的发布,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审判有什么影响?

    通过上面这个表格,我们可以看到,在法[2018]226号文件施行前后,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定罪量刑所依据的是不同的司法解释,这两个文件最大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的提升。那么,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的提高,将会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审理有什么影响呢?

    1、关于我国刑法溯及力的问题,适用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也叫作“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修订后的法律没有溯及力。

    (2) 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修订后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修订后的法律,即修订后的法律具有溯及力。

    (3)当时的法律和修订后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修订后的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修订后的刑法不具有溯及力。这就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所指的从旧。但是,如果当时的法律刑罚比修订后的刑法重,则应适用修订后的刑法,修订后的刑法具有溯及力。这便是从轻原则的体现。

    2、在法[2018]226号文件施行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数额是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而在法[2018]226号文件施行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入罪数额是虚开的税款数额五万元以上。也就是说现有的未办结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如果虚开税款的数额未达到五万元,会因未达入罪金额而被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宣告无罪。

    3、同时,法[2018]226号文件的施行,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做出了改变,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分别为“10万元以上”和“50万元以上”,处以的刑罚分别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而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分别为“50万元以上”和“250万元以上”,那么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现有的未办结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若虚开的数额为40万元,应按照“数额较大”而非“数额巨大”来定罪量刑,处以的刑罚应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而非“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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