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财务人员来说,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个词一定不会陌生。
我们先看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如何认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文件中对虚开发票的认定和税务处罚做出了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发票的一种,肯定也适用于上述认定条件和处罚措施。对于其中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们再来看看刑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第二百零五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对于条文中涉及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怎么来确定呢。就在刚刚过去的2018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修正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标准。文件中规定:“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根据文件中的规定,是以虚开的税款税额最为量刑标准的。税额五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上还原成开票额应该是多少钱呢?以增值税税率16%为例,计算如下:
税额5万元,发票金额(价税合计)5/16%*(1+16%)=36.25万元
税额50万元,发票金额(价税合计)50/16%*(1+16%)=362.5万元
税额250万元,发票金额(价税合计)250/16%*(1+16%)=1812.5万元
对于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的企业,对比下自己已经虚开的发票,看看这么重的量刑,作为相关的法人、财务人员,不知道你们会害怕吗?
也许有的企业还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平时所说“开票走账”等等行为。您可以请我们俱乐部的财税顾问帮您把把关,看看您的开票行为是否属于虚开发票。
也许有的企业会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税务局查不出来,那是你还不知道“金税三期”在征管功能上的强大。您可以和我们俱乐部的财税顾问聊一下,了解下“金税三期”征管的可怕。
也许有的企业会觉得自己账务处理的很规范,不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您也可以找我们俱乐部的财税顾问帮你审核下账务,也许会有其他的涉税风险。
不管如何,在现在的征管形势下,面对如此严厉的处罚手段,还是依法纳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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