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经济报
■贺昊
据接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CFDA)的消息人士透露,目前已启动的《食品安全法》修订正着手借鉴交通行业的强制保险方式,把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引入《食品安全法》修订之中,今后在《药品管理法》修订中很有可能在药品不良反应的赔偿方面吸收相关经验,让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和起诉的方式来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追偿。
药品管理实施强制保险对医改大有助益,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助于医药分开,二是有助于基层医疗机构的建设。
医改倡导的医药分开在实际工作中一直不能得以真正实施,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该由谁来承担药品瑕疵的责任。现行的医药不分开,其实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医院承担了对药品瑕疵的连带责任,从而确保了患者的用药安全。这一点,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中得到了明确体现:“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在此语境下而匆忙开展医药分开,医生只负责开处方而患者到药店购药,则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的责任就由医院转移到了药店身上。显然,这对分散设置的药店经营提出了高要求,加大了药品的储藏、检验及规避法律风险支出,提高了用药成本,对降低药品价格形成了新的阻力,与医药分开的初衷相悖。因而,药品管理实施强制保险不仅是为患者提供了一种保障,也是为药店提供了一种保障,此时再实施医药分开,在成本和风险上,对患者和药店来说,都更为可行。
医改非常重视基层医疗机构的建设,但基层医疗机构面临着与药店几乎同样的困境:患者的用药安全。对基层医疗机构来说,因其体量问题,所能承担的连带责任十分有限,规避法律风险的成本也承担不了,因此,基层医疗机构尤其是乡镇、农村的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种类、数量都十分有限,提供的医疗服务也就十分有限。从这个角度来说,药品管理实施强制保险对基层医疗机构建设来说,是有帮助的。
当然,万事无绝对,药品管理实施强制保险也有其再商榷之处,比如:强制保险的成本是否会转嫁到患者身上?是否会催生药品处方开具的更加随意性?以及患者服药的随意性、患者寻求药品瑕疵补偿的投机性?这些都需要在设计药品瑕疵强制保险时多加考虑,对不同风险的人群进行区隔和有针对性地设计保险条款等等。
但总的来说,医改既然倡导医药分开,重视基层医疗机构建设,患者用药安全就必须妥善考虑,药品管理实施强制保险是一件新生事物,倘若设计得当,的确对医改有利,对解决“看病难”“看病贵”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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