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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有没有恶意的“恶作剧”

哪有没有恶意的“恶作剧”

作者: 无物永驻 | 来源:发表于2020-07-19 11:15 被阅读0次

“只是小孩之间的玩闹,没什么恶意。”

 “他年纪小不懂事,你就宽容些吧。”

……

“年纪”已经成为太多犯错小孩的免罪金牌了,大人们总认为天真懵懂的他们不过是调皮爱搞恶作剧,却没料到“人之初,性本善”实际上并不一定是每一个小孩的真实写照。

前段时间微博上的一条热搜简直令人毛骨悚然。

河南禹州,一名7岁女童眼睛里被三名同龄男孩塞进了若干纸片。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女孩眼睛里已经陆陆续续取出了几十片碎纸片。

至于眼睛里是否还有残余未取出的纸片呢?这些纸片是否会对女孩儿的眼睛造成其他不好的影响呢?答案恐怕没有人能详细给出。

据报道,纸片是撕了作业本上的一个小角,揉成若干小纸片,由两个男生掰开女孩的眼睛,另一个男生硬塞进去的。

在我看来,这已经是影响相当恶劣的恶性事件了,然而看看学校校长对此事的评价吧:“七八岁的小孩没有恶意的,不过是大家一起玩耍而已”。

“没有恶意”、“只是玩耍”,这位本该受人尊敬的校长便轻轻揭过了此事,丝毫不顾及所谓“玩耍”对这个女孩以及她的家人可能带来的伤害。

部分成年人所拥有的这种想法,在我看来甚至比小孩子单纯的“恶”更为可怕。

小孩子的“恶”来源于他们尚未完全成型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他们对于外部的世界还没有足够的认知,却又充满着好奇心,他们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所作所为会给他人带来什么样的后果。

但这一切,成年人是该明白的。


知乎上有个叫“摧毁一个熊孩子有多困难”的话题,这段时间里引起了我极大的兴趣。

有一个小孩,拿起石头砸向了自己的奶奶;另一个小孩,在高铁上大声外放动画片,被劝说后还拒绝戴上耳机;还有个小孩,拿着篮球特意朝孕妇跑去,甚至两次将篮球砸向孕妇的肚子……

这些事件都是真实发生的,是不是听起来就很可恶?在有些人想要拿起“年纪”这项武器维护这群“熊孩子”的同时,另一群人义愤填膺,思考着用怎样的手段才能使这些“熊孩子”狠狠地得到“教训”。

但在此之前,不如先来看看“熊孩子”事件的完整版吧。

第一个孩子:妈妈和奶奶发生争执,到后来缠打到一起,互相扯着头发,谁也不肯松手。孩子为了维护妈妈,拿起小石子砸向奶奶。妈妈见此没有劝阻,反倒开心起来,甚至还叫孩子重新找块大点的石头来帮忙……

第二个孩子:车上其他乘客难以忍受噪声,劝说孩子戴上耳机看动画片,谁料孩子妈妈回应道:“用耳机伤耳朵,我家孩子不能戴耳机”……

第三个孩子:篮球第一次砸向孕妇后,孩子奶奶突然现身,非但没有劝阻,反倒借着一句“小孩子不懂事”,便想突出重围溜之大吉。谁料这孩子又一次伸手将篮球砸向孕妇,气愤的孕妇老公从空中截断,篮球回弹正中孩子脑门。这下孩子倒地大哭,孩子奶奶也开始心疼地护短,并指责孕妇夫妇,从头到尾没有理会孕妇的伤情……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几乎每个“熊孩子”,背后都有“熊家长”的影子。

都说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熊孩子”的形成,多数源自不好的家庭教育和成长环境。

摧毁“熊孩子”也许并不太难,采取合理适宜的教育方法和措施,在孩子们错误的想法和态度还没有扎根太深的情况下,纠正起来还不算太难,难点恰恰在于摧毁“熊家长”。

《请回答1988》中有句经典台词:“爸爸我,也不是生下来就是爸爸。爸爸也是头一次当爸爸”。

我想,这也许就是“熊家长”们出现的原因吧。在一个自己还没有清楚人生意义的时刻,便匆忙地成为了另一个小生命的父母。而在此之前,也许,他们甚至还不懂该怎么教育自己。

在这个问题上的思考,是年轻家长们缺少的东西,但同时也能转化为他们所特有的优势。新时代的家长更应该以一种包容而开明的态度去对待孩子,用爱教会孩子们思考与明辨是非。

如果有人问,什么是最好的教育?

