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红于2016年8月份入职A公司,该公司于2017年3月份注销;于2017年4月份入职B公司;后又于2017年10月份入职C公司。均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小红的上班地点及工作岗位自始自终均未发生改变,只是支付工资的具体人员有所变动。
分析:
从目前手中有的材料可知,小红与C公司存有劳动关系那是妥妥的,对方出示的证据就足以证明咯,等于是自认。
一个案件我们怎么入手操作,我的办案思路是喜欢从诉求出发,就是说我们要的是什么,带有目的性去看问题还是比较好的,不然我们看材料看了半天都不晓得看了什么东东。其实我们作案子,跟厨师炒菜是一个意思。当事人找到我们律师的时候,肯定会讲一大堆,手上有的没的材料肯定是一坨一坨的。这个时候我们除了听这些外,我们还有特别注意的是,他们找你是要干嘛,然后我们根据对方提供的材料分析判断下,能否达到对方的期望值。如果觉得可以的话,那这个案件就可以做咯。是不是有点像呢。如果当事人给我们提供辣椒但无法提供茄子,最后他要我们来一份辣椒炒茄子,那肯定是做不到的,那这个案子就接不来咯。因此了解诉求是很重,通过诉求,我们再慢慢的去找相对应的素材,那样做案件就要一个方向。哈哈,讲的不是很透彻,就那么个意思吧,自己好好悟去呗。
本案当中,因为当事人仅仅是找我们去开庭的,因此诉求等东西小花已经都填写好了,我们要做的工作就是帮他们查缺补漏。我跟你讲哦,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不是一句空口号。体现在诉讼案件当中,就是要尽可能的不要遗漏掉诉求。本案当中,小红提到的诉求有两个点,一是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时的书面劳动合同;二是要求补交社保。但是我经过翻阅案件可知,还是漏了一些诉求的。我这边看了下诉求有六个:
1、确认存有劳动关系;
2、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3、支付经济补偿金;
4、支付加班费;
5、支付尚未支付的工资;
6、补交社保。
诉求出来了,案件就已经理清了三分之一咯。既然决定第一盘菜是辣椒炒茄子,那接着就炒素材呗。
诉求一:确认存有劳动关系。
诉求出来了,那问题也随之出来,请求确认存有劳动关系,那到底是跟谁存有劳动关系呢?要知道张三可是在三个地方都有上班呢,上班地点及上班岗位都是没有发生改变的。事情就是这么回事,那应该怎么处理呢。其实也不难,这里面其实就涉及到一个法律问题,即关联企业共用劳工的问题,这样讲感觉还是没有讲明白,稍等下,我查阅下相关材料,再接着、、、找着了,即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时劳动关系的确认及用工责任承担的问题。看见的没,其实诉求一能否得到解决,关键看这个法律问题能否得到解决?
法律问题一: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时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
这个问题要解决之前我们得首先解决另外一个法律问题,即什么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关联企业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那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储备。这里就让我想起来一个双胞胎的问题,其实就是长得非常像嘛,但他就是独立的来个人。我们说来个人是双胞胎,因为他们长的像,那怎么才能算的上是长得像呢?具体细化就是眼睛、鼻子、耳朵、脸蛋、身高、皮肤等,简直是长得太像了。我们甚至会感叹,要不是两个人同时站在自己的面前,谁会相信世上有如此之像的人员。通过双胞胎的讲解,那再讲关联企业就简单的多了,简单的讲就是非常像嘛,就比如本案的小红,上班了这么就,自己都不晓得是在那就公司上班。具体到细节,我们可以从细节入手,一家公司至少是有几个方面组成:行政、财务、人事、股东、法人、高管、办公场所等这些基本元素构成。行政最直观的体现就是前台人员及考勤打卡等,财务体现的就是工资的发放、工资条等;人事最直观的就是招聘咯;股东及法人看下营业执照的信息就一目了然;高管主要体现在小红请假都是那些人给批的。办公产所那就不用讲咯,看下在那办公呗。看见没,如果这些都是一样的话,只是公司名称不一样,那作为员工的小红,自然是没有办法分辨出自己是在那家公司上班的。从中可知,由于公司的用工不规范致使小红无法判断是在那家公司上班,公司对此应承担不利责任。因此,诉求一能否全部得到法院的支持,那就要我们举证出几家公司除了名字不同外,其他部位真的是太像了,没办法,那诉求就只能是跟双方都存有劳动关系咯。讲到这其实就涉及到另外问题了,一个劳动者能同时跟多家公司存有劳动关系吗??这是一个法律问题,换句话讲,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的话,那诉求一要求与多家公司存有劳动关系肯定是说不过去的啦,,也是不会获得支持的。这就好比你跟老婆在老家盖了一套房子,但是没有得到政府的任何批文。现在你起诉离婚要求依法分割这趟房产,我想房子是你们辛辛苦苦搭建的,但是法院也是不敢判决的哟。
法律问题二:劳动着能否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关系呢,关于这个问题,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对此并未作正面回答,而是在相应的司法解释中有提及到啥啥情况下,可以与其他公司存有劳动关系,原劳动关系予以保留。对此,对我们有利解释就是,法律并为禁止说劳动者不能与多家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关系,有的情况下,更是直接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肯定了可存有多从劳动关系。根据民法基本原则可知,法无禁止即自由嘛。因此,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关系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更何况本案中,导致小红无法识别到底与那家公司存有劳动关系系由用人单位混同用工所造成的,对此他们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的。
关于诉求一,上面在没有打草稿的前提下搞出来的,有点凌乱,这里我再重新梳理下。
一、请求确认与B、C两家公司存有劳动关系;
法律问题一: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时劳动关系的确认;
法律问题二:上述两家公司是否属于关联企业;
法律问题三:什么情况下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关联企业;
法律问题四:劳动者能否同时与多家公司同时存有劳动关系。
找出相对应的法律问题,然后再对这么法律问题进行各个击破,那么再无厘头的问题都是可得迎刃而解的。
