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儿在母腹中,乃生骨气,五脏六腑,成而未全。自生之后,即长骨脉,五脏六腑之神智也。变者,易也。(巢论云:上多变气。)又生变蒸者,自内而长,自下而上,又身热,故以生之日后,三十二日一变。变每毕,即情性有异于前。何者?长生腑脏智意故也。何谓三十二日长骨添精神?人有三百六十五骨,除手足中四十五碎骨外,有三百二十数。自生下,骨一日十段而上之,十日百段。三十二日计三百二十段,为一遍。亦曰一蒸。骨之余气,自脑分入龈中,作三十二齿。而齿牙有不及三十二数者,由变不足其常也。或二十八日即至,长二十八齿,以下仿此,但不过三十二之数也。
凡一周遍,乃发虚热,诸病如是。十周则小蒸毕也。计三百二十日生骨气,乃全而未壮也。故初三十二日一变,生肾生志。六十四日再变生膀胱。其发耳与尻冷。肾与膀胱俱主于水,水数一,故先变。生之九十六日三变,生心喜,一百二十八日四变,生小肠。其发汗出而微惊。心为火,火数二。一百六十日五变生肝哭,一百九十二日六变生胆。其发目不开而赤。肝主木,木数三。二百二十四日七变生肺声,二百五十六日八变生大肠。其发肤热而汗或不汗。肺属金,金数四。二百八十八日九变生脾智,三百二十日十变生胃。其发不食,肠痛而吐乳。脾与胃皆属土,土数五,故第五次之蒸变应之,变蒸至此始全矣。此后乃齿生,能言知喜怒,故云始全也。
太仓云:气入四肢,长碎骨于十变。后六十四日长其经脉,手足受血,故手能持物,足能行立也。《经》云:变且蒸,谓蒸毕而足一岁之日也。师曰:不汗而热者,发其汗,大吐者,微下,不可余治。是以小儿须变蒸。蜕齿者,如花之易苗。所谓不及三十二齿,由变之不及。齿当与变日相合也,年壮而视齿方明。
——小儿药证直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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