那一定不是单纯的打骂,更不是一味的溺爱。最好的教育就是父母的身体力行,是植根于内心的修养,是以约束为前提的自由,是为他人着想的善良。


《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刑法》中针对未成年人群体的相关法律条款在微博、知乎等地都引起了大家的热议。便如本文中所提到的那样,未成年人对外界的认知尚不全面。

由于身心发育还不成熟,未成年人犯罪可能是因为不谙世事,受到外界的不良诱惑。考虑到未成年人在经过家庭、学校与社会的引导之后,很可能改过自新,走上正道,因此《刑法》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更体现了一种对未成年群体的关怀,“重教轻罚”,何尝不是社会与国家给予他们的一次全新机会,何尝不是大家对他们重新做人的殷切期望呢?

但是,《刑法》中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第十七条条款,制定于1979年,距今整整40年。40年的时间,祖国的变化可谓天翻地覆,当代未成年人的心智发展程度又哪是40年前可比的呢?

世界各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在上面这张图里已经有了清晰的展示。值得关注的是,美国和卢森堡、马来西亚等国家已经设置为无年龄限制,同时大部分国家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也都略低于中国。

以40年前的标准来衡量今日这些处于网络信息化时代、拥有多重获取信息渠道的未成年人,或许确实有失偏颇了。

纵览近几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情况,有些事件,尚且还能用“年幼无知”来评价,但另一些便只能换来旁观者沉重的叹息与家人痛心的哭泣。

2019年10月20日,大连沙河口区十岁女童被害身亡,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凶手年仅13岁。最终,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加害人未满14周岁,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是依法对加害人收容教养。

10岁,本是个花一样的年纪啊。她应该穿着整洁的小学校服,乖乖地坐在教室里,和同学讨论讨论这道数学题该怎么求解,上课时候扑闪着明亮的眼睛注视着老师笔下的每一个字符。她本该在父母的呵护下,在奇妙的生活旅程里渐渐成长,成为一个美丽大方的女孩子,在自己热爱的行业里发光发亮。

但现在,一切都没了。

我不知道这个施暴者此刻心底是否存有一丝悔恨,如果有,那这丝悔恨又是因为悔恨自己失去的自由呢,还是诚恳地想对受害者以及她的家人说出那一声迟来的抱歉?

《未成年人保护法》表示,对于可塑性较强的未成年人,不应该采取严厉的手段。显然,这是建立在人性本善的基础上,希望给这群人生刚刚开始的孩子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然而,有时候现实却并非如此。有些未成年人知法犯罪,且手段残忍,令人胆寒。以14岁作为惩罚与不惩罚的分水岭,论据或许还稍显单薄。

对于这样一些或许算得上“穷凶极恶”的未成年人来说,父母的苦口婆心和学校的素质教育已经无法改变他们的想法了。对于已经树立了错误三观,并坚持在这条路上越走越远的他们来说,一切外在的劝说都显得那么苍白无力。

此时,立法严惩就是最佳的弥补办法。“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在青少年犯罪低龄化成为不争事实的今天,法律强调的和社会宣扬的,不应当是未成年人在施暴者这一角色上的特殊权益,而实际上,他们也不应该有这种所谓的“特殊权益”。

作为祖国的花骨朵,他们应该得到我们的爱护;但作为一个“人”,他们也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只有严肃惩戒施暴者,才能保护更多未成年人,也包括挽救那些容易堕下罪恶深渊的问题少年们。

毕竟,由于体型和体力限制,未成年犯罪者们更容易将罪恶的双手伸向相对而言年龄更小的孩子。我们提倡和谐,我们希望孩子们都能拥有幸福的童年生活,能够健康而快乐地成长,这中间自然也包括那些问题少年。

我始终相信他们脑中的邪恶,不是突然形成的,而是在一次又一次越发深入的试探中,在周围环境的默许下,朝着黑暗越走越深。

我们得拉他们一把,在他们甚至快要迷失自我的时候,拉他们一把。

哪有没有恶意的恶作剧?家长们不应该再用“年纪”一词来纵容孩子的恶劣行径,而应该以生活的点点滴滴做引子,教孩子懂礼、明法与担当。

哪有没有恶意的恶作剧?孩子们也别再把“年纪”当做自己的免罪金牌,时光易逝,与其推自己下深渊,不如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公众对“熊孩子”们的成长,也还请多些包容,也多些严厉。孩子犯错无可厚非,可一旦他们怯怯伸出想要触碰边界的手,可千万记得一把抓住犯罪边缘的小手,并循循善诱,做个合格的引路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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