其实,讲到这,我自己是有注意到的一个细节的,那就是请求确认存有劳动关系,那这也是有一个期间范围的,这涉及到双倍工资的问题。实际情况是,小华2016年8月份就已经入职了,但同时我还注意到张三的工资分别是由张三、李四及王五发放的,从中可清楚的看出来了2017年3-8月份的工资是李四支付的,2017年9月至今的工资是王五发放的。这种情况下,如果B、C公司能认定为关联企业的话,那么张三的双倍公司的起算时间我们可以来定,搞它个11个人应该是没有问题的,那就是近一年的工资咯。这里有个问题是需要搞清楚的。A公司与B、C公司的关联情况,一旦A公司被认定与B、C公司存有关联性,那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起止时间应该是2016年9月18日自2017年8月18日(这里碰到一个法律问题就是,那工资的基数问题,是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的平均工资呢,亦或者是2017年3月份至2018年3月份的平均工资呢??管他呢,就高不就低呗。)
诉讼策略:
在这个问题上,我的建议是,因为2017年3、4、5月份的工资是B公司在6月份支付的。这里我们就可以做个技术处理,那就是说,我们是2017年3月底4月初的样子入职B公司的,这就与B公司的李四在六月份给其支付10000元工资是可以对的上的。这样设计主要考虑有三:
1、双倍工资赔偿最长是补11个月,因此始于三月份或四月份并无本质区别;
2、因为B公司的李四,六月份支付一万元于小红,实际上支付的的确是3、4、5月份的工资,这个时候C公司可以对此会提出异议,如果提出来的话,那就正好调入到我们设计的圈套中来咯,进一步用实际行动证明他们是关联企业,不然B公司的财务情况你是怎么知道的呢,是这个理吧。
3、因为这是一个节骨眼,发工资的人员给换了,这应该就是小红认为的又换了一家公司吧。
诉求一:请求确认申请人与B、C公司于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存有劳动关系;
关于诉求二: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钱,该诉求是建立在诉求一基础上的。换句话讲,有一就有二,没有就没有呗。
关于诉求三:关于经济补偿金这一块,我们要注意到两个问题,一是有无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二是补偿多少的问题。这个都是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的。
关于第一个问题,有没有经济补偿金,那主要看下解除合同的原因咯。结合本案可知,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有二:一是因为公司不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是因为公司没有给申请人依法缴纳社保。关于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两个理由就够了。
关于第二个问题,补偿多少的问题,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可知,工作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补半个月工资;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补一个月工资,依次类推。具体到本案,那经济补偿金就是补偿一个月的工钱咯。
总结下:
诉求三、请求责令B、C公司向申请人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理由:
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未依法缴纳医社保。
关于诉求四:关于支付加班费的规定,那就看本案当中有无加班这一事实。从对方提供的工资条中,我是发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申请人每月正常出勤应该是26天,等于是每月仅休息4天。按照法律规定,周末那是要休息的,也就是说,每月应该是要休息8天的。依次推定,每月多出4天的加班时间。按每月四天计算,那一年下来下班时间应该为48天咯,这也是一笔小钱啦(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不仅仅是一句口号)。说到这,其实这里就有一个法律问题需要注意的,就是关于用工这一块,用工有三种情况的,那就要看对方是否符合这种情况了,举证责任在公司,否则需要承担不利法律责任。
关于诉求五:足额支付工资的问题,这个按事实来。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劳动的权利,同时也是依法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这个我就不多讲了,按事实来,结合本案可知,视乎公司并没有拖欠申请人的钱哦。
关于诉求六:补缴社保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得依法给当事人补交社保,对这一点是没有异议的。但这也是有一个问题,我们这次提起的是劳动争议纠纷,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的,关于这个补交社保的问题,这算不算劳动争议问题,对这个我好像是有些异议的。因为初一看,感觉补交社保有点像是一个行政问题哦。当然了,这一点就全案而言,无伤大雅。但作为律师的我们,既然我们在劳动争议中提出了这个诉求,那还是要去查阅相关材料的,不要到时候被仲裁员随口一句,补交社保不属于本案的管辖范围,本案不作处理,直接给挡回去了。
关于本案的思路,我这边最后再理下;
诉求一:请求确认申请人与B、C两家公司自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存有劳动关系;
法律问题:
1、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时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
2、劳动法意义上的关联企业是什么样的;
3、劳动者能否同时与多家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关系;
事实问题:
1、为什么把入职B公司的起始时间设在2017年4月份呢。
诉求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完全是基于诉求一的成立与否。
诉求三:经济补偿金这一块,把两个问题讲清楚就OK咯。一是提出解除合同的原因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未缴纳社保;要求补一个月的工钱是因为做了快一年咯,
诉求四:要求支付48天的加班费,我们只需要提出来就可以的,举证责任在于对方。
诉求六:查下补交社保这回事,仲裁委管是不管咯,争扎下。
诉求五: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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