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法是中世纪西欧罗马法和英国普通法之外的另一种主要的法律体系。
公元 313 年罗马帝国皇帝君士坦丁颁布“米兰赦令”,正式承认基督教的合法地位。公元 380 年,罗马帝国皇帝狄奥多西宣布基督教为罗马帝国的国教。基督教发展的重大结果就是产生了教会法。
公元333年,罗马帝国皇帝确认了主教裁判权,并确立起“二元化”的管辖原则,在这一基础上,逐渐形成了教会法体系。是公元325年编纂的《尼西亚信经》, 被看作是第一部正式的教会法,这是教会法开始形成的标志。此后,教会法又吸收了罗马法和日耳曼地方法中的内容,管辖范围也相应扩大,初步奠定了教会法的地位。
到了10世纪~14世纪,西欧进入封建割据时期。基督教会趁机扩张势力,摆脱世俗皇帝的控制,教会权力达到了顶峰。
在这个时期,教会逐步确立起教会事务上的最高立法权。罗马教皇通过改革,不断提高教会的权力和教会法的地位;通过教皇颁布的教令,不断扩大宗教法院的管辖权;通过汇编教皇的敕令、教谕,使教会法逐渐成为独立的法律体系。
15世纪以后,随着文艺复兴运动的发展和西欧各国中央集权制的形成,教会地位开始下降, 教会法的地位也日趋衰落。资产阶级革命后,西欧各国奉行政教分离原则,国家法律实现了“理性化”和世俗化,教会法的管辖范围不断缩小。但是教会法在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某些规定仍然是西欧各国立法的重要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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